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例(試行)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例(試行)發文單位為農牧漁業部,發布日期為1983-7-7,執行日期為1983年7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例(試行)
  • 發布日期:1983-7-7
  • 執行日期:1983年7月7日
  • 類別:條例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

發布信息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例(試行)發文單位為農牧漁業部,發布日期為1983-7-7,執行日期為1983年7月7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是農業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把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轉變為生產力的重要環節,是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加快農業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措施。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把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普及推廣到民眾中去,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達到增產增收的目的。
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要堅持為當前農業生產服務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經過試驗的原則;採用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相結合的方法;講求經濟效益。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重點是縣一級。要逐步把縣農科所、農技、經作、植保、土肥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結合起來,建成全縣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統一組織農技幹部,分工協作,搞好技術指導,儘快使各項農業技術綜合套用於生產。
第五條 隨著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各種經濟聯合體的發展,縣和縣以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採取契約形式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把技術推廣工作搞活。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 組織農業科研、 教學和技術推广部門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章 機構任務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包括有國家設定的各級農業技術推廣站和集體興辦的技術服務組織兩部分,前者屬國家事業單位,後者是民辦公助的集體事業單位。
第八條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總站、省(市、自治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地區)農業技術推廣站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管理、指導機構,屬同級農業行政部門領導。
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編制全國和本省、本地區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計畫、規劃,經農業領導部門審批後列入國家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財政管理體制編報技術推廣的基建、事業等經費和物資計畫。
二、建設好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立健全各級農技推廣機構、隊伍,逐步形成技術推廣網;檢查、總結、指導所轄區域的技術推廣工作;搞好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評比、獎勵。
三、搞好農業科技情報和宣傳工作。
四、制訂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交流工作經驗,協助當地主管部門解決技術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組織農技推廣幹部的業務進修和培訓。
六、加強與科研、教學部門的聯繫,參加有關科技成果的鑑定,負責組織重大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示範推廣。
第九條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綜合性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機構,屬縣農業局領導。
主要任務是:
一、了解掌握全縣農業技術推廣情況,做好技術情報工作。
二、調查總結並推廣增產技術經驗;引進當地需要的新技術,經過試驗、示範,然後推廣普及。
三、選擇不同類型地區建立示範點,運用綜合栽培技術,樹立高產增收樣板。
四、培訓農村基層幹部、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宣傳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種田水平。
五、幫助鄉社建立技術服務組織,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有條件的也可參加技術承包。
第十條 縣以下,按行政區或自然區劃設區(片)農業技術推廣站;沒有設行政區,鄉社規模又較大,可以按自然區劃,依託重點鄉社,選辦若干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屬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派出機構,人事工資關係,由縣農業局統一管理。主要任務是:根據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安排,指導所轄區(片)的農業技術推廣和技術承包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鄉社成立農業綜合技術服務組織(如農技服務站、農技服務公司等),以國家配備2—4名農技人員為技術骨幹,吸收部分農民技術員組成。鄉社以下,選設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
技術服務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縣、區(片)農業技術推廣計畫和農民要求,制訂鄉社推廣重點項目的實施方案。
二、與各種專業技術承包服務公司、農民技術員、科技示範戶,共同做好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工作。
三、引進良種和先進技術, 種好示範田, 樹立榜樣,組織參觀交流經驗,進行技術指導。
四、配合供銷部門組織好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的供應和使用技術的指導。
五、通過會議、現場參觀等各種形式,宣傳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六、及時向上級反映農事動態和農民的意見,當好農業生產的情報員。
第十二條 現有國家辦的鄉社農業技術推廣站,辦得好的,民眾歡迎的,可以保留,積極開展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編制、隊伍
第十三條 省轄市(自治州、盟、地區)以上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由同級農業行政部門根據情況確定,報同級政府批准。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應根據管轄範圍、自然條件、耕地面積、人口多少和作物種植情況等確定。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及其派出機構屬國家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由縣政府確定;鄉社農業技術服務組織是集體性質,實行民辦公助,派駐的國家技術人員由縣農業局確定,農民技術人員人數由鄉社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領導幹部,應從年富力強、有組織領導能力的技術推廣幹部和農業科技幹部中選任。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的行政幹部人數要嚴格控制。
第十五條 屬於國家的農業技術推廣幹部,必須具備高等或中等農業院校畢業生的技術水平。要定期進行考核,並根據國務院頒發的《農業技術幹部職稱暫行條例》的規定,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建立定期的輪訓制度, 加強對現有的技術推廣隊伍的培訓。 採取由中央、省、市、縣分級舉辦訓練班進行輪訓和選送技術骨幹到農業科研、教學單位進修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技術幹部的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幹部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變動。要充分發揮他們的業務技術專長,不要抽調他們去搞與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
第十八條 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是推廣農業技術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進行考核,擇優錄用,發給證書。並進行定期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術水平,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組織要加強勞動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健全工作、學習等規章制度,定期檢查評比。
第四章 設備、經費
第二十條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應有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的固定基地和場所,有條件的還可以劃給一定的山林、水面。區(片)、鄉社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也要有開展試驗示範、培訓、推廣活動的場所和少量試驗基地。
第二十一條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應設定實驗室、化驗室、圖書資料室、陳列室,逐步配備必要的儀器、圖書及幻燈機、收錄機、電影機、宣傳車等設備。區(片)、鄉社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也要有便於開展工作的儀器設備和宣傳工具。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基本建設,包括試驗、培訓、推廣、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等, 應按財政管理體制列入國家和地方基建計畫。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區(片)農業技術推廣站要加快建設步伐。集體性質的技術服務組織的基本建設,應列入集體經濟基建計畫。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固定資產, 如實驗基地、 培訓場所、房屋、機械、車輛、儀器設備等應制定辦法管好用好。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或占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經費, 包括工資、 福利、培訓、宣傳、儀器化驗藥品購置、技術推廣成果獎勵、重點技術推廣項目補助費等,按財政管理體制在農業事業費中專項列支,由技術推廣站掌握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和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組織要採取經濟手段,積極開展技術服務和多種經營; 也可以代銷試驗示範和技術承包、 技術服務所需的化肥、農藥和優良種子、苗木等,以便提高服務效果,增加經濟收入,減輕國家負擔。鄉社技術服務組織所需經費,主要靠聯產承包收入和鄉社集體經濟利潤中解決,地方財政可適當予以補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節約開支,勤儉辦事業。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成績大小,由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普及科學知識,促進增產增收,提高經濟效益,成績突出。
二、某項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達到農牧漁業部《關於實施國務院的細則(試行)》所規定的申請技術改進獎的條件和要求,或地方頒發的獎勵標準。
三、連續直接從事技術推廣工作三十年或連續在鄉社搞推廣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表現較好的技術推廣人員。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給國家、 集體和民眾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以批評。情節嚴重的要適當賠償損失或給當事人以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農(牧漁、林)業廳(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農牧漁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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