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互助合作會議

1951年9月9日 中共中央召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並於12月發給各級黨委試行。《決議》指出,土改後農民中存在發展個體經濟和實行互助合作的兩種積極性,黨一方面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傷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在農民中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要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與可能的條件而穩步前進的方針,在農村發展互助合作運動,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互助合作會議
  • 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
  • 時間:1950年冬至1953年
  • 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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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

1950年冬至1953年春,廣大新解放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分期分批地完成了全國土地改革任務。
土改完成後,為了不失時機地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中共中央於1951年9月9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
毛澤東主持了會議。會議批評了在農業互助合作問題“左”、右兩種錯誤思想,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的決議(草案)》。《決議(草案)》根據土改後農民中存在的個體經濟與互助合作兩種積極性,以及農村中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要求各級黨委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條件,按照積極發展,穩步前進的方針和自願互利的原則,逐步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
《決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根據土改後農村的具體情況,要克服農民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使廣大貧困農民迅速走上豐衣足食的道路。國家得比較多的商品糧和工業原料,同時提高農民的購買力,使工業品有廣大的銷售市場,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互利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
二、互助合作的形式,大體有三種:簡單的勞動互助的季節性的臨時互助組;常年互助組;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即土地合作社。
三、黨對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方針,包括三個方面:新區和互助運動薄弱的地區,大量發展第一種形式;有初步互助運動的地區,逐步地推廣第二種形式;在經濟比較豐富,領導骨幹比較堅強的地區,有領導、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
四、必須注意防止兩種不同的錯誤傾向:一種是消極對待互助運動的右傾錯誤;另一種是簡單急躁,不顧農民自願的“左”傾錯誤。應該是謹慎地又是積極地逐步發展的基礎上,引導他們前進。
五、在領導方法上,強迫命令和自流放任都是錯誤的。正確的方法是:1.典型示範而逐步推廣的方法,一般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2.隨時隨地集中民眾意見,總結記取經驗教訓;3.必須嚴格遵守自願和互利兩條原則。
六、供銷合作社應與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推銷、訂購和貸款的契約關係,幫助它們克服生產和交換方面的困難。
七、黨和人民政府應通過經濟契約,貸給各種農具、發展各種經營,舉辦必需的公共事業,設定專人、專門機構負責研究指導互助合作運動等辦法,援助農業互助合作運動。
八、對於單幹農民要滿腔熱情地照顧,幫助並教育他們,不允許用譏笑、威脅和限制的辦法打擊他們。只有這樣,才能使單幹農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這個《決議(草案)》,是黨的第一個關於農業合作化的綱領性檔案。經過一年多的實踐,1953年3月修改後,黨中央才正式公開發表。它統一了全黨的思想,對我國農業互助合作運動起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第二次會議

中共中央委託中央政策研究室於1952年8月至9月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二次互助合作會議。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對《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進行修改,並研究如何辦好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問題。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廖魯言在會上講話,指出: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下達後,下面幹部與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鬥爭的信心提高了,有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在談到目前互助合作運動發展中的幾個問題時,他首先強調了“與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的鬥爭,仍須加強”。

第三次會議

簡介

為了總結兩年來農業互助合作的經驗教訓,保證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健康發展,中共中央於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三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

會議背景

10月15日、11月4日,毛澤東兩次同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他說,各級農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看作極為重要的事。對於農村陣地,社會主義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糾正急躁冒進”是一股風,吹倒了一些不應當吹倒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確保私有”是資產階級觀念。“綱舉目張”,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矛盾,並且逐步解決這個矛盾,這就是綱。總路線就是逐步改變生產關係。在三畝地上“確保私有”,搞“四大自由”(指在土改後的農村中允許農民有借貸、租佃、僱工、貿易的自由),結果就是發展少數富農,走資本主義道路。到明年秋收前,合作社要發展到3200多個,1957年可以發展到70萬個,甚至100萬個。這兩次談話對後來的工作的影響很大,其中提出許多正確意見,但對工作中缺點的批評不夠實事求是,也表現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有急於求成,貪多圖大的思想。
會議根據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精神和毛澤東的談話,認真總結了農業互助合作的經驗教訓,討論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12月1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實施,但它不適用於某些少數民族地區)。

