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是1985年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25
【生效日期】1985-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1985年5月25日)
當前,農村正處於新的變革時期,為了適應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促進農業生產向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方向發展,必須大力抓好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現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的決定》和農牧漁業部[83]農(農)字第102號檔案《關於頒發〈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以縣(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為樞紐、鄉農科站為骨幹、村農技服務組或農技員為基礎、科技示範戶為橋樑的農技服務體系。
二、加強縣(區)農業(包括林業、漁業、牧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設。“中心”建設要統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做到基本建設、實體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同步進行。“中心”建設所需經費以縣(區)為主解決,市給予適當補助。
三、鄉農科站是民辦公助的鄉級集體事業單位,接受縣(區)農業局的業務指導和鄉政府的直接領導。其主要任務是,宣傳普農業科技知識;推廣農業新技術、新成果;引進良種和先進技術,種好示範田,搞好技術培訓,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及時向上級反映農事動態,當好鄉政府的參謀;提供商品生產信息。
鄉農科站的組成人員以領取江蘇省農民技術員合格證書農技員為主體,每鄉至少配備四名,具體人數由鄉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確定。在鄉工作的國家農技員,其人事、工資關係由縣(區)農業局統一管理。
鄉農科站的試驗基地、培訓場所、房屋、機械、車輛、儀器設備等,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或占用。其基本建設應列入集體經濟基建計畫。
鄉農科站所需經費主要由鄉從鄉辦企業收入中補助和農科站經營收入解決,國家給考核合格的鄉農技員以少量補貼。經費管理辦法,可以按需要發給農技人員工資和活動經費,也可以由鄉確定指標包乾使用,使農科站技術人員的報酬不低於鄉(鎮)企業管理幹部的收入,以保證農科站開展正常的業務工作。鄉農科站要推行聯繫經濟效益計算報酬的技術責任制或收取技術服務費的辦法,使農技員的收入隨著農民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有所增加。
四、村建立農技服務組織,每村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農技員,有條件的應儘快成立三至五人的農技服務組(包括對農、林、牧、副、漁業方面的服務)。村服務組的人員報酬主要由村辦集體經濟和技術服務收入解決。
五、縣(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鄉農科站要積極開展以服務為主的經營活動。可以獨立經營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新農藥、新化肥等項目,也可以與供銷部門聯合經營化肥、農藥、柴油、農用薄膜、農用機械等生產資料,利潤合理分成。在供銷社專業經營農藥的地區,可由農科站提供信息,接受諮詢,供銷社應返回部分利潤,作為報酬。有條件的要興辦一些產後貯藏、加工、運輸和第三產業。開展經營所需資金由銀行貸款和民眾集資等辦法解決,各級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
六、從事農技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可定為農民技術員、助理農民農技師、農民農技師。具體評定工作由縣(區)農業、林副業(多管)局、科委負責,評定標準由市科委、農林局、多經局另行規定。
七、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技服務組織的領導。鄉政府要確定一名鄉長或副鄉長分工抓農科站的技術服務工作,每年要研究審定農科站的計畫、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同時幫助農科站解決工作上的困難和問題,指導、檢查、督促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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