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貸款人
  • 外文名:ender/usurer
  • 權利: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 權利: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簡介,權利,義務,信息權,相關法規,計算器,

簡介

貸款人

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契約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契約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契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契約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義務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契約。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信息權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契約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契約,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契約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畫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畫、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計算器

1、貸款計算器等額本息還款計算方法:
等額本息還款,即把按揭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作為還款人,每個月還給銀行固定金額,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遞增、利息比重逐月遞減。
2、等額本息還貸優勢:
每月還貸數額相同,對於貸款人來說還款較為簡單便捷。每月承擔相同的款項也方便安排收支。
3、等額本息還貸劣勢:
由於利息不會隨本金數額歸還而減少,銀行資金占用時間長,還款總利息較等額本金還款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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