決議內容

《決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提出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決議總結了辦社的經驗,進一步指明引導個體農民經過具有社會主義萌芽的互助組,到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社,這是黨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正確道路。
二、決定大力發展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社。決議規定,黨在農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務是:“採取積極態度,教育農民民眾逐漸聯合起來,實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使農業由小規模生產的個體經濟變為組織起來的集體生產的合作經濟,以適應國家工業化的需要,並使全體農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決議強調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日益成為領導互助合作運動繼續前進的重要環節,應大力發展。同時提出了全國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從1953年到1954年秋收以前,全國農業生產合作社由現有的1.4萬多個發展到3.58萬多個,到1957年應爭取發展到80萬個左右。
三、確定了“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決議確定了黨對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各項工作的方針是:必須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積極領導,是黨的領導不應當落後於民眾的要求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穩步前進,是黨的領導不應當超越民眾的覺悟程度和不顧可能的條件。
四、規定了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原則和方法。決議指出,“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根據農民自願這一根本的原則”。“盲目急躁的冒險主義是根本要不得的”。“必須採用說服、示範和國家援助的方法,使農民自願地聯合起來”。合作社的規模和程度,要由小到大,由低級到高級逐步地發展。
決議發表後,農業生產合作社從試辦時期開始進入發展時期。到1954年春,初級社發展到9萬多個,生產普遍增長,表現了明顯的優越性。

第四次會議

簡介

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總結髮展互助合作的成功經驗,肯定了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發展互助合作的主要環節。會議認為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發展的大體步驟將是:第一步,1957年前後基本上完成初級合作化,第二個五年計畫期間再陸續轉入高級合作化,在這時期內只實施初步的技術改良和部分的機械耕作。第二步,約在第三、第四個五年計畫時期,依靠發展起來的工業裝備農業,實現大規模的農業機械化。為了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區初級合作化任務,計畫1955年春耕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到1955年春耕時,農業生產合作社實際發展到65萬個;秋後,80%以上的社增產。這種情況表明,黨領導農業合作化的方針是正確的,合作化運動的發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地區出現了急躁冒進的偏差,合作社發展過多過猛,不同程度地違反了自願互利的原則,侵犯了中農的利益。加上1954年部分地區因水災減產,國家又多購了70億斤糧食,全國農村出現程度不同的緊張情況。

會議內容

中共中央召開的第三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以後,在《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的指引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從試辦時期開始進入發展階段。到1954年春,合作社由1953年底的1.4萬多個,發展到9萬多個,生產普遍增長,表現了明顯的優越性。
為了總結農業互助合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促進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健康的發展,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四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
會議認為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發展的大體步驟將是:第一步,先於1957年前後基本上完成初級合作化,第二個五年計畫期間再陸續轉入高級合作化,在這時期內只實施初步的技術改良和部分的機械耕作。第二步,約在第三、第四個五年計畫時期,將依靠發展起來的工業裝備農業,實現大規模的農業機械化。為了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區初級合作化任務,會議計畫1955年春耕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

總結經驗

會議認真總結了農業互助合作的成功經驗,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應明確肯定半社會主義合作制乃是當前階段合作運動的主要形式。這種初級形式的合作社不僅能保證增產,而適合於小私有農民的心理要求。
第二,應不斷擴大農村中社會主義政治優勢,克服階級敵人的抵抗。黨的政策取得了貧農的積極支持,中農逐漸靠攏,開始孤立了富農,削弱了資本主義影響。
第三,發揚工作中的民眾路線傳統。黨在農村工作中,始終保持良好的民眾路線的傳統作風,即加強黨在民眾中的思想發動和培養積極分子的工作。
第四,要在互助合作的基礎上實現全年準備,分批發展建社方針。這就是:全年準備,分批發展;準備一批,發展一批,鞏固一批,又準備一批。
會議提示在合作化運動中的階級政策是:依靠貧農(包括全部原來是貧農的新中農在內,這樣貧農占農村人口總數的50%-70%),鞏固地團結中農;發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後消滅富農剝削。互助合作必須貫徹自願互利原則。現階段對私有土地、耕畜仍給予一定報酬,需要轉化為公有時,也必須採取曲折緩進的辦法。
會議要求領導農村工作的黨委,必須將農村工作的中心及時轉移到互助合作運動方面來,並且對運動始終保持集中的具體的領導,保證運動迅速健康地發展。
12月,中共中央批發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全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的報告,並指出:全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正處在打基礎的時期,基礎是必須打好的。各級黨委應十分重視並運用報告中所舉的四條經驗,去指導實際工作。
會後,到1955年春耕時,農業生產合作社實際發展到65萬個;秋後,80%以上的社增產。這種情況表明,黨領導農業合作化的方針是正確的,合作化運動的發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地區出現了急躁冒進的偏差,合作社發展過多過猛,不同程度地違反了自願互利的原則,侵犯了中農的利益。加上1954年部分地區因水災減產,國家又多購了70億斤糧食,全國農村出現程度不同的緊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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