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赫爾原則
- 別稱:全部賠償原則
- 特點:充分、及時、有效
- 基礎: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主要內容,著名案例,使用推廣,
主要內容
1938年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致墨西哥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國有化後要從賠償數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三方面要求“全部賠償(Full Compensation)”,以確保投資者既得利益不受損害,以後被眾多已開發國家所採用,即以“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時(prompt)”的方式賠償,被稱為“赫爾規則”,其中還包括要求賠償預期利潤在內的間接損失。
著名案例
這一規則在著名案例——美國訴伯奇曼案就有體現,首席法官馬歇爾說 ,“……如果普遍地沒收私人財產,廢除私有權利的話,那么,整個文明國家世界承認和感知的正義和權利的意義就會受到損害。即使人們所效忠的國家改變了,他們與其原來的統治者的關係終結了,但是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的財產權仍不受干擾。”(U.S. Supreme Court Reports 86.)
使用推廣
* 俄羅斯、白俄羅斯、蒙古國等國規定:“向外國投資者支付之補償應符合公布實行時或即將實行時被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實際價值。還應包括被國有化和徵收時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期間的利息。……外國投資者以原始投資貨幣支付”或支付全額賠償,這些規定與“充分、有效、及時”的標準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