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辰谿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為滿足辰谿縣農業生產加工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油茶產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金需求,有效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實際困難,促進現代農業產業發展,以建立貸款風險損失補償機制為槓桿,以金融扶貧富民為目標,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辰政辦發〔2015〕54號)檔案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以下簡稱“助農貸”)是指在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輔以縣政府設立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作後盾,由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發放的貸款。
第二條本辦法所有內容不得與《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辰政辦發〔2015〕54號)相牴觸,並接受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小微信貸辦”)管理。
第二章助農貸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及途徑
第三條由縣財政投入部分資金作為“助農貸”的鋪底資金,以形成資金的規模效應和槓桿效應。鋪底資金額度為當年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辦理“助農貸”投放金額的10%(總額不得少於200萬元),由縣財政提供,後續視業務發展情況同比例增加。鋪底資金存入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辰谿縣助農風險補償金專戶”,資金專項用於“助農貸”擔保和補償所擔保貸款的風險損失,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除經雙方確認為代償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使用該賬戶資金。
第四條按照“農戶自願、無償劃繳”的原則,在“助農貸”發放前,貸款對象應與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簽訂《農戶財政獎補資金擔保貸款業務監管協定》,凡獲得“助農貸”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無條件將每年所獲上級各類財政獎補資金用於歸還“助農貸”所欠的貸款本息。
第三章助農貸貸款合作內容
第五條合作額度:從2016年起,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啟動“助農貸”投放工作。第一年專項投放“助農貸”(按照完整會計年度計算)2000萬元,五年累計投放“助農貸”1億元。
第六條支持對象:“助農貸”對象為具有辰谿縣戶籍且具備經營能力和貸款償還能力的農業生產加工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主體、農戶或涉農企業,重點對油茶產業進行扶持。
第七條貸款用途:
(一)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二)油茶貸款用於農戶或企業從事油茶種植、低產油茶林改造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包括油茶林地流轉、租賃、承包、整地,以及油茶樹苗、肥料、施工、農機具的購買和油茶撫育、低產油茶林改造、果實採摘等環節的成本投入。
“助農貸”貸款必須專款專用,自覺接受縣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的監督。
第八條貸款額度: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單戶額度起點為5萬元(不含),採取房地產抵(質)押方式的,單戶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含);採取其他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單戶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含)。
油茶貸款:單戶貸款起點額度為1萬元(含);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且不超過投入總成本的50%。具體貸款額度根據客戶自有資金投入和擔保方式確定,但油茶種植的貸款額度不高於每畝1500元(含),低產油茶林改造的貸款額度不高於每畝500元(含)。
第九條貸款利率: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應本著“保本微利,讓利於農”的原則,“助農貸”貸款利率嚴格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實時涉農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貸款期限:非油茶類農戶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採用可循環貸款方式的,可循環貸款額度有效期不超過3年。額度內的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
油茶貸款:根據油茶林生長特點、實際種植時間,以及客戶綜合還款能力確定還款年限,實際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含),最長不超過15年。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方式:
(一)油茶類貸款:政府風險補償金+油茶林權抵押;
(二)非油茶類農業貸款:政府風險補償金+保險公司保證保險。
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及風險控制要求,“助農貸”放貸銀行應當增加主要資產抵(質)押或公務員擔保等擔保組合方式。
第四章 助農貸管理及申辦流程
第十二條對納入“助農貸”推薦的貸款,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先行排查,提供轄區內需貸款對象名單;
(二)由相關部門(單位)會同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對貸款對象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現場調查,並形成經各方簽字蓋章的調查結論;
(三)根據調查結論,由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最終確定對符合“助農貸”條件的對象發放相應額度貸款。
第十三條審查備案: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根據調查結論,向縣小微信貸辦提交《“助農貸”業務推薦函》及相關資料。經“助農貸”風險保證金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出具《“助農貸”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
第十四條貸款、擔保契約簽訂:在相關貸款所要求的相關手續辦完以後,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與農戶或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
第十五條貸款發放: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信貸執行人員對“助農貸”全套貸款資料進行審核,其中借款契約、擔保契約等法律文書要素必須齊全、抵(質)押登記手續必須完備,經確認符合貸款審批條件後,及時上報縣小微信貸辦,並經縣小微信貸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批同意,出具《信貸風險擔保備案通知書》後,予以投放貸款。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縣小微信貸辦。
第五章貸款收回管理及補償金代償
第十六條正常收回:農戶按照“助農貸”契約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
第十七條“助農貸”風險金代償:在貸款到期前7個工作日,縣小微信貸辦應配合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做好到期貸款的催收工作,貸款農戶或企業在貸款到期次日仍然無法歸還貸款的,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立即啟動債務追償程式,同時書面通知縣小微信貸辦。在一個月寬限期內,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和縣小微信貸辦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督促貸款農戶或企業還款,寬限期滿仍未償還貸款本息的,應出具《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進行代償“助農貸”的函》,提出補償申請後,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履行代償責任,代償額度按貸款投放金額10%的比例執行。
第六章貸款不良管理
第十八條債務追償:在實施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以後,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與縣財政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要嚴格保密,做到“賬銷案存”。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應採取相應催收方式以及執行擔保償債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縣人民法院、縣財政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銀行進行債務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雙方認可的追索費用、違約金後,先償還銀行債權,剩餘部分再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
第十九條“助農貸”貸款不良率連續3個月超過3%的,銀行可中止受理新的“助農貸”貸款申請,直至“助農貸”貸款不良率降至3%以內,再可辦理“助農貸”貸款業務。
第七章貸後管理
第二十條縣小微信貸辦應積極配合中國農業銀行辰谿縣支行(或相關合作銀行)開展貸後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貸款業務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對於惡意逃避銀行債務導致貸款損失或政府風險補償金受損失的貸款客戶,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客戶列入黑名單管理,並在辰谿縣入口網站及相應媒介進行負面清單公示。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小微信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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