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貓貓案

2009年1月29日,雲南省24歲的青年李喬明因盜伐林木被刑拘並關押;11天后,李喬明因重傷入院;2月13日,醫院稱李重度顱腦損傷身亡。“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8月14日,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也就是同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躲貓貓”案件中,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躲貓貓案
  • 時間:2009年1月29日
  • 人物:李喬明
  • 結果:玩忽職守罪
初步結果,法院判決,各方質疑,死者家屬與“兇手”和解,事件回顧,

初步結果

半年前曾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8月14日,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也就是同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躲貓貓”案件中,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比較一下判決的結果,李東明和蘇紹錄的量刑明顯偏輕,其中被判緩刑的李東明根本不用坐牢。判決結果公布後,引來了社會上的一片質疑。有人問,審判“躲貓貓案”有沒有“躲貓貓”?更有人直言,“躲貓貓”一審不能再“躲貓貓”了!

法院判決

五名被告人獲刑
李東明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緩2年
蘇紹錄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張厚華
黑龍江省蘭西縣人,在押犯
無期徒刑
張濤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17年
普華永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16年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關押於該監室,張厚華、張濤(巳另案起訴)等人對其多次實施體罰、虐待和毆打,導致其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經鑑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時間段、多次鈍性暴力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各方質疑

在調查委員會名單公布以及調查結果出爐後,引起了網友的一些質疑。對此,伍皓指出:我們雲南今年提出打造“陽光政府”的政策,所以我們有更大的決心把這個真相能夠儘快地呈現給公眾。剛才也講了從宣傳部門的角度來說,我覺得在探尋真相、追求真相、揭示真相方面我們的心情跟社會公眾、網友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決定對“躲貓貓”輿論事件不用其他地方通常的做法,我們就完全公開、完全透明,我們有走向公開、透明的決心,也有政府打造“陽光政府”出台了四項制度,也有這個制度的支撐,所以我們敢做這個事情。

死者家屬與“兇手”和解

3名在押人員共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
在此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李蕎明的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索賠12萬餘元,後考慮到被告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經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定:被害人親屬表示願意接受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6萬元經濟損失(每人各賠2萬元),且書面請求法院依法對3人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對被害人親屬所提請求,以及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行為,決定在量刑時依法予以酌情考慮。”
不過,死者李蕎明父親李德發表示,針對李東明、蘇紹錄的判決結果他很滿意,而對張濤、普華永的判決“有點輕”。

事件回顧

2009年1月29日,雲南省24歲的青年李喬明因盜伐林木被刑拘並關押;11天后,李喬明因重傷入院;2月13日,醫院稱李重度顱腦損傷身亡;同日,警方稱其因為在玩躲貓貓遊戲時被獄友踢打,不小心撞牆而死;其家屬表示懷疑;之後,雲南省委開始徵集網友,參與“躲貓貓”事件真相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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