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占領制度國際法律問題研究

軍事占領制度國際法律問題研究

《軍事占領制度國際法律問題研究》是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館藏的圖書,作者是李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占領制度國際法律問題研究
  • 外文名:Military occupation system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外文題名
Study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of military occupation
論文作者
李強著
導師
朱文奇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國際法 戰爭法 占領
館藏號
D99
館藏目錄
2010\D995\1

內容簡介

軍事占領是發生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的一個十分自然的現象,被視為軍事行動的產物。19世紀以來,國際法一直尋求對軍事占領加以規制,並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兩個分支。其中一個分支處理軍事占領的合法性、實際上也就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問題,以《聯合國憲章》和關於“訴諸戰爭權”的國際法規則為代表。另一個分支則主要關注占領軍的行為,側重於對被占領土的平民和財產提供保護,而不論該項軍事占領是否合法,這就是國際法上的軍事占領制度。軍事占領制度構成“戰時法”的一部分,是對規制敵對行為的法律規範的補充。 軍事占領制度的確立基於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即占領不導致被占領土主權的轉移。這一原則是對禁止通過威脅或使用武力獲得領土的國際強行法規則的確認。這意味著,雖然占領狀態可能在實際上阻止合法政府在其全部或部分領土上行使主權,但並不賦予占領國以主權。軍事占領只是一種臨時狀態,它可能妨礙了占領地人民的主權,但並不減少或終止其主權。因此,占領國不得兼併被占領土,也不得單方面改變被占領土的政治地位,它只是被占領土的臨時管理者,被視為被占領土忠誠的託管人。 軍事占領制度的核心是占領法,而占領法是作為戰爭法的一部分發展起來的。這些規則通過各國的軍事手冊、國際條約以及國家實踐得到了闡明,而其中最重要的兩個淵源就是1907年《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以及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占領法的適用主要是出於人道考慮,只能由現場的事實來決定。一項占領是否得到安全理事會的批准,其目的為何,或實際上被稱為“侵略”、“解放”、“管理”還是“占領”,這些都不能影響占領法的適用性。因此,在處理占領國和被占領土內居民各自的權利義務方面,國際法不對合法的占領者還是非法的占領者作出區分。導致軍事占領的原因和軍事占領狀態下占領者與當地居民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軍事占領狀態的存在是占領法適用的前提。根據國際法,一國武裝部隊實際控制了不屬於本國的領土並以統治的意圖行使自己權力的事實就構成軍事占領。作為一種事實狀態,軍事占領的存在不取決於交戰方對形勢的主觀感覺,也不取決於任何明文宣告。因此,判斷軍事占領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對於占領法的適用來說顯得尤為重要。一般來說,當領土處於敵對外國武裝部隊的有效控制之下,占領法就開始適用,即使該項占領未遇武裝抵抗而且也沒有發生戰鬥。但結束占領的情況則比較複雜,實踐中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占領法揭示了兩個基本的原則:人道和軍事需要。占領國與占領地居民之間的衝突即來源於此,軍事占領制度就是為了平衡占領國和被占領土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占領法既賦予占領國權利也賦予其義務,它要求占領國必須儘可能地採取一切措施恢復並確保占領地的公共秩序及平民生活,並且除非萬不得已,應尊重被占領土內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原則反映了軍事占領制度的要旨。為履行上述義務,占領國被賦予了相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 占領法的核心在於占領國對被占領土的行政管理,軍事占領制度正是圍繞這一點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既然軍事占領使合法政府的權力轉移到占領國手中,那么作為主權政府的臨時替代者,占領國就有義務在占領地內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事實上履行一個合法政府的職能。不過,占領國的行政管理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通常的行政管理相提並論,因為它明顯帶有軍事管理的某些特徵。占領國的行政管理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建立占領地行政管理機關,二是通過該機關實施具體的行政管理措施。概括而言,這些具體措施可被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占領地平民人口的保護措施,一類是對占領地公私財產的保護措施。這種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使占領國的利益和當地居民的利益共同最大化。這表明,儘管軍事利益仍是占領國進行管理時的首要考慮因素,但是逐漸完善的戰爭法規也明確要求占領國不能忽視占領地的人道需求。 行政管理措施在占領地的實施離不開立法和司法的保障。為了確保占領地的安全和秩序,占領法賦予占領國在被占領土內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按照傳統的觀點,由於占領國不是被占領土的主權者,因此它沒有權力在其軍隊的維持與安全和戰爭宗旨的實現所暫時必需之外,對該地區的法律加以改變;相反,它卻有義務按照現行法律管理該地區。但是,20世紀以來發生的許多軍事占領都突破了這一限制,特別是在“改造型軍事占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事實上,占領國在被占領土內的立法和司法活動就是在變革的願望和維持現狀以保持穩定之間取得利益平衡。 現代軍事占領制度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規則。但當代軍事占領現象的複雜化和多樣化使得軍事占領制度面臨許多新的挑戰。某些國際組織的活動,特別是聯合國的某些活動,與軍事占領的相似性,一直為學術界所強調。儘管占領法適用於國際組織的活動還未得到一般性地承認,但其中的某些規則確實能夠為國際組織控制下的國際性武裝部隊的活動提供借鑑和指導。除此以外,由於聯合國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特殊地位,它對各種軍事占領情況的介入也增加了占領法適用的複雜性。由於安理會決議和占領法將同時適用於占領國,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關係是軍事占領制度面臨的新課題。比較合理的看法是,占領法仍是適用於被占領土的最重要的制度,安理會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貶損占領法的決定。 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國際人權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迅速得到發展。這一法律部門也與軍事占領制度密切相關。國際人權法可以在被占領土得到適用的事實否定了占領法構成軍事占領制度唯一淵源的觀點。但是,國際人權法適用於被占領土的複雜性也證明我們必須慎重處理其與占領法之間的關係。毫無疑問,在被占領土內,占領法和國際人權法並不是一種簡單的對抗關係,而是一種協調適用的關係。國際人權標準不僅能填補戰爭法的空白,還能為執行戰爭法的關鍵規定提供程式上的幫助。 軍事占領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被完善。作為戰爭或國際性武裝衝突的產物,軍事占領又被稱為交戰占領。從某種意義上說,19世紀確立的軍事占領制度就是交戰占領制度。但是,20世紀以來的歷史表明,占領並不必然是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結果。它可能由於威脅使用武力而產生,也可能通過停戰協定而確立,還可能是和平協定的產物。這些不同形式的占領,從多個方面豐富了軍事占領制度的內容,也是當代軍事占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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