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2014年7月23日,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資府辦發〔2014〕32號印發《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1條,由資陽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文 號:資府辦發〔2014〕3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3日
  • 印發機關: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 別:規範性檔案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2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資府辦發〔2014〕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天府新區資陽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三屆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施行。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3日

辦法

資陽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精神(川辦發〔2012〕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用於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獎勵經費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受理機制  (一)市、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要求,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詳細記錄舉報情況並及時安排核實、查處。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獎勵範圍和條件的應及時予以確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對監管環節不明確的舉報事項,以及跨區域、跨部門等需要協調的重大舉報事項,應當報告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由同級食安辦指定相關部門落實舉報事項查處和獎勵確定等工作。  (二)舉報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將舉報電話、舉報途徑及其受理範圍及時向社會公布,暢通舉報渠道,並對舉報事項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舉報信息的相互溝通,保證舉報獎勵工作落實。  (三)各級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範圍、條件和方式  (一)凡舉報以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經核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4.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5.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變質食品、過期食品、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三無”食品的;  6.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8.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於獎勵範圍:  1.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2.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3.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三)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資陽市行政區域內;  2.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包括生產經營地址、產品、時間等);  3.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或媒體公開;  4.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  5.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四)受獎勵的舉報人應是實名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能夠核實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順序以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時間為準。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由舉報人共同署名領取獎金。  (五)舉報的方式包括來人舉報、電話或傳真舉報、電子郵件舉報、信函舉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徑的舉報。  第五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標準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舉報獎勵由承辦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同級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聯合辦案的,由執收罰沒收入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同級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獎勵標準為:  (一)舉報人舉報違法、違規的食品安全行為的情況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100元線索獎勵。  (二)舉報人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經立案查處,除按前項獎勵外,再按以下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1.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對違法人員、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完全清楚,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配合查辦,經查與事實完全相符,按本項第2目規定比例的100%發給獎勵。
二級:已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並配合查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本項第2目規定比例的80%發給獎勵。  三級: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查辦案件,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按本項第2目規定比例的50%發給獎勵。  四級:僅為懷疑或推測性舉報,經查證屬實,按本項第2目規定比例的20%發給獎勵。  2.給予案件舉報人的獎勵額度,按以下標準執行:  (1)罰沒款金額在10000元及以下的,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罰沒款金額的10%給予獎勵;罰沒款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實行分段累進計獎。  (2)沒有罰沒款,但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的獎勵。  (3)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時舉報,並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  (三)舉報獎勵等級和獎勵額度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食安辦審定;同級食安辦難以界定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四)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少於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地溝油”或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獎勵額度。經舉報並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甚至更大範圍,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額很大、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獎勵標準的限制。  第六條 實施獎勵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舉報案件承辦部門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完成行政處罰並結案後的7個工作日內,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詳細說明舉報事實、查處情況、報獎金額、申報建議,並附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報同級食安辦;食安辦收到舉報案件承辦部門的申報後,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填寫確認意見並反饋案件承辦部門(獎勵金額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大舉報案件獎勵應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局備案;食安辦將獎勵資金撥付到舉報案件承辦部門;舉報案件承辦部門依據食安辦審核批准的獎勵金額,及時通知舉報人申領獎金。  (二)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舉報承辦部門申領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退回同級食安辦。舉報人辦理領取手續時,案件承辦部門負責查驗核實,同時做好登記備案工作並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人信息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漏。  (三)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查證屬實的,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二)失密泄密,導致舉報人受到威脅或遭到打擊報復的;  (三)弄虛作假,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或調查處理舉報事項的;  (五)因其它失職瀆職行為導致不良後果的。  第九條 新聞媒體單位和個人,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並配合辦結案件的,參照此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市、縣(市、區)及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原有的與食品安全舉報有關的獎勵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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