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是一項由農安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
  • 外文名:County agriculture of urban and rural medical assistance implementation details added
為進一步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水平,按照吉林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發[2010]74號)精神,對縣政府《關於印發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細則的通知》(農府發[2010]13號)、《農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的通知》(農府發[2010]26號)檔案的部分內容調進行調整。以下簡稱《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細則》第一章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救助對象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證》、《吉林省農村居民低保證》的持證人及其保障人口。
二、提高住院救助標準
1、對《細則》第二章中第五條第二款做以調整,調整內容:對已參保參合的住院救助對象(指城鄉低保戶、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後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起付線標準和報銷範圍內的費用)經醫保或新農合作報銷後,剩餘部分可實行醫療救助,救助年封頂線8000元。
對未在定點醫院住院治救助對象(指城鄉低保戶、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在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後,個人自負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按5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封頂線在8000元。
2、對未參加醫保或新農合的救助(指城鄉低保戶、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後的治療費用,在扣除20%後的剩餘部分,按已參保或參合的標準執行。
三、將日常醫療救助調整為門診慢性病醫療救助
1、對《細則》第二章中第六條做以調整:對白血病門診放化站、尿毒症血液透析等特殊門診大病經醫部保險或新農合報銷後,年封頂線提高至10000元。
2、一般門診慢性病救助實行分病種定額救助或按藥費比例救助,年封頂線在1000元以內。救助病種參照當地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確定的門診慢性病病種執行。
3、對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每年100年、復員軍人、三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7-10級殘疾軍人、參戰參核人員每年300元的零藥錢分別調整為300元、500元。
四、調整臨時救助制度
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和重點優對象以外的其他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貧困,經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後個人自理費用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按50%比例給予救助年封頂線為80000元。
五、調整二次醫療救助
對於醫療救助資金年末累計結餘超過當年籌集額15%時,利用超出部分對住院救助及特殊門診大病救助對象中個人自負費用仍然較高的開展二次救助,最高限額為5000元。
本補充意見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農府發[2010]13號、農府發[2010]26號)檔案有關規定與本補充意見相牴觸的,執行本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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