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系列反腐案

足球系列反腐案

足球系列反腐案,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中級法院2012年6月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申思等4名前“國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不等刑罰,並均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足球系列反腐案
基本情況,事件結果,事件影響,專家點評,

基本情況

遼寧四地法院2012年6月13日對最後一批涉案人員進行一審判決告一段落,始於2009年的中國足球腐敗案調查與審理告一段落。
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而在今年2月16日、18日的第一批庭審宣判中,共有48名犯罪嫌疑人被宣判。
南勇的辯護律師在宣判後稱,宣判後南勇的情緒比較穩定,他只是認為個別犯罪事實的認定不夠準確,但也不想再多考慮了。截至13日中午,他還在猶豫中,沒有作出是不是抗訴的決定。而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人的代理律師紛紛表示,法院判決的刑期已在預料之中,但考慮到幾名球員已經長期沒有工作、生活並不寬裕,50萬元的罰金對他們來說有些偏重。
南勇在鐵嶺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宣判後走出法庭南勇在鐵嶺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宣判後走出法庭

事件結果

十一名被告人一審公開審判
謝亞龍
職務:原足管中心主任、足協副主席
被控罪行:受賄罪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10年半,沒收財產20萬元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謝亞龍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民眾體育司司長、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派擔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36.38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人謝亞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4.6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6000元、港幣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關於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一審法院進行了庭審調查。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被告人謝亞龍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予以採信。故對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所提謝亞龍被刑訊逼供的意見,一審法院未予採信。
南勇
職務:原足管中心主任、足協副主席
被控罪行:受賄罪
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10年半,沒收財產20萬元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南勇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併兼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期間,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領域相關事務中給予關照的請託,於1998年至2009年間,收受多人給予的現金合計人民幣119.6554萬元及手錶、項鍊等物品,為多家足球俱樂部、球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謀取利益。被告人南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認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蔚少輝
職務:前國足領隊
被控罪行:受賄罪
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10年半,沒收財產20萬元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蔚少輝利用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開發部副主任、比賽總協調、比賽監督、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等職務上的便利,1995年至2010年間,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23.6554萬元。被告人蔚少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蔚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申思、祁宏、江津、李明
職務:前中國國家隊國腳
被控罪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結果:申思被判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50萬元;李明、江津和祁宏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沒收財產50萬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繫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上海國際隊同天津泰達隊比賽前,接受王勇(另案處理)提出的給付四名被告人800萬元人民幣,幫助天津泰達隊獲取比賽勝利的請託。次日,四名被告人作為上海國際隊主力隊員參加了全場比賽,最終,天津泰達隊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賽勝利。當晚,四名被告人先後到上海市淮海中路282號香港廣場公寓式酒店一房間內,分別收受王勇給付的200萬元人民幣。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所得贓款被依法追繳。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李冬生
職務:原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
被控罪行:受賄罪、貪污罪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9年,沒收財產10萬元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國家隊辦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國家女足領隊、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期間,利用負責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職務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為他人和部門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賄賂,總計人民幣79萬餘元。鑒於李冬生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邵文忠
職務:原福特寶公司總經理
被控罪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50萬元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國福特寶足球產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北京福特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貪污人民幣42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400萬元。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其貪污犯罪三起,數額總計人民幣931萬元,經過法院審理確認:起訴指控的第一起事實由貪污400萬元改為挪用公款40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二起事實由貪污520萬元改為42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三起事實貪污11萬元未予認定。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陳宏、高健
職務:陳宏為原重慶力帆俱樂部總經理,高健為原重慶市足球協會秘書長
被控罪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判決結果:均為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9年,被告人陳宏向時任重慶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重慶市足球協會秘書長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員黃俊傑,求其關照重慶力帆足球隊,並約定贏一場球給黃俊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慶力帆足球隊在主場分別勝大連實德隊、廣州白雲山隊以及客場勝成都謝菲聯隊。第一場比賽結束後,被告人陳宏從力帆俱樂部拿出人民幣10萬元交給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機向紅武將10萬元匯入黃俊傑提供的戶名為張勇亮的交通銀行卡賬戶上。2009年11月間,在後兩場比賽結束後,經被告人陳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與黃俊傑的約定,到上海將由力帆俱樂部出資的人民幣20萬元送給了黃俊傑,黃俊傑當場收下人民幣10萬元。判決認定被告人高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宏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一審首輪宣判48人
以下為部分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一民,職務:原足管中心副主任、足協副主席,被控罪行:受賄罪,判決結果:有期徒刑10年半,沒收財產20萬元;
被告人:張建強,職務:原足協裁判委員會秘書長、女子部主任,被控罪行:受賄罪,判決結果: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25萬元;
被告人:黃俊傑,職務:原足球裁判,被控罪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結果:有期徒刑7年,沒收財產20萬元;
被告人:陸俊,職務:原足球裁判,被控罪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判決結果:期徒刑5年半,沒收財產10萬元。

