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幹部部(處):

現將《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 》引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
  • 編號:政乾發200819號
  • 通知機構國防科技大學
  • 通知對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 內容:招生計畫、總則
  • 分類:通知
通知,工作條例,

通知

關於印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工作,保證招生質量,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省軍區(警備區、衛戍區,下 同)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根據本細則, 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工作,要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章 招生計畫
第四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全軍招生辦公室擬制,總政治部會同教育部審批下達。
第五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於每年10月部署翌年青年學生招生計畫擬制工作。
第六條 院校根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和各省生源情況,研究制定招生計畫,於每年11月上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 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指導所屬院校按時完成招生計畫擬制工作,於每年12月初匯總上報全軍招生辦公室。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於每年12月完成全軍院校年度招生計畫擬制工作,經徵求總部有關業務部門、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意見後,報教育部和總政治部審批下達。
第九條 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會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布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計畫。公布的內容包括招生院校、專業名稱、專業類別(指揮類或非指揮類)、劃線類別、招生數量和性別,以及培養目標、培訓層次和學制等。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工作,保證招生質量,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三章 招生對象基本條件
第十條 軍隊院校招收的青年學生,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普通中 學應屆高中畢業生。
(二)未婚,年齡不超過20周歲(截止當年8月31 日)。
(三)參加由軍隊組織的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 結論均為合格。
第四章 招生宣傳
第十一條 招生主管部門要做好招生宣傳工作, 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拓寬宣傳渠道,建立長效機制,提高宣傳效益。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宣傳軍隊院校招生政策法規。建立“隊院校招生信息網”實現與省軍區和招生院校宣傳網站的連結, 及時發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條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要指導幫助所屬省軍區和院校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要積極協調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做好本省青年學生報考軍隊院校的宣傳動員工作,協助軍隊院校在本省開展招生宣傳。宣傳的主要內容: 《國防法》、《兵役法> ;我軍的性質、宗旨、優良傳統以及軍隊現代化建設成就和發展前景;軍隊院校的招生政策規定, 招生院校的基本情況和招生計畫,學員在校期間及畢業後的待遇,畢業學員分配原則等。
建立“XX省軍區軍校招生信息網”,實現與全軍和各院校招生網站的連結。
第十五條 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將軍隊院校招生宣傳工作納入本省招生宣傳體系會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匯總編輯招生宣傳材料,出版發行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宣傳手冊。省軍區一般於每年4月初完成組稿任務。
第十六條 軍隊院校應當建立“XX院校招生信息網”,重點宣傳招生政策、辦學條件、師資力量、軍兵種特點、學科設定、專業介紹、學員待遇和分配去向,以及畢業學員在部隊鍛鍊成長、建功立業的先進事跡等,並與全軍和省軍區軍校招生宣傳網站連結。
各招生院校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軍區提供相關宣傳資料。
軍隊院校可適時選派熟悉政策的幹部到相關省份進行招生宣傳,動員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軍隊院校。招生宣傳人員應於各省高考志願填報結束後即返回院校,不參與地方招生錄取工作。
有條件的軍隊院校可選擇部分重點中學建立生源基地。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期間,有關單位要指派專人實時維護招生宣傳網站,及時發布招生信息,受理答覆網上諮詢。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十八條 政治考核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組織,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配合。縣(市、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會同本縣招生辦公室、考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學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政聯[2001]l號)執行。
第二十條 每年4月底前,縣招生辦公室負責將《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簡稱《政治考核表》)分發到有關中學, 組織志願報考軍隊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寫,並於5月底前將《政治考核表》收集匯總後送交考生戶口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
縣人民武裝部會同縣招生辦公室、公安部門組成考核組,由1名人民武裝部領導擔任考核組組長。考核方式可採取走訪、座談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況、社會關係和現實表現等。
考生所在中學應當對考生在校表現作出鑑定;考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對考生本人、家庭情況和主要社會關係等進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見?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及時匯總考核情況,客觀公正地對考生作出考核結論,並由考核組組長簽字負責。
政治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結論由縣人民武裝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學,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考生不參加面試、體檢。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縣人民武裝部應當組織複議。
第二十一條 異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會同考生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裝部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全軍招生辦公室擬制,總政治部會同教育部審批下達。
