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夕法尼亞規則

Pennsylvania Rule 賓夕法尼亞規則,指的是基於187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賓夕法尼亞”一案所作的判決而產生的一項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賓夕法尼亞規則
  • 外文名:Pennsylvania Rule
  • 時間:1874年
  • 類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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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Pennsylvania Rule 賓夕法尼亞規則,指的是基於187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賓夕法尼亞”一案所作的判決而產生的一項規則。在美國海商法中的一個幾乎不容置疑的船舶碰撞(collisions) 原因假定,它是在美國最高法院就The Pennsylvania, 86 U.S. (19 Wall.) 125 at p. 136 (1874) 案所作的判決中設立的規則,在船舶發生碰撞時,如果船舶違反了成文法,該違反至少是船舶碰撞發生的附帶原因(contributory cause)。該假定僅在獲得了證據證實前述對成文法的違反不是碰撞發生的原因時才能夠被推翻。

案情介紹

1869年,在新澤西州的Sandy Hook附近海域,兩條懸掛英國國旗的船舶Mary Troop號帆船和2388噸級的Pennsylvania號蒸汽機船,在濃霧中相撞。最高法院證實Pennsylvania輪在霧中高速航行,很明顯是碰撞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Mary Troop沒有鳴放霧號而是敲打霧鐘,違反了美國的地方航行規則。就Mary Troop輪這一相對較小的過失是否促成了碰撞的問題上,Strong法官在判決中談到:確切地證明未鳴放霧號並不導致碰撞發生的舉證責任在Mary Troop輪一方。由於它未能作出這種證明,因此負有碰撞責任。

案情結果

此案確立了一個規則,即一旦船舶違反航行規則,就推定此行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違章船舶要解脫責任,必須證明此違章不是碰撞的原因。因為是“賓夕法尼亞”案引起的,所以人們後來就稱這種做法為“賓夕法尼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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