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憑證編號

車輛憑證編號制度是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為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而制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登記信息資料庫規範》和《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登記資料庫,按照規定,將登記信息和各崗位經辦人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列印各類與機動車登記有關的證、表,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經辦過程和經辦人信息印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憑證編號
  •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 目的:車輛管理而制定的
  • 相關業務:註冊登記
基本信息,總則,第三條,相關業務,註冊登記,變更登記,

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三條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登記信息資料庫規範》和《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登記資料庫,按照本規範的規定,將登記信息和各崗位經辦人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並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的登記內容列印各類與機動車登記有關的證、表,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經辦過程和經辦人信息印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

相關業務

註冊登記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屬於《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範圍的國產機動車,核對《公告》的數據。符合規定的,受理註冊登記申請,確認檔案編號,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號牌;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將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業務領導崗覆核全部資料。
(四)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將相應事項簽注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相應欄目內,不錄入的項目不簽注,並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
(一)機動車登記編號:按照確定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錄入。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編號錄入。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全稱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全稱錄入;機動車所有人為我國內地的居民且暫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按照《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錄入,機動車所有人居住、暫住證明名稱、號碼,按照居住、暫住證明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錄入。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錄入。
(五)個人/單位: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錄入“個人”;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錄入“單位”。
(六)車輛類型、使用性質:按照《機動車類型分類表》、《機動車使用性質分類表》錄入,對於乘坐人數可變的載客汽車,按照乘坐人數的上限確定的車輛類型錄入。
(七)國產/進口:國產機動車錄入“國產”;進口機動車錄入 “海關進口”、“海關監管”、“海關罰沒”、“公安罰沒”或者“工商罰沒”。
(八)製造廠名稱、車輛品牌、車輛型號:國產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進口機動車輛製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和《進口機動車型號簽注規則》錄入。
(九)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國產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錄入,但不包括起止符號;無發動機號碼的,錄入“無”。
(十)車身顏色:按照白、灰、黃、粉、紅、紫、綠、藍、棕、黑歸類錄入;多顏色車輛,只錄入面積較大的三種顏色;顏色為上下結構的,從上向下錄入,顏色為前後結構的,從前向後錄入,顏色與顏色之間加“/”;車身顏色中有裝飾線、裝飾條的,不按照多顏色車輛錄入。
(十一)出廠日期:國產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隨車有關技術資料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沒有記載的,按照確認機動車時核定的日期錄入。
(十二)獲得方式:根據獲得方式錄入“購買”、“調解”、“裁定”、“判決”、“仲裁裁決”、“繼承”、“贈予”、“中獎”“協定抵償債務”、“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調撥”、“境外自帶”等。
(十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編號和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的名稱、編號:按照相應憑證、證明錄入;其中,調解、裁定、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錄入《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的名稱、編號;繼承、贈予、中獎、協定抵償債務的機動車,錄入繼承、贈予、中獎、協定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的名稱、編號;調撥的機動車,錄入調撥證明的名稱、編號。
(十四)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起止日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憑證的號碼:按照保險憑證錄入。
(十五)註冊登記日期: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日期錄入;沒收的走私機動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年份錄入年,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月、日錄入月、日。
(十六)機動車的技術數據:
1、發動機型號、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軸數、軸距、輪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整備質量:國產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核定或者測量的數值錄入;機動車應當錄入功率(掛車除外),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轎車、機車還應當錄入排量;半掛牽引車不錄入總質量;功率的單位為千瓦(kw),排量的單位為毫升(ml),外廓尺寸、軸距、輪距的單位為毫米(mm),軸數、輪胎數的單位為個,總質量、整備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2、燃料種類:按照機動車實際使用燃料分別錄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甲醇”、“乙醇”、“電”、“太陽能”等;使用兩種(含)以上燃料的車輛,分別錄入每種燃料種類,燃料種類之間加“/”。
3、 轉向形式:方向盤式機動車錄入 “方向盤”;方向把式機動車錄入“方向把”;掛車不錄入。
4、 貨箱內部尺寸:裝用欄板式貨箱的國產載貨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裝用欄板式貨箱的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測量的尺寸錄入;貨箱內部尺寸的單位為毫米(mm)。
5、 後軸鋼板彈簧片數:裝用鋼板彈簧的國產載貨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裝用鋼板彈簧的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核定的後軸單側鋼板彈簧的數值錄入;多後軸載貨機動車錄入所有後軸單側鋼板彈簧數量之和;鋼板彈簧片數的單位為片。
6、核定載質量:國產載貨機動車、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載貨機動車、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其他機動車不錄入;核定載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7、準牽引總質量:國產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錄入;進口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準牽引總質量的錄入“0”;其他機動車不錄入; 準牽引總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8、核定載客人數:國產載客機動車在《公告》中登記的載客人數為區間的,在區間範圍內按照實際座位數錄入;載客人數無區間的,進口載客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實際核定的數值錄入;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 核定載客人數的單位為人。
9、駕駛室載客人數:有駕駛室的國產載貨機動車在《公告》中登記的駕駛室載客人數為區間的,在區間範圍內按照實際座位數錄入;駕駛室載客人數無區間的,有駕駛室的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核定的數值錄入;其他機動車不錄入;駕駛室為雙排座位的,錄入格式為前排人數、“/”、後排人數;駕駛室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駕駛室載客人數的單位為人。
(十七)檔案編號:按照確定的檔案編號錄入。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按照下列規定簽注行駛證:
(一)行駛證主頁正面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住址、品牌型號、使用性質、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註冊登記日期欄,分別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相應內容簽注;發證日期按照製作行駛證的日期簽注;行駛證主頁背面貼上機動車標準照片。
(二)行駛證副頁正面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總質量、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準牽引總質量、核定載客、駕駛室共乘、貨箱內部尺寸、後軸鋼板彈簧片數、外廓尺寸、檔案編號欄,分別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相應內容簽注;檢驗記錄欄,加蓋檢驗專用章或者按照檢驗專用章的格式由計算機列印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機動車的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其中,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五)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原件。
(六)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副聯原件。
(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複印件。
(八)機動車標準照片。
