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賀蘭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掛商務局牌子),為賀蘭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糧油市場管理職責劃入農牧漁業局。
2.將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牧漁業局。
3.將原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酒類流通管理職責劃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4.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要求核准的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的各類企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
5.將原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賀蘭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6.取消國家和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原賀蘭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承擔的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
(三)增加的職責
1.增加對已列入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劃需要審批項目的審批職責(需要統籌安排、總量控制的項目及需要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除外)。
2.根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資金計畫,增加對國家和自治區採用補助、貼息的方式扶持市縣的點多、面廣、量大、單向資金少的項目進行審批、核准或備案的職責。
3.增加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並組織實施的職責。
4.增加統籌推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職責。
5.增加牽頭組織協調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及有關重大問題的職責。
6.增加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的職責。
7.增加組織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制度、規範和程式的職責。
8.增加招投標管理職責。
9.增加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職責。
10.增加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
11.增加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12.增加商務管理職責。
13.增加自治區定價目錄中下放的定價項目進行定價的職責。
14.增加建立我縣重要商品價格指數體系的職責。
15.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測算。
16.負責賀蘭縣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發展規劃制定、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協調,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的賀蘭縣發展戰略規劃制度機制,強化發展戰略規劃的約束和導向作用。
2.加強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及能源行業監督管理,統籌推進賀蘭縣能源管理體制及能源產業發展和改革,有效整合能源管理職責,提高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加強能源預測預警監測,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3.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研究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縣政府投資項目和建設資金,有效推動政府投資管理制度建設。
4.統籌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充分發揮戰略規劃、結構調整、產業協調、投資引導作用,促進全縣產業最佳化升級和結構調整目標的實現。
5.加強統籌規劃和指導促進全縣金融產業發展的職責。
6.加強最佳化全縣金融發展環境和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的職責,促進金融產業服務經濟建設。
7.分析、預測價格走勢,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8.擬定自治區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並提出建議。
9.加強全縣範圍內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加強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督檢查的應急工作。
10.加強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行業的成本監審。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銜接、平衡、最佳化各主要行業和產業的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賀蘭縣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發展戰略規劃的約束和導向作用;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相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發布經濟信息;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及經貿流通領域發展情況,提出財政、金融及經貿流通領域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糧食、棉花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協調產業發展有關問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招投標基礎性管理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定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和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投資審批、核准、審核的範圍、標準和程式;負責預審、上報由自治區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及批准後的協調工作,審批許可權內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按固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核准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
(五)研究提出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有關問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六)貫徹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七)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原材料、裝備製造、消費品工業等行業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擬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負責重大技術裝備和國產化工作,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工作,承擔賀蘭縣經濟運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八)提出最佳化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工業園區的產業規劃和建設發展;負責全縣工業、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工作,指導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研發和技術裝備升級工作;負責擬定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領域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規劃、政策和國家、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技術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協調企業減負各項工作。
(九)負責節能降耗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及綜合利用;綜合協調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承擔工業、信息產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承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節能降耗國家及自治區財政獎勵資金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降耗示範工程和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擬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政策和措施。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服務;研究提出賀蘭縣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擬定並協調落實;編制全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結構調整最佳化;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專業化發展及與大企業協作;協調推進全縣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創業基地建設;指導中小企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市場流通秩序的有關政策,監督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並組織調控;研究制定全縣城鄉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縣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擬定賀蘭縣合作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許可權內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村各種民間流通組織建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工作和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供銷合作社系統科技開展、技術引進和推廣套用工作;加強商務綜合執法,淨化消費環境。
(十二)負責金融管理工作,貫徹和執行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和修訂地方性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服務,促進發展的意見與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協調與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負責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大力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協調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縣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賀蘭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經濟發展和改革局設10個崗位:
