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又稱“贈與契約”。贈與人一方自願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始生效力的協定。一般發生在公民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相互之間。贈與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贈與人,但可成為受贈人。贈與的標的不僅限於所有權的轉移,亦可為抵押權、地役權等之設定。

法律特證:增與是雙方法律行為,即須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就贈與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僅有贈與人無償地把自己的財產送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贈與,還要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表示。因而不同於遺贈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是無償契約。贈與不以對價為基礎,但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這些義務與所取得的利益沒有互為代價的意義時,也應認為是贈與。對贈與契約是實踐性契約還是諾成性契約,各國立法不一: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規定贈與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有效成立,無須交付贈與物,但在動產贈與中,如未立有字據,除即時給付外,在未給付之前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在不動產贈與中,須經登記才能轉移所有權。社會主義國家一般認為贈與契約在交付贈與物時成立,如果法律對某些贈與須用書面、人證、公證或登記手續,則須在履行手續後才能有效成立。中國採用後一種立法例。大陸法民法還規定,贈與人可因受贈人忘恩、本人經濟困穹、贈與後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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