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保證書

賠償保證書是開立人向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書。共有三種情況: ①託運人為消除提單上貨物或包裝不良等內容的批註,以求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的書面保證,對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託運人賠償。

②進口商 (收貨人) 在未收到提單或遺失提單的情況下,為及時提到貨物,以減少碼頭倉儲費而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經銀行會簽的賠償保證書。開立人保證在收到或發現提單後,及時交給承運代理人,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這種保證書有時也稱為擔保提貨保證書。③銀行在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時,因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有不符點,要求出口商或通過另一家銀行出具擔保議付。萬一單據因有些不符點而遭進口商或開證銀拒付,保證退還儀付款和利息。在我國,這種保證書是由進出口公司自己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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