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

趙C

趙C,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居民,1986年出生。因其獨特的英文字母姓名和關於姓名權的爭議,成為網路熱門人物。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C”為外文文字為由不給他換“二代證”,要換“二代證”必須把這中英結合的名字改掉。為了姓名權,趙C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該案被媒體稱作 “全國通過訴訟捍衛姓名權第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責令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申辦第二代身份證。判決後,月湖分局提出抗訴,二審過程中,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趙C改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C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江西鷹潭月湖區
  • 出生日期:1986年7月18日
  • 性別:男
個人簡介,名字初衷,改名經歷,相關評論,

個人簡介

趙C,出生後用“趙C”進行戶籍登記。2005年,使用“趙C”申請中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6月16日到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證。

名字初衷

趙C的父親趙志榮,中醫學中專畢業後下過鄉,吃過很多苦,雖然後來自學拿到了本科文憑,但仍深感自身知識的欠缺。結婚後,他就多次與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代記住學好知識,想給後代取一個特別的名字。1986年7月18日,他喜得貴子,他就把心中醞釀已久的名字“趙C”拿去進行戶籍登記。2005年,兒子考上大學了,他又用“趙C”為兒子申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證。
趙C的父親趙志榮說,之所以給兒子取名“趙C”,是想寄託自己一種希望。據介紹,他自己的英語沒學好,兒子出生後,他認為人一輩子至少要學會兩種文字,首選漢語和英語,因此想在兒子名字上做點英語文章。他想,在英語中,“C”是“China(中國)”的第一個字母,又有“西方”諧音的意思,因此告誡兒子最好能到西方國家留學並學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國人。

改名經歷

自出生起,趙志榮的兒子就一直使用“趙C”一名20多年。2006年8月份,正在貴州讀大學的趙C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江邊派出所換髮第二代身份證時,民警告訴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裡面不能有“C”字,要改名。而後,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戶籍科也告之,“趙C”錄入不了公安部戶籍網序。
2007年7月6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一名。但是,結果還是“不可以、需改名”。趙C很喜歡自己的名字,認為簡單、好記、不重名,同學們還給他取了一個親昵的綽號“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檔案關係都是“趙C”,要改名牽涉太多。同時,趙C也認為,既然公安機關在其出生時把“趙C”的戶口和第一代身份證都給辦了,如今又強迫他改名,顯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決定權。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負責人向他解釋過這是公安部的檔案規定。他上網查詢,結果查到有報導說,《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正在起草並徵求意見。該條例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多種字樣不能用。為了捍衛自己的姓名權,2008年1月趙C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趙C勝訴。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於2008年6月提出抗訴。法院二審時,雙方激烈的法庭辯論持續了3個多小時。雙方爭論的焦點是,“C”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在答辯狀中稱,趙C的名字屬於禁止使用的範疇,無法錄入戶籍管理系統,故無法換髮第二代身份證。
在法院的反覆協調下,當事雙方在庭外都表示願意妥協,雙方最後達成和解。法院於2009年2月26日19時12分對“趙C姓名權”官司當庭作出二審裁定,裁定撤銷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C將用規範漢字更改名字,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將免費為趙C辦理更名手續。
2009年1月15日,“趙C案”成功入選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相關評論

江西省資深律師劉錫秋認為,這次姓名權官司對完善中國公民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劉錫秋認為,“趙C”得以使用外文字母為名20多年,是因為趙C父母的錯誤申請或公安部門的錯誤登記等原因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但通過這起官司,也說明中國要從立法方面進行補救,出台“中國公民姓名登記條例”,或修改《戶口登記條例》,將其與《居民身份證法》關於姓名登記的規定相協調,從源頭上堵住使用各種外文字母作為人名並繼而申請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二審裁定後,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也分析認為,趙C姓名權官司案,引起了眾多中國公民對自己姓名權的高度重視,將進一步加快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進程。尤其是在保護中國公民姓名權的背景下,將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種法律法規,規範語言文字的使用。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馬雪松認為,名字不帶英文字母更好,而網名、筆名可以體現個性化的取名,可以滿足人們的美好願望。
在月湖分局的批覆中,鷹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填寫……”。對此,趙志榮認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也罷,都只是部門檔案,況且還只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卻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因為姓名無法進入戶籍管理系統而不允許使用這是站不住腳的。”國風律師事務所的高正尉律師指出,戶籍管理系統只是機器在操作,機器應該要適應人,而不是人去適應機器。法理上有這么一條:“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衝突。”既然國家法律賦予了公民姓名權,《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及《通知》的相關規定就值得探討,公民姓名權應該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實際上是制度上的衝突。”月湖區法院副院長毛曉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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