(九)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八條 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註冊登記時,除按照本規範的規定審查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憑證外,還應當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即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國外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但屬於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不需要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
第九條 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其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允許其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但機動車所有人的名稱應當按照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名稱簽注。
第十一條 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國產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無法提交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證明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技術參數按照《公告》的數據錄入,註冊登記日期按照機動車出廠年份錄入年,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月、日錄入月、日;將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證明原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變更前: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準予變更通知單》。
(二)變更後: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機動車;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
2、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3、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三條
(一)居中籤注“變更登記”。
(二)改變車身顏色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並簽注“車身顏色:”和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變更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名稱和編號,並簽注“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變更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 “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屬於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的,收存變更後的機動車標準照片。
(四)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收存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和更換車身車架的來歷憑證複印件。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更換髮動機的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核對發動機號碼;
第十七條 同上
(一)居中籤注“變更登記”。
(二)錄入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變更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名稱和來歷憑證編號,並簽注“發動機號碼:”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 “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更換髮動機的來歷憑證複印件。
第二十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原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原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同上
(一)居中籤注“變更登記”。
(二)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編號或者機動車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簽注“車身顏色:”和變更後的車身顏色;簽注“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變更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簽注“發動機號碼:”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簽注“出廠日期:”和變更後的出廠日期。
(三)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後的註冊登記日期,並簽注 “註冊登記日期:”和變更後的註冊登記的具體日期。
(四)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製造廠出具的更換後的整車的出廠合格證明原件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原件。
(四)原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複印件。
(五)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六)車身顏色改變的,還應當收存更換整車後的機動車標準照片。
第二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確認機動車,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牌證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回原行駛證並銷毀,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並銷毀;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號牌;將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交機動車所有人。
(三)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同上
第二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二)業務領導崗覆核全部資料。
(三)牌證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並在密封袋上註明“請妥善保管並於9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轉入,不得拆封”;收回號牌並銷毀;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十九條 同上
(一)居中籤注“變更登記”。
(二)錄入變更後的住所地址,並簽注“住所地址:”和變更後的住所地址。
(三)錄入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
第三十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五)行駛證原件。
第三十一條 轉入地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轉入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辦理事項以及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事項,按照本規範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不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但對於機動車轉出後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應當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對於機動車轉出後尚未辦理轉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了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一併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出地車輛管理所簽注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不準確,但屬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的,應當辦理轉入。
第三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入摘要信息欄的相應欄目內簽注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機動車登記機關名稱、轉入日期、機動車登記編號。
第三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三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五)機動車標準照片。
第三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將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為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還應當確認機動車,
(二)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範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式辦理。
(三)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同上
(一)居中籤注“變更登記”。
(二)錄入變更後的姓名,並簽注“姓名:”和變更後的姓名;錄入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並簽注“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變更後的身份證明的全稱和號碼。
(四)按照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日期錄入變更登記的日期,並簽注 “變更登記日期:”和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
第三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簽注行駛證。
第三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機動車為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複印件。
(五)機動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
(六)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還應當收存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行駛證原件。
第三十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轉入的業務流程、錄入事項、簽注內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檔資料,按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公章式樣或者聯繫方式變更備案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牌證管理崗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錄入變更後的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或者聯繫方式。《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填寫錯誤或者辨認不清的,應當及時與機動車所有人聯繫。
(二)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四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將《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存入機動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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