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是指貸款發放的客體或貸款的經濟用途。從貸款客體看,我國銀行對一切經營性的、有償還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可發放貸款。即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合資企業都是銀行貸款的對象。從貸款的經濟用途看,我國銀行對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和固定資金需要都可以貸款,即流動資金、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及各種專項資金都是銀行貸款的對象。

基本介紹

概念,貸款對象的確定,貸款基本條件,

概念

在我國自改革以來,中資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有變化,1994年開始,不再僅僅對企業組織進行放款。
現在可以將貸款對象分為兩大類:一是對公貸款,即以組織機構為對象,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學校;另一類是對個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包括一般公民和個體經營戶
這一點說明,它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性質:它是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貸款對象的確定

1、要反映信貸資金運動的本質要求,貸款出去要能保證償還付息。
2、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原則的要求,貸款發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3、要體現貨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貸款的投向要服從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商業銀行貸款對象必須是經營性企業單位,即具有經濟收入,預付的價值能夠得到補償和增值,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凡非經營性、沒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只能作為財政撥款對象,而不能成為銀行貸款對象。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從事生產、流通和為生產流通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貸款基本條件

(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須持有人民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以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
(五)公司客戶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明晰、治理結構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擔保
(七)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準確,資產負債率指標符合相關要求;
(八)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九)其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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