追逐競駛

追逐競駛

追逐競駛,是道路交通管理名詞之一,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等危險駕駛行為,出於競技、追求刺激或鬥氣等動機。

2017年,江蘇省南通市亦發生載客大巴與貨車鬥氣追逐案件,涉事駕駛員被依法懲處。;2025年,浙江省台州市發生一起追逐競駛案件,駕駛員因鬥氣追逐被判處危險駕駛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逐競駛 
  • 別名:chases with other automobiles when driving on the road 
  • 屬性:道路交通管理名詞 
簡介,法律規定,如何認定,相關案例,案例1,案例2,

簡介

追逐競駛是道路交通管理名詞,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又或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5年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如何認定

追逐競駛犯罪行為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求必須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公共停車場、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
2.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危險駕駛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3.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或突然併線;
4.追逐競駛既可能是2人以上基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
5.成立危險駕駛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因為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應處刑罰。
灌陽等地公安機關近年查處多起非法改裝車輛追逐競駛案件,涉案人員包括未成年人及電動機車駕駛員。

相關案例

案例1

2017年7月3日,江蘇省G15瀋海高速蘇通大橋,一輛載有有40多噸貨物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和一輛乘坐20多名乘客的大客車因施工路段的讓道問題,相互追逐別車,追逐時速達到99km/h(大橋限速80km/h,超速24%),還互扔水瓶,追逐路程5公里。
追逐競駛
貨車向客車投擲水瓶
追逐競駛
貨車行車記錄儀拍攝畫面
2017年8月,警方將這一起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方認為,兩車駕駛員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7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檢察院將這起案件向法院提起了公訴,法院判決大客車駕駛員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大貨車駕駛員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追逐競駛
兩車駕駛員受審

案例2

2025年10月6日晚22時許,在浙江省台州市,朱某駕駛黑色小型轎車在路橋區新安南街與賣芝橋路信號燈控制路口低速行駛時,被後方行駛的白色小型轎車車主高某,多次鳴笛、切換遠近光燈催促。此舉引發朱某不滿,故意低速壓車,阻礙後車正常通行。
朱某多次故意別車,阻止高某超車;高某也不甘示弱,加速追趕,雙方一路“鬥氣”,互不相讓。在長達10多分鐘的追逐過程中,高某駕車緊追朱某的車輛,沿新安南街向東疾馳,再追至泰隆街、桐方線等路段,直至朱某的車輛駛上肖洋高架橋後脫離視線,整個追逐距離約4公里。當晚22時20分,高某選擇報警;接警後,台州交管支隊直屬三大隊迅速介入調查,收集了大量證據還原案件經過。
追逐競駛
追逐畫面
經查,事發路段為限速50km/h的城市主幹道,朱某、高某2人駕駛車輛的時速均超過限速50%,且在追逐過程中存在超速行駛、違規超車、反覆併線、曲折穿插等多項違法行為,嚴重威脅過往車輛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擾亂公路通行秩序。
12月初,朱某和高某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路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後,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人犯危險駕駛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高某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朱某、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均判處拘役1個月15日,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