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保險

農業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分散風險,通過訂立再保險契約,將已承保的農業保險業務風險,以分保的形式,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實現風險在更大的範圍內分散。

農業分保接受人按照農業再保險契約規定,對保險人在原保單下的賠付給予補償,這是農業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農業再保險是一種有效的分散和分攤農業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的經營形式,它對提高農業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障能力以及增強農業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水平起著重要的作用。農業再保險是現代農業保險業快速穩健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對傳統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突破。但由於農業風險的特殊性,現行一般商業再保險組織難以接納農業再保險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再保險
  • 外文名:Agriculture reinsurance
農業再保險的必要性
一、農業再保險有利於分散農業保險中的風險,保障保險業務的穩定性
保險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其目的是追逐利潤,同時由於是具備較大風險,其利潤的大小取決於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當其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小於零時,即入不敷出時,就要出現虧損;反之,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大於零時,即入大於出時,就會出現盈利。根據保險理論中的大數法則,保險人承保的標的越多,其所獲得的保險費也就越多,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才是有利可圖的。同時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還與保險金額有關,保險金額越均勻,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越好。由於農業風險的多元化特性和高度相關性,標的損失率不規則的變動,造成保險人的各年經營成果極不穩定。
在我國農業保險實務中,由於風險的發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點,農業保險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往往相對單一集中,業務結構不夠合理,是達不到保險金額均勻要求的,而通過農業再保險,原保險人則可以將同類農業保險業務中超過平均保險金額水平的業務分給其他保險人,以促使農業保險金額的相對均勻,使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更趨於穩定,有利於減少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不穩定因素,有利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促進保險公司的穩定發展。這樣做雖然在損失較少的年份,由於分保付出分保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贏利金額;但在損失較多的年份或發生巨額損失時,則可以及時向分保接受人分攤賠款,減少賠款金額的支出,在總體上說有益於減少農業保險原保險人的風險,通過分保控制損失,穩定保險人的業務經營,使得農業保險公司不會出現較大的波動,使每年獲得的利潤趨於均衡。此外,農業再保險有利於分散農業保險中的系統性風險,原保險人通過再保險有利於尋求更廣闊範圍內的組合以來分散系統性風險,這也是再保險被世界各國用來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最普遍做法。
二、農業再保險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擴大業務範圍,提高保險利潤
農業再保險通過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佣金和盈餘佣金的方式可以增加原保險人的佣金收入。在保險實務中,再保險人支付的分保佣金一般高於原保險人營業費用的開支,這樣做的目的是基於考慮到原保險的管理費用等,如此一來,原保險人就獲得了額外的佣金收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原保險人還可以獲得盈餘佣金,即在原保險人分出的業務產生盈餘時,原保險人可以得到盈餘佣金,以作為對其經營業績的鼓勵。農業再保險還會增加原保險人的可運用資金,有利於擴大其業務範圍與經營能力,原保險人將其承保的業務分給其他保險公司一部分,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接受其他較大、較多的業務,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況且在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中由於農民農業保險意識相對薄弱,各農業保險公司往往為了吸引農民投保,對保費的收取相對較少,再加上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準備金不足,這樣必然會導致承保能力有限。
在一些地區有些大額的和較集中的風險業務難於承保,有了農業再保險,就能分散大額的風險責任,也就提高了原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在農業再保險制度之下,農業原保險人的利潤相對得到提高,再加上佣金的收入,其可支配資金相對增多,同時風險責任得到了進一步分散,有利於農業保險公司開拓新險種,可以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服務面,為農業提供更多的新險種,提高農業保險承保能力,有利於更好地滿足農民的保險需求。因此,可以說農業再保險有利於促進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提高了其保險利潤,促進了保險公司的健康地發展和保險市場的繁榮。
三、農業再保險有利於提高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和償付能力
在我國農業保險實務中,存在著農業保險品種與當地的農業發展風險狀況不相適應的情況,所開發出來的農業保險品種往往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而保費較高往往也阻止了農民投保,影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由於農業風險的不純粹性導致保險費率難以厘定,而我國自然災害頻發,往往造成一個區域都面臨著農業風險,農業巨災風險發生可能性較高,巨災損失所帶來的高損失率必然帶來高賠付率,農業保險公司往往為了自身的發展,不得不提高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的保費。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費率一般在萬分之幾,而農業保險費率卻在2%-15%,如果按全部農業保險成本確定保險費用,農民根本無力承受。這樣一來使得一些農業風險基本上不符合可保條件的要求,農民參保率較低,其可保性較弱,難以滿足農民發展農業的基本需求。
農業再保險通過風險分散機制有利於分散風險,降低農業保險原保險公司的風險,促進其開發更多的適合農業發展需求的保險品種,在農業再保險機制的支持下,其具有相對充足的資金,有助於其提高承保能力以及降低保費,滿足農民需求,如此一來,在我國農業風險種類多、涉及範圍廣且農業風險發生的機率高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能夠很好地農業風險的可保性,維護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同時農業再保險有利於提高農業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在農業再保險機制之下,原農業保險人可以通過分保將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風險責任分出去,分散風險,有利於為農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提供較可靠的保險經濟保障,在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有農業再保險公司做保障,為農民投保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
四、農業再保險是農業保險市場市場的需要
從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發展來看,發展農業再保險是促進農業保險市場穩定與繁榮的需要,一方面,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市場已呈多元發展的趨勢,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同時我國農業生產面臨的風險也逐步增多,如果僅僅依靠保險來分散自然災害風險顯然是不夠的,需要再保險在承保能力和風險管理技術等方面提供完整而有力的支持,一個強大的農業再保險體系是農業保險正常運轉的基本前提條件。況且按國內市場的承保能力和《保險法》的要求,農業再保險的需求相當大。另一方面,隨著現代企業制度在各公司的建立,保險公司採取現代企業制度,他們更加關注其經營的穩定性和利潤大小,從而自覺的尋求再保險的支持以來規避農業保險帶來的風險,建立和完善國內再保險體系成為各保險公司的需求。
從國際保險市場層面來講,在進入WTO之後,我國的保險業也將對外開放,大量的外資保險的進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採用的是現代化企業經營制度,其各個方面發展較為成熟,實力雄厚,競爭力較強,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國內保險意識的增強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但也給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了衝擊和挑戰,面對國際型農業保險大公司的競爭,處於發展相對較晚的我國農業保險公司競爭力相對薄弱,往往會導致費率下降、保費外流等現象。建立和完善中國再保險體系能夠有效的調控保險市場,促進保險產品供求相對平衡,使脆弱的民族保險業健康、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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