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

輔警

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等方式招聘使用,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輔警(警務輔助人員)
  • 外文名:Auxiliary police
  • 起源:海洋法系
  • 職責:輔助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
  • 裝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 來源:本地市民和部分外來人口
  • 任期:契約制
  • 性質:編外型公職人員
  • 改革:公安輔警改革十大建言
  • 分類:勤務輔警、文職輔警
歷史起源,職務職責,原則方法,原則,方法,光輝事跡,薪資行情,輔警轉正,轉正好處,社會爭議,著裝規定,

歷史起源

輔警的概念起源於海洋法系。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洋法系的國家。海洋法系認為,社會治安應該由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民間自組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治安。中國香港曾是英國殖民地,輔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國台灣也有輔警,叫義勇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大陸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傳統意義上的大陸法系堅持政府應對社會安全負起全部責任,不設輔警,但由於社會現實的改變,也開始逐步設立輔警,建立輔警隊伍,探索輔警體制。

職務職責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於現在的保全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於本地市民,採用契約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輔警
目前關於輔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但多數地方法規和規章將輔警許可權和職責歸納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輔警
(四)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原則方法

原則

依法辦事,執行公安機關及所在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徇私,以理服人。

方法

1、對一般糾紛或違規情況可通過說明教育的方法解決,主要要分清事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2、對一時解決不了,又有擴大趨勢的問題,應採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緩不可以急,可順不可逆的原則,盡力勸導,耐心調解。3、對需要治安管理處罰的,交由公安機關的民警處理,對於犯罪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把犯罪分子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

光輝事跡

2007年7月5日夜22時許,邳州市輔警郭允旺勇斗劫匪英勇獻身,邳州市18歲輔警隊員郭允旺勇斗持刀劫匪光榮獻身的訊息在當地紛紛傳揚,社會各界民眾稱讚他是該市繼“江蘇平安衛士”楊松林之後出現的又一位了不起的英雄。
2009年3月31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輔警金曉軍、駱杭飛二人在古墩路起亞汽車4S店邊上蹲點守候時,發現兩名騎腳踏車的人與前期發現的一起丟錢揀錢的詐欺案嫌疑人極為相似,形跡可疑,隨即對兩人進行跟蹤。在抓捕過程中,金曉軍被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連捅數刀,後因搶救無效不幸犧牲。哪怕這輩子不能做民警,我也一定要做最好的輔警金曉軍,他的畢生的夢想就是能夠成為一名真正的警察!
2010年3月29日凌晨2時30分左右,略陽縣公安局橫現河派出所輔警李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不慎觸發其設定的爆炸裝置,當場犧牲,11名現場人員受傷。
2012年10月12日廣州增城市衛山派出所輔警黃錦江協助民警在新塘鎮抓捕飛車搶奪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英勇犧牲,一名飛車搶奪賊當場被警方抓獲。
2013年8月14日,臨滄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組織特偵組前往大理州偵辦一起販毒案件。15日11時,特偵組在大理州公安局禁毒支隊的配合下,在大理州下關市文華酒店門口對毒品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抓捕過程中,遭到毒犯抵抗,緝毒輔警羅建宇身負重傷。案件發生後,特偵組民警迅速將羅建宇送往大理州醫院進行搶救,但因羅建宇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犧牲。
2014年12月16日下午3時35分許,賀州八步區桂嶺派出所的輔警黃家村和同事在下鄉調解民事糾紛途中,面對拒捕的持槍嫌疑人,毫不退縮,英勇無畏,不幸被砂槍擊中大腿受傷倒地。目前黃家村正在市人民醫院全力搶救,聞訊趕來的市民和民警“接力”獻血搭救。
2014年12月2日下午15時許,番禺輔警高鈾效在追趕嫌疑人途中不幸被刺犧牲,經過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集體審議,擬確認番禺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的高鈾效同志為見義勇為人員,從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23日進行公示。

