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

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委託管理機構,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開發和利用進行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等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
  • 意義: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人民共同利益
  • 原則:合理開發,整體最佳化原則
  • 要求: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
意義,原則,要求,

意義

1.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
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整個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其管理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全民所有制國家,能夠體現全體勞動者共同利益的只能是國家。因此,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的自然資源必須歸國家所有,並加強管理,才能確保產權不受侵犯,使其為社會主義全體人民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服務,為子孫後代服務。這也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根本要求。
2.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自然資源的供給必然受其自然因素、開發的技術條件和其他因素的制約,在一個特定的時間範圍內往往是有限的,而社會對利用自然資源生產出的消費品的需求往往是無限的。這種需求的無限性與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必然要求對社會資源實行有效配置與合理利用,使有限的資源供給能夠創造出儘可能多的為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種最終消費品,以滿足人們Et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這就要求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開發利用中的綜合平衡,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源的損失與浪費。從而使有限、稀缺的資源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創造出最大量的社會產品,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經濟體制改革,要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但商品的生產離不開各類自然資源。從整個社會來看,對自然資源的需求是對最終消費品需求的一種派生需求。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並不是最終消費自然資源,而最終消費的是利用自然資源所生產出的商品。就如同人們並不是要直接消費土地,而是最終消費在土地上生產的糧食或蓋的房子。很明顯,作為很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的自然資源,不可避免地制約著社會商品的生產。既然商品進入市場,也必然要求生產商品所必需的自然資源被納入市場經濟的軌道,使自然資源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進入市場。沒有自然資源的商品化與資產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難以真正健全發展。因此,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特別是加強其價值的管理,必然極大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有利於保護整個社會的生態平衡與生存環境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以自然形態存在的,因此對它的開發利帛情況與社會的生態及人們生存的環境有極大的關係。隨著人們對客觀世界更進一步的認識,世界各國都把保護社會生態與環境作為一項國策放在了極為重要的位置。如果管理不善,不能尊重客觀規律與自然規律,亂開發,濫採伐,就有可能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生態與環境。同時,又由於自然資源的供給與對它的需求相比.長期處於相對不足的地位,更容易誘發對國有資源的過量開採和盲目利用,導致或加劇了生態與環境的惡化。對於這一點,我們吃了不少虧.受到自然界的懲罰,也曾有過沉痛的教訓。因此,為了進一步保護整個社會的生態平衡與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我們必須切實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尊重客觀規律,以科學的態度進行國有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原則

1.合理開發,整體最佳化原則
自然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對其開發必須遵循合理開發,整體最佳化的原則。任何盲目開發、濫采亂掘,都會造成自然資源的損失浪費和枯竭。因此,應當通過科學的規劃,運用高科技手段,合理開採和充分利用自然資源,抑制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費,產生最優的效益。
2.明晰產權,落實經營權原則
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明晰產權。自然資源所有權是國家對各種自然資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蝕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必須依法取得自然資源的開採權,加強科學研究,提高勘察水平,最佳化開採方法和工藝,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實行有償開採。
3.有序開發,加強調控原則
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堅持計畫管理。實行有計畫的開採和利用制度,以國家開採為主,集體和個體開採為輔。開發與保護並重,防止環境污染和損失浪費。遵循經濟規律,實現決策管理和運營科學化。
4.培育產權市場原則
培育和發展資源開發權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是深化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工作。要加強國有資源的使用權、開採權的管理,必須重視資源產權市場的培育和完善。只有資源的開發權進入市場,其價值才能得到實現,從而使資源性資產實現合理配置。因此,資源使用權和開發權的轉讓和交易應當納入市場經濟軌道。

