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基本情況調查制度

為全面了解、監測農村社區的發展、變遷過程,滿足各級政府制定農村經濟政策及農村社區發展戰略的決策需要,向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調查制度。

(一)
(二)本調查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的綜合要求,各地應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
(三)本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鄉、建制鎮基本情況、村基本情況等。
(四)本調查制度報告期別分為三年周期報表、年報。鄉和村基本情況,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統計;建制鎮基本情況每年進行統計。
(五)鄉、建制鎮、村基本情況,通過台賬和鄉、建制鎮、村有關部門的統計及其他業務報表取得資料。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指標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七)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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