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民眾舉報刑事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資陽市人民民眾舉報刑事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人民民眾積極與各類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線索,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刑事犯罪線索是指違反《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線索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線索。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一)舉報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內外非法組織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實施破壞、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舉報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爆炸、放火、投毒、綁架、持槍搶劫、強姦、劫持的;
(三)舉報涉黑、涉惡的;
(四)舉報搶劫、搶奪、扒竊、盜竊、詐欺的;
(五)舉報非法製造、持有、私藏或買賣槍枝彈藥的;
(六)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或製造、加工毒品的;
(七)舉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
(八)舉報藥品、醫療器械、農資、假幣、假髮票及制假售假、傳銷等刑事犯罪的;
(九)舉報其他刑事犯罪的。
第四條 對人民民眾舉報刑事犯罪線索,實行物質與精神獎勵相結合,按照“大案大獎,小案小獎”的原則進行獎勵,多人提供和舉報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線索的,按照舉報時間先後或線索價值,確定獎勵金額,時間相近、價值相同的,在規定額度內酌情分攤。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舉報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內外非法組織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實施破壞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在破案或處置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按其作用大小獎勵5000-50000元;
(二)舉報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爆炸、放火、投毒、綁架、持槍搶劫、強姦、劫持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3000-30000元;
(三)舉報涉黑、涉惡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2000-30000元;
(四)舉報搶劫、搶奪、扒竊、盜竊、詐欺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500-20000元;
(五)舉報非法製造、持有、私藏或買賣槍枝彈藥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500-30000元;
(六)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或舉報製造、加工毒品廠(窩點)的,根據案情,獎勵1000-50000元;
(七)舉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或扭送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的,根據案情,獎勵1000-10000元;
(八)舉報藥品、醫療器械、農資、假幣、假髮票及制假售假、傳銷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2000-30000元;
(九)舉報其他案件或扭送其他犯罪嫌疑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案情,獎勵500-10000元;
(十)公安機關懸賞案件的獎勵金額,按照懸賞金額進行獎勵。
第六條 人民民眾可直接到公安機關實名舉報,也可通過公安機關110舉報熱線(028-110、028-26559555)、信函(資陽市雁江區車城大道366號)、傳真(028-26755023)等其它有效方式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七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直接領取。受獎人可本人也可委託他人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
(二)銀行轉帳。受獎人可在全市任選一家金融機構設立帳戶,公安機關將獎金存入其指定帳戶;
(三)匯款。公安機關根據受獎人指定的地址,將獎金匯出。
第八條 人民民眾向市級公安部門舉報資陽市範圍內的並由市公安局直接調查處理的重大刑事案(事)件線索或扭送重大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嫌疑人並破獲案件的,可申報市級獎勵。但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武警,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外。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違法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當地接受人民民眾舉報的刑事犯罪線索進行評審和獎勵金額的核定。市級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
第十條 申報市級獎勵的舉報案件,由市級獎勵評審委員會按照具體獎勵實施細則裁量獎勵金額,並報市綜治委審定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辦案部門應在舉報案件查證屬實或破案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提出獎勵建議方案,並附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市公安局收集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每月10日前,對上月收到的獎勵材料進行集中評審,並作出是否獎勵、獎勵金額和確定意見,報市綜治委審核,市綜治委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市公安局在7個工作日內將市綜治委的獎勵決定通知舉報人並向其發放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人民民眾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同時按《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未經舉報人同意,有關部門在查證、宣傳、獎勵過程中不得暴露舉報人情況,對因泄密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人民民眾舉報刑事犯罪線索的獎勵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獎勵經費的申請、使用管理,應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出現問題,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弄虛作假、虛列獎勵的依紀依法從嚴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區)應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區)級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本獎勵辦法由市公安局、市綜治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