要求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整個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強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長期以來,由於受產品經濟體制的束縛與影響,整個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沒有走上正軌,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存在著許多問題,也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逐步展開,加強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成為一項迫切的任務。在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中,應注意一些基本的要求:
(1)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這是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要求。建國以來,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一直受產品經濟理論模式的制約,相應地排斥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反映在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上,就是否認國有資源是資產,否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特殊的商品屬性。與此相適應,在管理中主要側重於使用價值即實物的管理,忽視這種經濟資源必然具有的價值規定性即忽視價值管理。這種傾向已經與經濟體制改革產生了尖銳的矛盾,制約了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事實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資源雖然不是勞動產品,但其作為兩品參與交換已經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非勞動產品不具有價值。
但馬克思也指出,非勞動產品出售的條件是:“它可以被獨占,並且可以讓渡:”顯然,非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也可以參與交換,具有交換價值。它構成了一種特殊的商品。雖然在這裡交換價值並沒有以生產該種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即價值為基礎,但不能排除非勞動產品的特殊性商品的地位。因此,必須以馬克思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理論為基礎,以發展我國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為目標,將資源性國有資產真正作為一種資產,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特殊商品。在強化對其的使用價值即實物管理的同時,強化對其價值的管理,以便與經濟體制改革與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2)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這是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在長期產品經濟理論模式的制約下,沒有將資源性國有資產真正作為一種資產和一種特殊的商品看待,這必然導致所有權管理的弱化。在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中側重於技術性管理,忽視所有權管理。不僅沒有將這部份資源看作是資產,而且更沒有將其看作是一種真正的國有資產。在實際工作中的反映就是更多的規定了這部份資源的技術性管理。例如對這部份資源如何堪探?如何開發?如何使用?如何保護等等。而很少強調作為資產所有者的所有者權益如何體現,如何進行所有權管理。
這個問題已經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了許多子盾。而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與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矛盾在逐步的加剮。最典型的表現就是所有者收益界限不清。例如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對國有資源的開發使用一般是無償的。這當然排斥了國有資源的資產屬性和特殊商品屬性。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對某些國有資源如礦藏的開發收取開發費或占用費。這雖然初步肯定了資源性國有資產的資產屬性和特殊商品的屬性,但這種收益的界限仍然不清晰。這種開發費或占用費是國家作為投資者獲得的收益T還是作為國有資產產權讓渡的收益?是作為資源性國有資產使用權讓渡的收益?還是作為資源性國有資產所有權讓渡的收益?
很明顯,如果真正承認資源性國有資產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那就應當側重千所有權管理。以不同的形式充份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在國有資源的開發利用上,應區別國家作為投資者的權益和作為國有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對所有者權益的不同方式的實現應以不同的收益形式加以規範。如果屬於資源性國有資產使用權轉讓,則應以占用費等形式作為國家資產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如果屬於資源性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即將原屬國家所有的部份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給其它經濟主體所有,則應確定資產的轉讓價格,以作為國家資產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因此加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是發展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國家資源性國有資產產權不受侵犯的主要手段。
(3)增強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流動性。既然承認國有資源是一種資產,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國有資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那么,必然產生產權轉讓即產權流動性問題。在我國,由於受產品經濟理論模式的制約,產權的流動性一直較低。不僅資源性國有資產產權流動性差,而且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流動性也不高。與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相比較,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流動性就更差。這與我國長期以來否認國有資源的資產性與商品性有極大的關係。
同時也與資源性國有資產自身的特點密切相關。由於資源性國有資產以自然運動的形式形成,以自然形態存在,人們往往更加看重的是這部份資產的國家主權,而不是首先看重這部份資產的國家產權。往往將產權轉讓看作是國家主權的喪失。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由於所有制形式單一,企業不能成為真正的商品生產者,生產資料實際上也不是真正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性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問題尚不突出,產權能否轉讓對經濟發展影響不大。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國有資源作為一種資產和特殊商品的地位逐步明確,在所有制關係上也逐步形成了多種經濟成份的並存。企業也將逐步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流動性問題便日益重要。如果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不能流動,將會極大地影響著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事實上,國有資源的國家主權與國有資源的國有產權並不是同一的概念+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也不一定意味著國家主權的永久喪失。例如,將某些山林的國有產權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使不意味著這部份國有資源的國家主權的喪失。當然,如果將國有資源的終極法律所有權轉讓給外國,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顯然,產權流動性問題對於資源性國有資產來說更具有複雜性,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4)完善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由於資源性國有資產具有自身的特點,對它的管理便與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同。我國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從總的看是管理形式單一和管理手段落後。所謂管理形式單一是指在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中側重於分級分口管理,缺乏必要的集中統一。考慮到不同資源其自身不同的特殊性,實施分級分口管理是必須的。但不能沒有集中統一的管理。應當使集中統一和分級分口管理有機的結合。不同資源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管理上的特殊性。例如土地與河流,河流與礦藏之間各有不同,開發利用的形式也不可能相同,在管理上必須區別對待。這是分級分口管理的基礎。但是,無論何種資源,作為國有資源,其產權均屬國家,都應具有產權的壟斷性。同時,無論何種資源,作為資源性國有資產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為所有者帶來一定的收益。這就決定了在管理上必須堅持集中統一。否則勢必產生化國家所有為地區、部門所有,化國家收益為地區、部門收益的現象。甚至有可能化國家所有為其它經濟成份所有,化國家收益為其它經濟成份收益,從而使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受到侵權。
所謂管理手段落後則是指缺乏多種管理手段的有機配合,監察不力。運用多種管理手段對資源性國有資產加強管理是保證產權不受侵犯,進而提高資源性國有資產利用效率的保證。長期以來,我國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主要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與分級分口管理相適應,由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管理。而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其它手段,特別是經濟手段的運用不力。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今後對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應強調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的綜合運用。特別應強調經濟手段的運用。使經濟槓桿在管理.又資源性國有資產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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