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我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3﹞37號),及市、縣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險擔保基金”是指由縣人民政府設立、縣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引導縣域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支持,並對其信貸損失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駐辰所有銀行以及農村信用聯社。
第四條成立辰谿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風險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相關分管副縣長、縣財政局局長、縣人民銀行行長為副組長,成員單位由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以及其他相關責任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其主要職責是: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風險擔保基金的管理及審批工作。其中:縣財政局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集及日常工作;縣財政局與縣人民銀行共同負責風險擔保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考核;縣經信局、縣人社局、縣扶貧辦以及其他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建立小微企業庫並定期審核更新。
第五條“風險擔保基金”的資金規模,縣人民政府按不低於1800萬元限額設立,其組成為:
(一)“助保貸”風險鋪底金1000萬元;
(二)小額貼息貸款財政貼息資金300萬元;
(三)扶貧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資金300萬元;
(四)其他資金來源200萬元。
第六條風險擔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高效、安全。
第二章  風險擔保基金支持的方向和條件
第七條風險擔保基金支持的方向:
(一)在辰谿縣域內依法設立,政府重點支持的創新型、創業型、戰略型、科技型新興產業;
(二)傳統優勢產業和“個改企、小升規”等小微工業企業;
(三)商貿流通企業(含電子商務);
(四)符合助農貸款投放範圍的農業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五)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
第八條風險擔保基金支持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按章納稅;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四)因企業臨時還款資金困難,同時經貸款銀行確認已同意給予續貸並已通過上級銀行審批的,可申請風險擔保基金進行過橋還貸,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九條賬戶設立。“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在“信貸風險擔保基金”業務合作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用於存放信貸風險擔保基金。基金採用受託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封閉運行,僅限於提供風險擔保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確認為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條資金使用。企業申請“信貸風險擔保基金”,必須經風險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考察、審查後,提交風險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會議研究同意,並出具“信貸風險擔保基金髮放通知書”後方能發放。合作銀行根據縣人民政府提供的風險擔保基金額度,按1:10比例進行貸款投放。
第三章信貸風險擔保基金運作方式
第十一條合作銀行按縣人民政府“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總金額的10倍放大對我縣小微企業的貸款額度。執行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提供靈活多樣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除標準抵(質)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以接受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質押等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風險擔保基金建立後,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核,統一撥付。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等單位研究審核各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形成核定意見書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局按照各金融機構的擔保額度將風險擔保基金分別劃至各金融機構賬戶。
第十三條風險擔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套取、挪用風險擔保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擔保基金全額收回。
第十四條各金融機構對財政部門撥付的風險擔保基金應設立專門賬戶單獨核算,並接受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申請信貸風險補償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的報告;
(二)貸款借據及契約;
(三)貸款抵押、質押契約(不包括信用類貸款);
(四)貸款逾期本息清單;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信貸風險擔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縣財政局負責“信貸風險擔保基金”和企業保證金(依據縣相關規定計提)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並監督和管理“信貸風險擔保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有效評估。各小微企業利用風險擔保基金進行的貸款,貸款資金必須接受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相關合作銀行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局、合作銀行有權提前追償貸款本息,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挪用或擠占貸款資金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發生風險代償的企業,縣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徵信黑名單,定期在辰谿縣入口網站公布,且5年內不再納入我縣“小微企業庫”名單。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府風險擔保基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每年對合作銀行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擔保基金”業務進行評估考核,合作銀行必須按季分別向縣財政局和縣人民銀行報送“信貸風險擔保基金”業務開展情況的報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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