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山鳳

趙山鳳,女,漢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於福建武平,大學文化。曾任武平縣副縣長。

2014年12月22日,違紀被查。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7年7月26日,龍巖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趙山鳳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11月7日,福建省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抗訴人趙山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山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省武平縣
  • 出生日期:1969-6-17
  • 性別: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委員資格撤銷,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任武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0年起任龍巖市新羅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委員資格撤銷

2014年12月30日,四屆龍巖市政協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會議通過了一批相關人事任免、撤銷的決定。
鑒於趙山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趙山鳳第四屆龍巖市政協委員資格。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龍巖市紀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趙山鳳犯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以岩檢公訴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山鳳犯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6年5月10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7月26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山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趙山鳳向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的違法違紀款中的贓款人民幣四十三萬六千三百零一元七角,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黃金三百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趙山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1月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8刑初2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抗訴人趙山鳳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項對扣押在案的黃金三百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
二、撤銷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8刑初2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抗訴人趙山鳳的量刑部分,以及第二項對抗訴人趙山鳳向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的違法違紀款中的贓款人民幣四十三萬六千三百零一元七角,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
三、抗訴人趙山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四、抗訴人趙山鳳案發前退還行賄人的款項,即:吳換炎人民幣十萬元、鐘福寶人民幣一萬八千元、連金明人民幣七萬元、林雪婷人民幣二萬元、劉萬城人民幣五千元、羅樹寧人民幣三萬元、邱聯瑞人民幣一萬元、蔡丹人民幣一萬元,陳麗艷人民幣一萬元,向上述人員追繳,上繳國庫;
五、扣押在案的黃金三百克,以及抗訴人趙山鳳向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的違法違紀款中的贓款人民幣七萬三千一百四十元六角,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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