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為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規範醫療救助程式,保障醫療救助工作健康發展,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化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地點:安化縣
  • 類型:實施辦法
  • 內容:城鄉醫療救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規範醫療救助程式,保障醫療救助工作健康發展,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在與各項醫療保險相互銜接好的基礎上,全面創新我縣醫療救助機制,建立健全資助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救助五位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縣民政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救助機構”),負責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鄉鎮民政所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初審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會受醫療救助機構的委託,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一)縣醫療救助機構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3.制定醫療救助工作制度。
4.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傳下達。
5.負責指導鄉鎮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6.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負責基金管理、分配和發放。
7.負責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8.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的綜合協調。
(二)鄉鎮的主要職責
1.負責醫療救助工作落實。
2.負責醫療救助對象資格審查和上報,做好部分應急性醫療救助工作。
3.負責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
4.指導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協調。
5.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1.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評議、審查、上報工作。
2.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工作。
3.協助做好轄區內門診醫療救助點管理工作。
4.向上反映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5.向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6.負責上級委派的其他工作。
(四)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縣財政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負責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縣衛生局負責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確定和監管,督促落實優惠政策、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等。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醫療救助對象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配合做好醫保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和審計。
第三章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四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須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並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審查合格後,由縣民政局授牌。
第五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按照民政、衛生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範化建設,按照縣醫療救助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第六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台,按照政策制定救助對象減免優惠措施和標準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合理用醫、用藥,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第八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建立醫療救助對象用醫、用藥明細台帳,並與縣民政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九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於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縣民政局會同縣衛生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城市低保對象。
(二)農村低保對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百歲以上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下列人員費用不屬於救助範圍:
(一)因第三方造成傷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二)因自傷、自殘、酗酒和參與違法活動造成傷殘或其他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如出現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醫療突發性事件,需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的,按上級有關政策給予應急醫療救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內容、標準及程式
第十二條 建立“五位一體”的醫療救助機制,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形式的救助。
第十三條 資助參合參保
(一)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資助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百歲以上老人以及農村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對象(即“A類對象”)。
2.資助標準:按當年農村參合標準,全額予以資助。
3.辦理程式:按縣合管中心規定,在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所根據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與鄉鎮合管辦銜接,統一辦理本鄉鎮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
4.受資助對象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與其他農村參合對象享受同等醫療補償待遇。
(二)資助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資助對象:城鎮居民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扶養人、贍養人)和城市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對象(即“A類對象”)。
2.資助標準: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視情節分類予以資助。
3.辦理程式:按照縣醫保中心規定,在辦理時段里,由鄉鎮民政所根據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統一辦理參保對象參保手續。
4.受資助對象按照安化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與其他城鎮參保對象享受同等醫保醫療補償待遇。
第十四條 門診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城鄉低保“A類對象”。
3.百歲以上老人。
(二)救助標準
1.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鎮居民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扶養人、贍養人),城鄉低保“A類對象”和百歲以上老人,由縣醫療救助機構核發《門診醫療救助證》和每人每年50元的醫療門診費,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
2.特殊慢性病和特大疾病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安化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規定的特殊病種)和特大疾病,因經濟困難或治療效果等原因沒有住院治療的,由縣醫療救助機構核發《門診醫療救助證》和每人每年200元的門診救助費,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
(三)《門診醫療救助證》的核發
1.日常門診救助對象的《門診醫療救助證》由縣醫療救助機構核發。
2.特殊慢性病和特大疾病門診救助對象的《門診醫療救助證》實行個人申報,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批核發。
辦理程式為:本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鄉鎮民政所覆核,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批核發。
個人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對象本人申請報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低保證》,醫院診斷資料,《門診救助申請表》等。
3.《門診醫療救助證》限額之內的救助金額指標可結轉下年度。
(四)救助對象就診購藥時出示《門診醫療救助證》,門診(購藥)結算時將救助金額減去,直到救助限額減完為止。醫院(藥店)經辦人員負責在《門診醫療救助證》上記錄門診金額,簽字、蓋醫院印章,並附處方等憑證。限額內產生的門診救助費用,由醫院(藥店)墊付。
(五)門診(購藥)應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實施診治,超越的不納入優惠範圍。
(六)年度內同一救助對象只能享受一種門診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住院醫療救助
(一)住院醫療救助是針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低保“A類對象”在患病後經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轉院到縣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有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證明。
(二)住院救助是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獲得新農合補助或城鎮醫保補助、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對其個人自負部分進行的救助。
(三)患者出院結算前憑醫院住院診斷書或下級醫院轉診證明、《五保證》或《低保證》,到縣醫療救助機構辦理《住院救助認可書》。
(四)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對象在出院結算時,須向醫院提供《住院救助認可書》,同時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
(五)住院救助標準
1.農村五保對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實行全額減免,具體按安衛發〔2011〕13號檔案執行(五保供養對象實際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縣合管中心支付75%,縣醫療救助機構憑縣合管中心提供的住院治療基本醫療費用結算憑證資助25%,統一撥到縣合管中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2.城鄉低保“A類對象”住院自付實際費用,2000元以內(含2000元)的,救助比例為30%,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20%救助,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部分按15%救助。
3.縣級醫院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鄉低保“A類對象”住院自付費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救助比例為20%,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15%救助,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部分按10%救助。
(六)農村住院救助對象單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年內多次住院的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
(七)在基本醫保、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醫療救助範圍。
(八)享受了住院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不重複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第十六條 臨時醫療救助
(一)臨時醫療救助對象:
1.因大病住院治療,未享受住院醫療救助或自負部分費用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民眾。
2.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慢性病患者、特大疾病患者因門診醫療費用過高而沒有住院治療的對象。
(二)臨時醫療救助由縣醫療救助機構負責實施,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原則上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三)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的病種類型包括惡性腫瘤尿毒症和貧困危重晚期血吸蟲
(四)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本人出具申請報告,村(居)委會、鄉鎮簽出意見,提交疾病診斷書及有關醫療資料複印件,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並填寫臨時醫療救助申請表。
第十七條 慈善醫療救助
慈善醫療救助由慈善機構按照捐助人意願對需救助對象給予一定的慈善醫療救助。
第六章 資金籌措、撥付及監管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本級預算資金、福利彩票資金和社會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屬各級財政撥款,應建立醫療救助基金,納入專戶管理,實行專項調撥、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醫療救助基金年內結餘可轉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合理規劃、科學使用好醫療救助基金,參照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比例。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門診救助金、慢性疾病患者和重大疾病患者定額門診救助金以及小額臨時救助,由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核,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聯合行文撥付,鄉鎮民政所直接發放。
第二十二條 資助參合參保資金經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核後,分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縣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鄉低保“A類對象”的門診救助資金和縣內住院醫療救助資金,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定期與縣民政救助管理機構結算,經縣醫療救助機構審核、縣財政局覆核後,直接撥付到醫療機構帳戶。
第二十四條 較大額臨時救助和縣外住院醫療救助由縣民政局直接發放。
第二十五條 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按照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式操作,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其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責令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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