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華(天津擺設射擊攤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

趙春華(天津擺設射擊攤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

2016年12月27日,天津老婦趙春華擺設射擊攤位營生,後被警方抓獲,並因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抗訴人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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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趙春華系51歲老婦,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在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謀生。10月12日晚,趙春華被抓。
趙春華
判決書說明,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槍狀物9支及相關槍枝配件、塑膠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狀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我們就覺得這是一個玩具槍,被鑑定為槍枝,想都不敢想。就是1.8J/cm?,是這個標準,我母親那個所謂的槍,鑑定出來的數值都是二點幾,二點零幾”。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抗訴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海河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同年10月12日22時許,趙春華被公安機關巡查人員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二審宣判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枝抗訴一案,並依法當庭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於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枝6支,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枝均剛剛達到槍枝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枝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其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議對趙春華適用緩刑,故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枝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抗訴人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二審法院依法對趙春華解除了羈押措施。趙春華表示認罪服判。

律師辨護

趙春華的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之前曾樂觀表示,趙春華今天被釋放回家,與家人一起過年的機率還是很高的。徐昕說,他分別於本月9號和17號向法庭提出對趙春華取保候審,但沒有獲準。一度以為二審開庭要等春節之後,直到本月22號接到法官的開庭通知,時間定在除夕前一天。
徐昕認為,法院如此安排開庭時間,很可能就是想讓趙春華回家過年。至於趙春華是否能脫罪,徐昕說他會堅持做無罪辯護,但是法庭會否支持他提出的主張,他表示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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