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國家公務員

資本主義國家公務員(governmental officials in capitalist countries)指經由資本主義國家特別選任的忠實從事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一般需具備下列條件:①須經國家特別選任,即對具有一定資格和才能的人,依法予以任用。一般稱為任官行為,也叫任用行為。公務員關係因任用行為而成立,任何人不能因有某種權利或履行某種義務當然為公務員,例如議會議員由於人民的參政權而行使其職權,士兵由於人民的兵役義務而服兵役,他們都不是公務員。②須從事公務。在資本主義國家,維護和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是公務員的職責,這就是公務。如果從事私人事務,即使具有公務員身份,也不能稱為公務員。③忠實義務。公務員對於國家不只是執行公務,並負有忠實的特別義務。在處理公務時,所擔任的事務有時雖預示一定範圍,但不預先指定範圍內各項工作的具體執行,公務員應從國家利益即從資產階級統治集團利益出發,妥為決定。這種忠實義務,一般稱為公務員的倫理義務。公務員同政府僱傭的土木建築工程承攬人員的區別即在於此,後者雖經國家特別選任,並對國家服務,但同國家的關係只是民法上的僱傭關係,而不負倫理上的義務。資本主義國家公務員長期接受資產階級教育,又經過統治集團嚴格挑選和精心培養,所以一般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可靠工具。
公務員依不同標準進行區分。依所任職務的不同,分為文官和軍官:從事軍事或其他法定軍務的為軍官,軍官以外的公務員為文官。文官依職位高低,分為高級官和普通官;依是否決定行政方針,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此外,還有行政官和司法官、技術官和一般文官之別。
關於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叫公務員制度,一般指對事務官的管理而言,包括選拔、任用、工資、考核、獎懲、退休、免職等。各國法律對此都有規定,但對政務官不適用。
公務員義務 任用行為是公務員關係發生的原因。任用行為的性質,多數學者認為是以本人同意為條件的國家單方面的行政行為。任用行為的目的,不在賦予公務員以權利,而在使其擔負特別的義務。公務員能否盡好職責,關係到國家政令的貫徹執行,故為各國所重視。公務員義務主要有:①執行職務的義務;②服從命令的義務;③嚴守秘密的義務;④對國家忠實的義務;⑤遵守法令的義務。在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不能因所屬政黨不同而有所偏頗,一般稱為事務官的中立義務。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 130條規定:官吏為全國人民的公僕,非一黨一派使用的人員。這種義務是事務官地位得到保障的條件。20世紀以來,英國也反覆強調文官在政治上的“中立性”和“超階級性”,1927年,保守黨政府在《勞動爭議與工會法》中規定,文官不得同任何政黨發生直接或間接聯繫。1946年,這個法令雖被迫取消,但對文官的政治權利仍有種種限制。這在資本主義國家已經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
公務員義務是公務員關係的核心。違反義務,公務員即負有一定責任。公務員責任依其性質不同,分為懲戒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3種。這3種責任有時僅存其一,有時數者並存。
公務員權利 為了使公務員盡忠職守,一心為資產階級統治集團效勞,國家對公務員亦加以保護。這在公務員看來,就是公務員的權利。這種權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權和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的領取權。身份保障權即非因法律所定條件和程式不受免職、停職處分的權利。為了培養專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法律常對不同種類的公務員予以不同程度的保障。通常以職務上獨立性強的公務員如司法官等地位最為穩固;政務官常同內閣共進退,地位最無保障;事務官地位,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德國於1933年納粹黨專政以前,對事務官地位的保障極為重視。《魏瑪憲法》第 129條規定,事務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將其免職、停職或轉任工資較低的其他職務;對職務上的處分,並得聲明不服,請求再審。法國是實行政黨政治的內閣制國家,有公務員100多萬,儘管內閣更迭頻繁,事務官卻基本不變。法國本無一般適用的人事行政法規,公務員地位多為習慣法所保障,1946年10月19日公布了《法國公務員法》,對一般公務員的地位已有詳細規定;對於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務員,例如法官、官職人員、地方團體的公務員等,另有法律規定。公務員受到處分時,如對處分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處分,賠償損失。
工資、退休金、撫恤金領取權是公務員經濟上的權利。工資是國家對於公務員的勞動報酬,是維持公務員與其地位相當的生活的定期給付。工資多少,依公務員職位高低、工齡長短、事務繁簡,由國家單方面決定。工資領取權因公務員關係成立而發生,因公務員關係消滅而喪失。退休金是國家發給退休後的公務員的養老金。撫恤金是國家在公務員因公死亡後,發給他遺屬的生活費。兩者的區別是:①領取退休金的權利主體為公務員本人,領取撫恤金的權利主體為公務員遺屬;②退休金因公務員死亡而喪失,撫恤金因公務員死亡而發生。
陳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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