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資本利得

跨國資本利得指跨國納稅人通過出售資本項目而獲得的收益。即銷售除一般經營貨物,如商品、原料、在制品、產成品等以外的可交換的資產,包括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所取得的淨收益。跨國資本利得不同於從事農業、工業、商業和交通運輸等營業事業所取得的跨國收益或所得,它具有偶然發生、不存在循環反覆產生源泉的特點。因此採用不同所得稅立法思想的國家,對跨國資本利得的處理方法不盡一致。

一般情況下,以“所得源泉說”為所得稅立法思想的國家,將跨國資本利得不列入國際稅收涉及的徵稅對象徵稅,而以“淨資產增加說”為所得稅立法思想的國家,則將跨國資本利得列入國際稅收涉及的徵稅對象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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