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幹部休假制度

軍隊幹部休假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休假制度始於建國初期,1965年曾一度取消,1978年再次恢復。1987年9月,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88年1月1日起,幹部平時每年均可休假。休假時間為:服現役(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滿20年的,每年20天,滿20年或年滿45歲以上的,每年30天。符合探親條件的幹部,休假和探親一年內只享受一次。軍隊院校的教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間休假。軍隊歷次關於幹部休假的檔案中,均對幹部休假的批准許可權和路費報銷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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