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禁止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的規定

農業部禁止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的規定是農業部在1997年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禁止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的規定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發布文號:農業部令第15號
  • 發布生效日期:1997-03-2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15號)
現發布《禁止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的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長 劉 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禁止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的規定
近日,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獲悉,台灣省十幾個縣市爆發了口蹄疫。為了防止口蹄疫從台灣省傳入大陸,保護大陸的畜牧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規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台灣省輸入偶蹄動物(包括豬、牛、羊等)和偶蹄動物產品;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台灣省的偶蹄動物產品進入大陸。一經發現,一律做銷毀處理;
三、對在我國停留或途經我國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台灣省的偶蹄動物產品,一律做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做無害化處理;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台灣省的偶蹄動物和偶蹄動物產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做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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