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定額稅率

資源稅定額稅率指按資源產品產量或銷售量規定的單位固定稅額。根據財政部1986年6月和9月先後通知對原油、天然氣、原煤三種資源產品,從1986年起將按銷售利潤率超率累進徵收辦法改為按實際產量、銷售量定額徵稅。

原油按產量每噸定額稅率1元至24元; 天然氣按銷售每千方立米定額稅率12元; 原煤按銷售量每噸稅額0.2元至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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