薪資行情

輔警也是公安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行動中,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公安機關的形象,他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今社會治安中一支不可輕視的隊伍。他們在人格尊嚴方面和警察是同等的。他們的工作風險和警察是一樣的,他們的工資待遇確實很低,他們的工資是當地的最低標準1000多塊錢,是當地方警察工資的五分之一左右,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嚴重不公的現象。大家都知道,當今的社會治安讓人並不樂觀,要想創造一個和諧社會,光靠警察這支隊伍是不可能的,必須大家齊心協力,政府部門必須充分的認識到,提高輔警隊伍的工資待遇,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勢在必行。
輔警

輔警轉正

警輔人員承擔了大量巡邏執勤以及交通道路疏導等工作,大量警力因此得到“解放”,可投入到治安、刑偵、反恐等關鍵領域工作。轉正,並非僅指從編制上和待遇上讓警輔人員轉為正式工,其實也包含著指他們能得到與正式工相同的社會認可,以及臨時工不正當執法的趨於正常化。
由於各地對於輔警職業的規劃不同,各地方對於待遇等福利各有不同。隨著中國就業人群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加入了輔警的行列,而年輕人更關注的是薪資福利、前景等一系列問題。遺憾的是對於輔警這種編外型公職人員,還是有很多人怨聲載道,前景發展不佳,工作性質不穩為主要議論的話題,雖然各地方曾多次就研究關於編外公職人員的福利問題,而至今杳無音信。但在目前的現實條件下,要想“轉正”卻還有一段路要走,因為有三大因素制約著這一“轉正”之路的時間點。
首先是財力支持
警輔人員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聘用單位財力有限,所以只能聘用相對較為“便宜”的他們;也正為財力的支持不夠,留不住人才,使得警輔人員的隊伍結構,難以在物質激勵下得到改善和調整。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死循環,唯有解開財力這個結,方才可能打開循環。
其次是聘用單位的管理
近幾年來,一起又一起的臨時工背黑鍋事件的發生,嚴重損害了臨時工(警輔人員也是臨時工中的一種)的隊伍形象,使其社會認可度降低,隨之而來的,自然就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矛盾的產生。聘用單位唯有像愛護正式工一樣愛護臨時工,出事了不找他們來墊背,並給予一定的晉升渠道,方才能讓臨時工雄得起、挺得住。
最後是社會認可
儘管正式工與臨時工在編制上、待遇上和專業程度上有差別,但兩者從事的勞動沒有性質上的差別,我們理套用同一稈秤衡量,最多在分量上有些許微末之分。民眾在對臨時工進行評價時,也不應先入為主,骨子裡就認為他們不行、他們要差一些。而諸如媒體和輿論,也應恪守事實之道,客觀報導。要知道現在的老一輩幹部哪個不是從最底層一步一步做起。現在輔警隊伍建設日益完善,比如學歷,年齡,專業技術等要求提高,招聘要通過一系列考試政審才能入職。

轉正好處

對所有人來說,臨時工“轉正”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臨時工待遇好了,聘用單位工作更高效了,社會矛盾更少了。但這條“轉正”之路並不平坦開闊,它需要各方齊心合力,一同來讓決定它實現的時間點。

