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威共和國憲法

辛巴威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979年12月由有關各方在倫敦制憲會議上籤署。1980年4月18日辛巴威獨立時生效。共有12章114條,另有6個附錄。憲法規定,辛巴威是主權共和國,公民在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條件下,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法律保護等權利,擁有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擁有國家最高行政權。總統由眾議院和參議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任期6年,可連任一屆。總統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根據總理提名,從眾議員或參議員中任命部長、副部長。總統還有權任命國家總檢察長、首席法官等。總統有權參加議會兩院的會議,並可隨時召集兩院聯席會議。議會是國家最髙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議員每屆任期5年,可酌情延長任期。議員、部長、副部長均有立法創議權。

若眾議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或總理在三天內辭職或總統下令解散議會,兩院聯席會議可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決議,免除總統的職務。通過修改憲法案至少須經70%以上的眾議員和2/3以上的參議員同意。有關白人在議會中的代表權的條款和憲法第三章權利宣言中的條款,修改程度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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