第六章 面試
第二十二條 面試工作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面試工作人員從軍隊院校、駐普通高校選培辦等單位選派,必要時也可從省軍區抽調人員。派出單位應當挑選公道正派、責任心強的幹部參加,並在派出前組織培訓,熟練掌握面試的標準、程式、內容、方法和有關規定。面試工作人員由省軍區統一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根據考生志願,共同確定各院校的面試體檢控制線,參加面試考生的數量原則上不低於各院校招生計畫的3 -4倍, 一本線以上的考生原則上全部參加面試。如一本院校第一志願一本線上考生數量不足3 -4倍的,面試體檢控制分數線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二本線。
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省軍區、軍隊院校提供考生志願信息以及參加面試的考生名單,會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參加面試。
第二十五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對面試工作人員統一編組,每組3人,並指定負責人,面試組人員共同面試考生,面試結論由各組負責人簽字。面試現場設立複議組, 由省軍區、地方招生部門和院校各1名幹部組成,負責對有爭議的面試結果進行複議。
第二十六條 面試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形象氣質、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等方面的基本素質。報考動機,主要是了解考生報考軍校或國防生的目的。形象氣質,主要是查看考生的體型、外貌和精神狀態。邏輯思維,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主要是考察考生語言表達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面試通常採取目測、口令調整和語言交流等方法進行。
目測,主要通過觀察,對考生的形象氣質、行為舉止進行評定。口令調整,考生按照面試工作人員下達的口令做動作,主要測評考生的身體協調能力和反應能力。語言交流,通過針對性的提問與考生進行交流,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和邏輯思維、語言表達能力
第二十八條 面試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報考動機不端正。投身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經受軍校和部隊嚴格訓練、管理的思想準備;
(二)語言表達能力差。吐字不清,詞不達意,或有明顯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氣質差。五官有明顯缺陷,體形不勻稱,外在儀表和內在氣質明顯不適合從事軍人職業;
(四)邏輯思維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維不連貫;
(五)行為反應能力差。反應遲鈍,動作不靈活、不協調;
(六)其他方面明顯不符合軍隊院校招生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將面試結果當場告知考生。考生對面試結果有異議並提出複議申請的,由面試複議組進行複議,並將複議結果告知考生。複議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條 面試現場實行封閔式管理,除面試工作人員和考生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入內。面試工作人員應當做到軍容整沽,舉止得體,態度和藹熱情,語言文明規範,不得將手機等通信設備帶入面試現場。
第七章 體格檢查
第三十一條 體格檢查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積極配合。
第三十二條 體檢醫院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指定,一般為軍隊後方醫院和地方二級甲等以上的醫療機構。主檢醫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執業資格,具有中級以上職稱。體檢標準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 (後發[2006]6號)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體檢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現場設定指揮組、警衛組、應急處置組,分別負責協調指揮、警戒警衛和處置意外情況。組織體檢時,要對體檢考生進行統一編組,指定專人帶隊,體檢表由帶隊人員統一保管。
第三十四條 體檢結論分為指揮專業合格、非指揮專業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檢醫師簽字負責。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體檢結果公布後1日內申請複查,在省軍區招生辦指定醫院進行複查,複查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五條體檢結束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和軍隊院校公布體檢和面試結果。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準確錄入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章 錄取
第三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錄取工作,在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協助下,由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會同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錄取期間,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指定聯絡員,在錄取現場協助做好軍隊院校錄取工作。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會同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在錄取工作開始前一周將錄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關要求通知有關軍隊院校,並及時向院校提供報考該校的考生名單(含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的情況和結論)。
第三十八條 軍隊院校應當提前做好遠程網上錄取準備工作,錄取期間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確保聯絡暢通。
第三十九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實行提前批次單獨錄取。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根據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合格考生名單,依據考生志願和分數,按照院校招生計畫數量的120%投檔。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結論為不合格考生,不得投檔錄取。
第四十條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應當認真審查考生的電子檔案,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非指揮專業合格的考生不得錄取到指揮專業已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不得在全軍統一的招生章程規定條件之外附加錄取條件。