社會爭議

輔警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職業。雖然輔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安全穩定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國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大多都招錄有大量輔警。但是,現實中暴露出的許多負面問題,助推了公眾對輔警的反感情緒。輔警參與警察任務對警力不足困境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於現行法律規定和理論認識,輔警參與警察任務卻很難得到正名。考慮到現實中存在的執法亂象,國家立法嚴格禁止輔助警察參與執法。理論界許多學者也反對輔警參與執法,如有學者認為,輔警只有在發現犯罪時,協助警方扭送犯罪嫌疑人這一刑訴法上規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權力,因此要限制輔警的執法權。有學者認為輔警攝製的錄像與警察攝製的錄像資料不一樣,應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務部門大多也認為:“輔助力量不得參與執法辦案, 不得非法著裝。”客觀評價,實務部門的這種認知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因為有輔警參與警察執法的場合,在相對人不服提起救濟時,公安機關就會面臨著執法主體合法性的拷問。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基層公安機關的工作主要有刑事執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戶籍管理等等。鑒於現行法律規定,輔警不能參與執法活動,因此輔警對公安機關工作的參與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對相對人或與執法沒有直接關聯的內勤領域。公安機關在內勤領域對輔警的利用,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警力不足的困境,並可以協調出一部分警力從事執法工作。但是,鑒於這類業務的非執法性,即使是在此領域內充分利用輔警,當治安犯罪案件高發時,通過內部協調依然會面臨警力有限的困境,輔警也難以很好地轉化為輔助警察執法的力量。此外,雖然有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利用輔警來協助民警參與證據蒐集、違法嫌疑人看管等工作,但是在現行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必然存在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而如果停留於現行的法律規定,實務部門將會繼續面臨著警力不足的傳統困境。
因此,在現行編制制度難以突破的情況下,最為可取的是通過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開輔警參與公安執法的領域,使輔警能夠在基層公安機關執法領域充分發揮作用。而德國的行政協助理論,也可以為輔警參與執法提供借鑑。行政協助是指私人作為廣義上的一種編外從屬性行政工作人員或行政輔助機關進行活動,以執行公共任務。在輔警參與的行政協助中應處理兩種關係,其一是輔警與公安機關的關係,他們是一種不具有公法勤務關係的編外的人員,是公安機關的行政工具(或曰行政助手);其二是輔警與相對人的關係,由於輔警只是按照行政
機關的委託和指令實施活動,與行政相對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其本身並不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輔警改革十大建言
一、建議全國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處罰法》等法律。將輔警寫入法律並明確規定輔警法律地位、輔警的許可權與職責等基本事項。
二、建議由國務院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條令》。細化規定輔警的有關法律身份、權利、義務、教育、訓練、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錄、獎懲、離職等具體事項。
三、建議通過上述的法律、法規明確賦予輔警必要的權力。要徹底改變“輔警什麼都不能做、卻什麼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則是不行使案件調查權、偵查權、行政審批權、許可權,案件最後的處理決定權。我們認為可以賦予以下這些必要的權力:如駕駛警車、任職社區警員、調解不作為案件處理的一般民眾糾紛、社區重點人口管理、獨立管理外來人口、巡邏防控、緊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閱監控錄像;比對指紋、照片;特定領域專業鑑定(如鑒黃師);疏導、維護交通;獨立查糾交通違章、張貼罰單、攝像取證、查閱車輛登記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權。
上述這些權力實際上很多都是輔警在做,現在無非就是公開明確下來。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揮下,這些許可權應準予輔警獨立行使。
四、建立並擴大公安基層黨組織面向輔警發展黨員制度。實際上有的市縣公安局早就向輔警發展黨員先例。但目前公安部沒有下文全國統一、而只是個別的地方性政策,而且發展的黨員數量非常少,幾乎是鳳毛麟角。建議國務院、中組部、公安部下文明確下來,全國公安機關在發展黨員上輔警與民警一樣。不另眼相看、不差別對待。讓優秀輔警能融入基層黨組織大家庭。
五、建議建立推薦優秀輔警黨員到村、居委員任職制度,拓寬輔警職業發展空間。對優秀黨員輔警同志,根據其自願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到村、居委會任職書記、副書記、委員;可提名為村、居委會主任候選人。村、居委會幹部也不是行政事業編制,因此不會占用編制。這實際上是完全可行的。當然這需要國務院、中組部、公安部層面聯合下文,形成制度固定下來,在全國公安系統施行。實際上,有的地市早有這樣的先例。這也是拓寬輔警職業發展的一個創新。的確值得全國推廣。更是解決老輔警安置的一個好渠道。
六、建議建立專門面向輔警招警的制度。建立面向輔警招錄民警的機制。拿出部分公安編制來,專門面向輔警招警。規定服務滿5年的輔警即可報考。但要注意到工齡長的老輔警普遍年齡超過招警的30歲年齡限制。他們工作時間長,不能因為年齡超齡而不能報考。要結合考慮工齡與年齡,給予政策關懷。實際上,讓老輔警跟剛出校門的學生一起考,這也不太公平。貴州省早幾年就這樣做了。不過年齡超過30歲的輔警沒有報考資格。就算工齡再長也枉然。這是對老輔警的不公。
七、建立輔警內部層級晉升制度。設立輔警警銜等級與輔警職務、職級層級,建立輔警晉升通道。通過輔警層級掛鈎工資待遇。這方面如廣東等省制定了這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鑑。
八、建議由公安部統一全國輔警制服、標識。由公安部統一設計輔警制服與標識樣式。其制服標識既要區別於民警又不能差別過大。近日洛陽、撫州、溫州、瀋陽各地接連爆出襲警案。並出現輔警被刺死的嚴重後果。顯然,輔警挨打挨殺大大多於民警。而日常的辱罵、刁難、威脅就更數不勝數。很多不法分子根本不把輔警放在眼裡。如在服裝標識上差距過大,更加容易導致公眾歧視輔警,首先心理上就給你貼上臨時工、保全的標籤,如面對暴徒毫無震懾力可言。這輔警工作根本無法開展。畢竟制服標識是警察威懾力的重要象徵。如香港輔警與警察的制服幾乎就沒有差別,可能也就是肩章上多了個“A”字。我們也可以在肩上上加個F字,其他的不要做太大變動。
九、建立縣以上財政保障輔警工資待遇、輔警的教育訓練、服裝、警務裝備等費用的制度。提高輔警待遇,建議學習大連模式,輔警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事業編制人員發放。縣級以上財政保障本級輔警工資待遇,將輔警的教育訓練費用、服裝、警務裝備費用等列入本級地方政府預算,確保專款專用。防止被剋扣、侵占、挪用。
十、建立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的制度。目前只有極少數省市準許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而且大多都是公安機關內部舉辦的。而全國絕大多數省市,輔警都是沒有資格參加評先評優、立功受獎。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上報功勞也只能是報民警的姓名。這嚴重傷害了廣大輔警的感情。也造成很多基層民警領導化。自己可以不幹活,自己帶的輔警幹得好,功勞就是他的。這種現象全國都不少。因此必須由國務院、公安部從頂層設計,建立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的機制,讓其長效化、制度化。輔警不僅可以在公安內部參加評先評優、還可以參加政府等其他的單位的各種評選活動。充分調動輔警工作積極性。
同時,積極組織輔警參加單位的各項文體活動。單位開展的各種文體活動,要組織輔警跟民警一起參加,讓廣大輔警融入公安這個大家庭。要像關心民警一樣關心輔警、像愛護民警一樣愛護輔警。關心輔警的家庭和生活,如輔警生日、家庭困難、家庭變故等,要像民警一樣愛護、關心。讓輔警真正有歸屬感。