(一)綜合管理崗位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檔案、統計、宣傳、黨務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賀蘭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關重大問題、重大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進行巨觀預測、預警分析,提出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和調控對策建議;負責組織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和材料;組織開展重大問題和相關課題研究;承擔對外宣傳、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局系統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協調督促縣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崗位
監測研判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運行趨勢;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負責起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意見、開展政府信用貸款相關工作;貫徹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整理匯總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健全完善投資審核、核准範圍、標準和程式的規定;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安排縣政府投資項目和建設資金計畫;監測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參與提出保障房建設指導計畫;負責在建項目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和協調全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爭取國家項目投資,並組織對國債項目及預算內投資項目進行監管稽查;負責工程建設項目下撥補助資金的跟蹤、監督,確保專款專用;負責監督工程質量,督促工程進度,促進項目按計畫組織實施。
(三)項目審批崗位
負責貫徹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限內公、檢、法、司、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廣電等部門和城鎮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對政府投資項目、社會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備案及核准;負責賀蘭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概算調整和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預審、上報工作;對限內非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負責招投標基礎性管理工作。
(四)產業發展管理崗位
負責起草工業經濟發展規劃、計畫及各類政策性檔案,提出工業發展目標任務,對工業經濟各項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組織開展全縣工業獎勵扶持政策的申報、考核及兌現落實等工作;負責工業經濟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負責起草工業經濟有關會議材料及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調研匯報材料;負責月、季度、年度工業經濟運行分析會議的組織實施;負責企業減負各項工作;負責全縣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企業運行服務崗位
負責工業系統的信息、數據收集、統計工作和全縣工業經濟運行的分析、監測、預測工作,提出近期工業運行、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管理、諮詢、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聯繫工業經濟領域社會中介組織工作;負責部分涉及工業信訪督辦件的辦理工作;負責工業企業融資需求調查,協調企業解決融資工作;負責鐵路運輸調查及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園區以外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上級業務部門企業信息調查工作,配合人社部門做好與工業有關的全民創業考核有關工作。
(六)技術進步推進崗位
負責全縣重點工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擬訂賀蘭縣工業項目資金扶持計畫;負責國家及區、市技術改造、生產性服務業等專項的項目申報、審核、上報及已下達專項資金的撥付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試產等項目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推進新興產業創業投資,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負責組織實施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和產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負責全縣工業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淘汰落後產能項目及工作推進情況的統計調查以及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提出鼓勵企業投資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裝備升級;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技術研發平台建設,配合科技部門做好工業科技進步考核驗收有關工作。
(七)產業和信息化崗位
負責起草全縣工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調查分析,提出具體的發展思路、發展目標以及任務措施;組織、指導全縣工業信息化培訓、教育工作,促進企業信息化及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網路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共享,承擔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工業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兩化”融合規劃編制及具體推進工作,負責全縣“兩化”融合項目及工作推進情況的統計調查以及分析、上報工作。
(八)經濟動員崗位
貫徹國家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賀蘭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和上級經濟動員機構的命令、指示,擬訂戰時或突發公共事件國民經濟動員實施計畫和預案。按照賀蘭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或者上級國民經濟動員機構的要求,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調查,掌握戰時及突發公共事件可供動員的人力、物力、財力情況,提出戰時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動員措施。
(九)金融綜合管理崗位
貫徹實施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自治區金融政策和賀蘭縣金融運行情況,起草賀蘭縣金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綜合協調涉及地方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責任;負責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指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工作;開展企業上市專業化指導和推介服務;承擔金融信息網路、金融資料庫和金融人才服務平台的建設及運行維護工作;聯繫新聞媒體,協助開展金融宣傳工作;承擔銀企交流會等活動的保障工作;承擔賀蘭縣金融管理辦公室、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商務管理崗位(商務行政執法崗位)
負責擬定全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擬定我縣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服務貿易產品市場開拓等工作,推動服務貿易公共平台建設;組織實施全縣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的管理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現代服務業建設;承擔成品油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指導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

人員編制

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兼商務局局長、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1名兼商務局專職副局長)。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賀蘭縣價格監督檢查所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
賀蘭縣價格監督檢查所(掛賀蘭縣價格認證中心牌子),主要職責是:按照自治區、銀川市批准的定價目錄和定價許可權,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負責收費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度審驗工作;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負責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監測、分析、預報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及時反映市場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引導和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論證,組織召開政府制定價格聽證會;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定,開展價格信息、價格諮詢、價格鑑證工作。
賀蘭縣價格監督檢查所(賀蘭縣價格認證中心)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由1名副局長兼任)。聘用編制控制數1名。
(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賀蘭縣經濟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落實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承擔本部門所屬企業和全縣加油站點安全管理及職業衛生防治監察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應急值守、演練及救援工作職責;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接受賀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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