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和以前年度的經營潛虧資金掛賬等。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各項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依據有關會計科目,按照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待攤費用掛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等分類分項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產損失
  • 外文名:資產損失
  • 性質:專業術語
  • 專業:會計學
概念,認定證據,認定原則,責任追究,責任劃分,

概念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和認定工作。

認定證據

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檔案;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檔案;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鑑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鑑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契約;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檔案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鑑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檔案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覆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

認定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准後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後出具鑑證意見書。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排隊,進行認真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者能收回殘值的,應當積極進行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於資產損失的認定範圍,應當由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提出相關意見後自行處理。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定,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責任追究

企業採購產品、服務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支付預付款項的;
(四)採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
(五)採購標的物與契約約定嚴重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物資(勞務)採購價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進行違規採購的;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的;
(二)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三)擅自提供賒銷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額度、期限提供賒銷信用的;
(四)應收賬款未進行及時催收、對賬,以及對異常應收款項未及時追索或者未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虛假產品或者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資金管理和使用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的;
(三)違規拆藉資金的;
(四)因資金管理不嚴,發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票據丟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的;
(七)未及時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清理未達賬項的;
(八)現金未及時入賬、留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或者私存私放資金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式的;
(二)對投資項目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三)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的;
(四)未履行規定程式超概算投資的;
(五)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非主業投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規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
(二)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
(五)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的;
(六)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進行保證、抵押、質押的;
(二)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資產轉讓收購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企業管理層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主導制訂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的;
(三)干預或者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鑑證結果不實的;
(四)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的;
(五)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場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規定許可權擅自轉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的;
(七)在企業資產租賃或者承包經營中,以不合理低價出租或者發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資產、主要業務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未按照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或者披露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導致企業嚴重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外,因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劃分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會議紀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總會計師或者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經查實,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比照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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