事件影響

官商一體的足球體制必須徹底改革
據新華社電 中國足壇腐敗滲透到足球界各個角落:球員、教練、裁判、俱樂部、足協官員無一倖免。一個人的失足也許可用個人道德品質來解釋,而一個系統內大範圍的人員腐敗,似乎不能歸咎於所有搞足球的人都天生貪婪。
中國足球推行職業化近二十年,卻成為問題叢生的“淪陷區”。其管理體制一直未能完全實行商業化和職業化,卻要在這個體制下做商業化的事情。兩種體制強扭之下的“雙軌制”,讓聯賽成為官商一體、由行政管理者主導的市場“怪胎”。這是中國足球職業聯賽的先天缺陷。“雙軌制”造成極不成熟的市場環境,這裡流動著大量的金錢,又由於政企一家、管辦不分,同時缺少必要的監管,因此官商勾結、錢權交易就不可避免地蔓延開來。所以曾經高舉反黑大旗的足球掌門人,最終會將自己“反”進了監獄。南勇們既是足球的傷害者,也是體制的犧牲品。制度設計這一根本問題不觸動,中國足球改來改去,只能是惡性循環。
中國足球成為一缸渾水的原因在於“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體制沒有理順,職業化各種配套措施沒有跟上,而一出問題,本能想到的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欺以欺人。
制度性的漏洞會導致一系列問題甚至腐敗不絕,因此要消除腐敗,更重要的是要防止腐敗,就必須從體制改革入手,最重要的就是徹底改變官商一體、管辦不分的現有足球管理體制。同時,應該設立司法、商業、稅務等系統共管足球的體系,尤其應該建立司法介入足球的長效機制,起到震懾和懲戒作用,讓足壇後來者欲腐不敢,欲腐不能。
涉案俱樂部處罰啟動
足協建議儘量規避降級,個人最重可終身“禁足”。
據新華社電 隨著中國足球腐敗案一審宣判落幕,涉案俱樂部的處罰問題擺上日程。
中國足協負責人透露,將立即組織涉案俱樂部處罰工作組開展工作,了解具體涉案細節,特別是違紀細節,因為法院處理的是違法部分,對違紀部分並沒有作出相應處理,“在了解違紀細節後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進行相應處理,既不會人為從重,也不會網開一面,而是按照相應規定,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這名負責人說,“處罰工作的難點之一是可能遇到原有紀律規定沒有涵蓋的內容,這部分將由工作組提出專門議案,提交中國足協會員代表大會或通過其他形式作出決策。”
由於涉及俱樂部眾多,如何處罰將考驗中國足協的智慧。該負責人說:“不少俱樂部的主體發生了較大變化,讓新人承擔若干年前的罪責並不合適。”他的建議是,對涉案俱樂部的處罰包括取消當年比賽成績、罰款、適當扣分等方式,對個人最重可以施以“終身禁止從事足球事務”的極刑,但應儘量規避降級或少降級。
該負責人說,相比處罰,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中國足協擬建議體育總局從足球彩票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資金作為監管資金,並建立舉報制度,凡是實名舉報,線索確鑿,對監管、破案有重要幫助的,予以重獎”。

專家點評

首都體育學院院長鐘秉樞
鐘秉樞對新華社記者表示,要歷史地看待涉案俱樂部,不宜全部降級,也不宜全都不降級,應根據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的案情綜合考慮。在處罰思路上採取“落實到人”的策略,即儘量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而不是俱樂部(即對投資方已經變更的涉假俱樂部不採取降級處罰)。在具體處罰上可參考《公司法》、企業法人制度,對涉假俱樂部責任人進行處罰。
鐘秉樞認為有多種處罰方案可供參考。首選的是對沒有變更主體且情節嚴重的俱樂部按中國足協行規進行降級處罰;而對變更投資方的俱樂部進行取消成績、罰分、罰款,對當事人取消參與足球行業資格等處罰。理由是不能根據幾年前的舊投資人和球員的涉假行為來處罰已經更換了投資方、球員的俱樂部。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
歷時3年多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自2009年4月前瀋陽隊球員王鑫被遼寧警方逮捕到延伸案件的依次偵破,從眾多案件被提起公訴到謝亞龍、南勇等前足協官員被依法重罰而塵埃落定。如此大規模地使用刑罰手段來治理體育行業,在我國的刑事審判歷史上,不能說是絕後,但肯定是空前的。輿論一般認為,中國此次嚴懲足球腐敗行為,不僅是對飽受詬病的中國足壇的一次強力整治,也從一個側面顯示了國家反腐倡廉的力度正在繼續加強。
以上評論固然不錯,但情況卻決非如此簡單。足壇反腐的目的到底是什麼,首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僅僅說是因為低下的競技水平和糟糕的國際比賽戰績,令許多民眾極為不滿,通過這種大規模的刑罰處罰,一定程度上或許能暫時滿足公眾的憤怒心理。但是,如果說是為了迅速提升我國的足球競技水平的話,單純靠一、兩次運動式的反腐,恐怕有些勉為其難。從此次足壇反腐系列案的審理中所揭露的事實來看,過去幾年中,我國足壇的腐敗,可謂是觸目驚心。涉及人員不僅限於主管官員,還包括裁判以及球員在內;涉案內容從賭球、操縱比賽到貪污、受賄;不僅涉案人數多,而且犯案行為還呈現出經常性、日常化的特徵。由此看來,我國足球的腐敗,不是偶發性的,而是具有制度性的特徵。對這種制度性腐敗,如果不從體制上進行脫胎換骨,單靠用刑法懲罰幾個人,可能還是無濟於事的。這一點,從去年儘管足壇反腐力度極大,但我國足球成績並未有明顯起色的情況來看,就可以窺豹一斑。西方刑法學大儒李斯特有一句名言經常被人提起,“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以刑罰這種最為嚴厲的手段治理足球這種並不涉及我們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的行業活動時,尤其值得我們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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