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軍訴武小青不當得利糾紛案

趙軍訴武小青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10月05日在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0月05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485號
原告趙軍。
委託代理人李磊,包頭市九原區麻池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小青。
原告趙軍訴被告武小青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軍及其委託代理人李磊、被告武小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軍訴稱,2011年6月,被告稱其能為人安排工作,原告相信了被告,要求被告為原告的女兒安排工作,被告以辦理工作需要花錢為由向原告索要了70000元,原告於2011年6月12日將7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給原告打下欠條一張,稱如果辦不了就退錢。此後,被告並未給原告的女兒安排工作,也不給退錢,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是答應退,但並不履行。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欠款70000元;判令被告給付利息損失16800元。
被告武小青辯稱,2007年年底我和被告的姑娘趙麗麗找對象,2008年我爸武二平給他姑娘趙麗麗辦市中心醫院的工作,拿了他們65000元錢,後來她在固陽醫院上班,沒在市中心醫院上班,我們戀愛了3年,2010年1月我父親武二平被關起來。在我父親被逮捕期間,我和原告商量,讓趙麗麗撤銷對我父親的控告,我給他們打了7萬的條子,其中有4000元是我跟趙麗麗借的。當時我承諾每月發工資後還500到1000元。後來我給過2000元錢,之後再沒給過。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被告武小青給原告趙軍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被告欠原告70000元;2011年6月21日被告武小青又給原告趙軍出具借條一張,也就是前一筆70000元欠款的還款計畫,該借條由趙艷波代寫,被告武小青簽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絕歸還。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2011)包東刑第268號刑事判決書查明:“2009年7月,武二平以能為趙麗麗安排到市中心醫院工作為名,騙取趙麗麗現金6500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欠款70000元;判令被告給付利息損失168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欠條一張、借條一張、被告提交的判決書複印件一份、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先後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借條,原告在訴狀中陳述被告拿錢是給原告的女兒找工作,但在庭審中又改口,說是被告跟他借錢,打了欠條,借錢是因為被告的父親出事了,需要錢,並認為把被告的父親武二平撈出來後還能繼續給他辦事。可見,在原告的心目中,能給原告辦事的是被告的父親而不是被告。另外,原告也不能提供2011年6月給付被告70000元時的相關銀行憑證,是否實際給付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原告為其女兒趙麗麗找工作,被告武小青向原告出具欠條及借條均發生在其父武二平被公安機關羈押期間,不合常理,在庭審中,原告的言辭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2011)包東刑第268號刑事判決書查明:武二平以能為趙麗麗安排到市中心醫院工作為名,騙取趙麗麗現金65000元,被告也主張其給原告出具欠條是為了讓原告撤銷對其父親武二平的控告,結合刑事判決書查明的內容,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7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樊俊峰
審判員楊曉峰
人民陪審員康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
書記員馬雁紅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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