著裝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輔警隊員(以下稱“輔警”)著裝,是指按規定穿著全市統一的輔警制式服裝。第三條在崗在職的輔警,在工作、執勤時必須著裝,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執行巡邏、守候任務不宜著裝的;2、女輔警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3、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第四條輔警非因公外出、旅遊和下班後不應著裝。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或者停職期間不得著裝。第五條輔警著裝時,不得夏、冬服裝混穿。參加重要慶典、集會等活動時應當著整潔的制服第六條在辦公區內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內應將脫下的制式帽子掛在相應的掛帽處,帽徽朝下,參加會議時,應將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第七條輔警著裝時,不得佩戴其它與輔警身份或執行勤務無關的標誌。執勤期間腰間不得佩戴鑰匙、手機等有礙執行勤務的掛飾附屬檔案。第八條輔警著裝執行勤務時,必須在上衣左胸側佩帶輔警支隊統一制發的輔警《上崗證》。第九條輔警著裝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1、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和草綠色以外的膠鞋。集會、列隊時應按照要求穿顏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3、不得圍圍巾,不得外罩便服;4、不得戴首飾、染彩發,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男性輔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卷除外),蓄鬍須。女性輔警不得用濃妝,披髮不得過肩;5、除駕駛機動車輛的輔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鏡。第十條著裝的輔警在公共場所應當衣著整齊。不得邊走邊吸菸、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鬧、席地坐臥。兩名以上輔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時,應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第十一條輔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著裝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第十二條 嚴禁將制式服裝贈送、轉賣或者借給非輔警人員。第十三條 非輔警人員不得著輔警制式服裝。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輔警,由市輔警支隊和輔警大隊進行糾察,情節輕微的當場教育、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輕微但不服從檢查、糾察的,可扣留其輔警證件,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並視情予以通報。第十五條輔警著裝換季時間由輔警支隊統一規定。第十六條輔警在辭職、辭退及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將制服交還給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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