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者自負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構法人,“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中一個起碼的常識與原則。

這一常識與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投資者進行的所有證券投資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時也存在虧損的可能,無論證券投資的結果是盈利或虧損均由投資者本人自行承擔”。

“買者自負”套用在股市里,就是誰入市誰就要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明了世上既沒有隻漲不跌的市場,也沒有隻跌不漲的市場。

“買者自負”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理念在我國金融產品投資領域被首次強調,其意義在於警示投資風險、鼓勵金融創新。而“買者自負”要實現預期效果,投資者、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三方都必須“有所作為”。

基本介紹

含義說明,監管,

含義說明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構法人,“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中一個起碼的常識與原則。

監管

2006年年底,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了“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買者在市場上通過自身的行為獲得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但是,“買者自負”想要真正獲得預期效果,需要投資者更新傳統理財觀念、商業銀行嚴格承擔信息披露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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