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數和人口數

農村戶數和人口數是居住在鄉村的常住戶數和人口數。以居民的居住地區為準進行統計,不論其職業如何。根據我國城鄉劃分標準: (1) 凡常住人口10萬以上,非農業人口80%以上者可建市。(2)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設鎮; 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或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總人口10%以上者,可以建鎮;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鎮。(3) 城鎮以外的地區為鄉村。居住在鄉村的人口就是農村人口。從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人口中分出農村人口有重要意義,它可用來研究城鄉人口分配比例,說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農業戶數和人口數是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常住戶及其供養的人口數。以勞動者的職業性質及其供養關係為準進行統計,不論其居住地是在鄉村或城鎮。包括: 鄉村中的農業戶數和農業人口數,國營農業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戶數和人口數,城鎮郊區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戶數和人口數。不包括鄉和國營農業企事業單位中的非農業戶數和人口數。統計時要注意不要把它和農村戶數、農村人口數等指標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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