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種子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種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已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種子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種的通知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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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各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已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種子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種,促進現代種業發展,現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增強學習貫徹《種子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一)深刻認識重要意義。新修訂的《種子法》是在總結過去15年實踐的基礎上,結合現代農業發展需求和種業發展現狀,並借鑑國際種業立法理念,對我國種業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訂和完善。此次修訂貫徹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國戰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發展現代種業的部署,順應了我國種業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為加快現代種業發展、建設種業強國奠定了法律基礎,對於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更新觀念,深化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種子法》的新要求上來,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把各項法定製度和職責落到實處,全面推進依法治種。
(二)準確把握精神實質。《種子法》以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為宗旨,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勵創新、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原則,對種業科研育種、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等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學習貫徹《種子法》,要堅持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推進種子管理簡政放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堅持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進科研改革和自主創新,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要堅持保護農民利益,健全企業行為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和賠償責任;要堅持保障糧食安全,完善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健全種子儲備體系,規範種業對外交流合作,強化安全審查,確保種業安全。
二、建立健全適應現代種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
(三)建立鼓勵創新的財政支持和品種權保護制度。堅持創新驅動發展理念,加大種業創新財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科研單位基礎研究和企業自主創新,推進鼓勵創新政策的制度化建設。完善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制度,促進種質創新和依法開放利用。實施嚴格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最佳化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和授權流程,健全品種權信息公開機制,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建立以財政支持為主形成的種業科研成果依法公開轉讓制度,禁止私自交易。
(四)完善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品種管理制度。以培育優質高產多抗廣適、適宜機械化的新品種為目標,改革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製度,建立以種性安全為重點的“綠色”指標體系。拓寬品種試驗渠道,支持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展自有品種試驗;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科研單位聯合體組織開展品種試驗,納入國家或省級試驗統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態區省間引種備案制度,明確引種者責任。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全國統一、部省協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五)健全種子企業準入和行為規範制度。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要求,合併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取消註冊資本、先證後照等要求,簡化許可審批程式,方便申請者。針對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或代銷、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建立縣級備案制度,利用全國種業信息平台開展線上申請、許可審批和網上備案。推進企業行為規範化制度建設,健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標籤真實性制度和產地檢疫制度,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機制。
(六)強化種業安全保障的產業監督制度。完善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健全檢測技術標準,推行種子自願認證制度,強化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結合標籤標識信息實現可追溯,保障種子質量安全。以救災調用和餘缺調劑為目標,建立健全國家和省級種子儲備制度。完善種子進出口管理制度,引進國外優良品種資源,加快推動對外合作交流。按照平等、互利、共贏原則,建立種業外商投資和合作研發安全審查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和種業安全。
三、切實履行《種子法》賦予的各項職責任務
(七)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規範試驗審定程式,強化過程監管,啟動同一生態區省間引種備案,提高引種質量和效率。實施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加強登記信息和標準樣品管理。加強新品種權保護管理,擴大保護範圍,加快DUS測試和授權,推行品種DNA鑑定和身份標識,提高保護水平。省級要嚴格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許可審批,加強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和進出口管理;縣級依法開展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及備案管理。
(八)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將違法紀錄納入社會徵信體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抓住重點作物、重點區域,按照“雙隨機”要求開展企業督查、市場檢查和基地巡查,強化種子標籤真實性監管,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以品種真實性為核心,利用全國品種數據、標準樣品和快速檢測方法,打擊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上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情況督導,強化行政問責,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
(九)推進種業體制改革。要把推進種業改革作為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以改革增強種業創新發展活力。堅持基礎性科研與商業化育種合理分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種。推進種業科研成果權益化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權益分享、轉移轉化和科研人員分類管理機制,促進科研人才向企業有序流動。推進種業科企合作,建立產學研結合的研發創新體系,提升種業育繁推一體化水平。
(十)推動落實種業政策。加強與財政、發改、科技、金融保險等部門溝通,強化工作協調機制,把法定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以鼓勵品種創新為目標,增加財政投入,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試驗及示範推廣,研究建立按推廣面積的品種後補助機制。以穩定基地、提升產能為目標,將優勢制種基地劃入基本農田永久保護,落實制種大縣獎勵、制種保險和農機補貼政策,加快推進育制種基地建設。
四、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種能力和管理效能建設
(十一)依法釐清和強化種子管理職能。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依法釐清和強化種子管理職能,加快由管種子向管種業轉變,加強種質資源收集、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與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與備案、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堅持糧食經濟作物並重、種子種苗並重、管理服務結合,由以事前許可為主向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構建理念先進、職能明確、制度健全的種業管理體系。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種子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建立健全種子全程監管機制。
(十二)加強縣級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是貫徹實施《種子法》的基礎力量,要充實縣級種子管理執法隊伍,加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及假冒侵權案件查處等工作。開展品種試驗示範、審定或登記後的跟蹤評價以及種業信息採集。強化管理能力建設,改善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試驗、展示示範、種子檢測、執法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建立健全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制度,保障種子管理工作經費,提高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
(十三)推進種業信息化建設和可追溯管理。建立全國種業大數據信息平台,匯集品種保護、審定、登記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及備案、標籤等信息,構建從品種選育到種子零售的數據鏈,用信息化貫穿種業管理全過程,提高管理效能。加強種業信息採集分析,做好與全國信息平台對接和數據共享,實現可查詢可追溯。實施品種身份標識和種子質量認證,為科學公正執法提供信息支持。鼓勵利用網際網路建立面向農戶的品種推廣大數據,形成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新品種展示示範體系,為農民選購良種、企業推廣良種提供信息服務。
(十四)強化管理執法效能和作風建設。加強種子管理和執法制度建設,健全部省聯動、地區聯動機制,推動信息共享、結果公開。建立種子管理權力與責任清單,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依法嚴懲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杜絕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對管理人員參與種子生產經營、試驗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執法人員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和問責。
五、加強貫徹實施《種子法》的組織領導
(十五)加強統籌協調。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把貫徹實施《種子法》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共同抓好《種子法》的貫徹實施。對新增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職能等事項,要加強與編制、人事、發改、財政等部門溝通協調,配套相應保障措施。充分發揮種子行業協會在宣傳法規政策、強化行業自律、維護合法權益、推動誠信建設、參與社會監督、提供諮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完善配套法規規章。農業部正在按照《種子法》要求,抓緊制修訂品種審定等配套規章。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做好與省級人大立法機構、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匯報,積極配合開展貫徹實施《種子法》調研,推動地方性法規制修訂相關工作。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立足本地農業發展實際和種業現狀,認真梳理種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不符合《種子法》精神的要及時清理廢除,不適應新要求的要抓緊修訂完善。
(十七)強化普法培訓宣傳。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種子法》宣傳培訓計畫,結合供種關鍵季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活動。加強培訓師資力量培養,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則,做到深刻理解、系統講授。要以縣為單位,面向科研單位、企業、經銷門店和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夯實全行業懂法守法、依法從業的基礎。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刊、掛圖等方式,把法律新規普及到基層鄉村農戶,讓經營者自覺遵法守法、農民學會運用法律維護權益。
(十八)開展貫徹實施情況督導檢查。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貫徹實施《種子法》進展調查,及時反映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應對預案和解決措施,保障法律順利實施、有序銜接。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種子法》實施情況督導檢查,於2016年6月底以前將貫徹實施總體情況報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農業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全國貫徹實施情況檢查,共同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現代種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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