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旨在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和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而制定;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3月26日印發,共八章四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 印發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9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26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9〕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履行職責、權利、管理、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簽訂聘用契約的輔警招聘、權利、管理、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輔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各地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一般不得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審批。
第七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負責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的輔警管理工作,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輔警的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管理工作。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民警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協助開展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十三)協助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獨立駕駛其他警務輔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一條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路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超越職責範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條 輔警的用人計畫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和用人額度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批准的用人計畫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招聘輔警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八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專業警務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八)曾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九)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十)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式實施。招聘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於公民報考。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式進行簡化或調整順序。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二十一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層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章 層級晉升
第二十三條 輔警分為7個層級,由高至低分別為:一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三級輔警長,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
第二十四條 輔警層級晉升按照管理許可權、晉升條件和規定程式進行。輔警晉升層級,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資歷、工作實績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資格條件,在核定的層級額度內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層級晉升工作,輔警的層級原則上應逐級晉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輔警的層級是確定輔警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訓練、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渠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訓練工作納入隊伍教育訓練計畫,對輔警開展崗前訓練、晉升訓練和業務訓練,提高輔警素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教育訓練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崗前訓練是對新招聘的輔警進行的入職訓練。崗前訓練的時間不少於15天,訓練內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基本業務知識、基本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識、輔警工作許可權、工作流程標準等,重點培育忠誠意識、服務意識、保密意識和基本職業素養。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三十條 晉升訓練是對晉升層級的輔警進行的訓練。晉升訓練時間不少於7天,訓練內容根據擬晉升對象和工作需要設定,側重綜合能力提升,可與業務訓練合併組織。參加過晉升訓練的輔警可不再參加當年業務訓練。
業務訓練是警種、部門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訓練。輔警每年參加業務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7天。訓練內容根據輔警崗位職責需要設定,主要包括有關政策法規、基礎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重點培養專業素養,強化知識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訓練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以及續訂、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教育訓練、裝備購置、服裝、獎勵、保險、撫恤以及保障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 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核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鼓勵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比照建立因公(工)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 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一條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七條 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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