對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科競賽獲獎者,有文體專長並獲得省級以上相應證書者,以及現役軍人子女和軍隊因公犧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第四十一條 當第一志願上線考生數量不足時,省級 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從非第一志願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中,按照計畫缺額數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檔。生源仍不足時,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會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結合本省實際,向社會公布空缺的招生計畫,公開徵集上線合格考生的報考志願,按照計畫缺額數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檔。軍隊院校不得拒錄符合錄取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四十二條 劃線類別為一本線的軍隊院校,指揮專業經過調劑生源仍不足的,經招生院校同意後,可以降低分數錄取,但不得低於二本線。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空缺計畫數量的120% ,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檔。非指揮專業經過調劑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數線投檔或錄取。
第四十三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計畫一般不得跨省調整。生源不足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全軍招生辦公室批准。相關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全軍招生辦公室簽發的計畫調整通知單,從符合錄取條件的上線考生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一次性投檔。
第四十四條 軍隊院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必須經全軍招生辦公室同意。無正當理由超過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規定錄取時間一個工作日的,經全軍招生辦公室同意後,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可以在投檔範圍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代為錄取。
第四十五條 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在投檔的同時,應當向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提供考生投檔資料庫。軍隊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周內,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向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提供考生報名資料庫、錄取考生資料庫及錄取考生名冊。錄取考生名冊需加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印章。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應當在規定時間上報錄取考生數據及錄取考生名冊,經軍區級招生辦公室審核匯總後於每年7月30日前上報全軍招生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 軍隊院校應當在招生省份錄取工作結束 3日內,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將錄取考生的中學檔案統一郵寄各招生院校。錄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等相關材料,由省軍區招生辦負責統一轉遞到相關院校。
第九章 複審複查
第四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軍隊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並完成新生政治複審和身體複查。
第四十九條 身體複查應當按照《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軍隊院校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複查合格的新生進行學籍電子註冊,同時為新生辦理參軍入伍手續。
第五十一條 軍隊院校對複審複查不合格的新生,按 照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並及時通知新生所在地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和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對院校體格複查結果有異議的,由軍隊院校在總後衛生部指定的駐地終級鑑定醫院進行復檢,按照《關於做好退兵復檢終級鑑定工作的通知》(參動[2006] 153號)執行,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確屬政治和身體不合格的,要追究負責政治考核和當地體檢醫院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接到軍隊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後,在7日內派人將其接回,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條 因政治考核或身體複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錄取條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根據本人當年填報的普通高校相關志願等情況,與本省所屬的普通高校協商改錄。
第五十四條 軍隊院校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淘汰新生名單、淘汰原因等情況,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學批准書報送所屬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匯總後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全軍招生辦公室。淘汰新生的檔案材料由院校退回新生入學前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
第十章 檢查與考評
第五十五條 招生錄取期間,各省軍區和招生院校應抽調幹部、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招生督察組,在本單位招生領導小組領導下,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同時,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會同教育部有關部門適時組成聯合巡視組,檢查指導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和院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各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也要加大對所屬省軍區、院校招生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每年選定部分省軍區、院校對其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內容包括組織領導、招生宣傳、生源組織、新生淘汰率,以及執行政策規定和招生計畫情況等。考評結果在全軍範圍進行通報。
第五十八條 招生工作結束後,各省軍區和招生院校 應及時對招生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年度招生計畫和工作完成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於每年9月20日前將招生工作總結報送全軍招生辦公室和所屬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招生工作總結作為全軍招生辦公室對省軍區、院校招生工作進行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武警部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遵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全軍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細則從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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