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爾原則

赫爾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即赫爾原則,這是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 (Hull)在1938年提出來的,認為實行國有化的國家有義務以“充分、及時、有效”的方式對財產被國有化的外國投資者支付全部賠償。這一原則是以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為基礎,以保護既得權益和反對不當得利為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赫爾原則
  • 別稱:全部賠償原則
  • 特點:充分、及時、有效
  • 基礎: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主要內容,著名案例,使用推廣,

主要內容

1938年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致墨西哥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國有化後要從賠償數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三方面要求“全部賠償(Full Compensation)”,以確保投資者既得利益不受損害,以後被眾多已開發國家所採用,即以“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時(prompt)”的方式賠償,被稱為“赫爾規則”,其中還包括要求賠償預期利潤在內的間接損失。
赫爾原則

著名案例

這一規則在著名案例——美國訴伯奇曼案就有體現,首席法官馬歇爾說 ,“……如果普遍地沒收私人財產,廢除私有權利的話,那么,整個文明國家世界承認和感知的正義和權利的意義就會受到損害。即使人們所效忠的國家改變了,他們與其原來的統治者的關係終結了,但是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的財產權仍不受干擾。”(U.S. Supreme Court Reports 86.)

使用推廣

* 俄羅斯白俄羅斯蒙古國等國規定:“向外國投資者支付之補償應符合公布實行時或即將實行時被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實際價值。還應包括被國有化和徵收時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期間的利息。……外國投資者以原始投資貨幣支付”或支付全額賠償,這些規定與“充分、有效、及時”的標準基本一致。
* 我國在與瑞典日本的有關協定中規定“補償應使投資者處於未被徵收或國有化時相同的財政地位”
* 我國與丹麥挪威新加坡英國義大利波蘭等國家的有關協定中規定“補償應等於被徵收的投資或收益在徵收或即將進行的徵收已為公眾所知的前一刻的價值”,這些條文與美國雙邊投資保護條約(樣本)關於“充分”補償的規定非常接近,甚至“幾近相同”。
* 廣東福建等省區已規定“徵收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徵收的資產須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補償數額應按實施徵收之日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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