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特大槍枝製造販賣案

貴陽特大槍枝製造販賣案

貴陽特大槍枝製造販賣案是指2014年4月貴陽警方偵破了一起特大製造、販賣槍枝、管制刀具的案件,共收繳槍枝1萬5千支,管制刀具12萬把,目前有15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這個犯罪團伙的製販網路覆蓋了湖南、廣東、四川、貴州等27個省、區、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特大槍枝製造販賣案
  • 時間:2014年4月
  • 地點:貴州省貴陽市
  • 性質:製造、販賣槍枝、管制刀具
案發過程,調查分析,

案發過程

案件的偵破歷時4個月,最初的線索源於一起發生在貴陽的街頭搶劫案,警方在抓獲了其中一名嫌疑人後,發現其攜帶有一把買來的手槍。經過4個多月,通過採取治安、刑偵、技偵、網偵、經偵等“多警合一”的綜合偵查措施,摧毀了這個以湖南邵東為物流集散地,向全國27個省市販賣管制槍枝、刀具、弩具的犯罪集團

調查分析

警方一次收繳上萬槍枝 12萬把刀具
在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的一間會議室里,擺滿了收繳的槍枝,從外表上看,這樣的槍枝幾乎與真槍沒有不同,只是其使用的子彈是全鐵質的鋼珠彈。據權威機構測定,這種槍枝的射程大概在30至50米。遠距離可以致傷致殘,近距離打到要害可以致人死亡。
這是一個有組織、有分工、有明確販賣對象的以陳旭紅為首、陳歷和等6人為骨幹成員的陳氏家族式違法犯罪集團。
貴陽“槍”案成天下第一或徹底暴露槍枝認定標準的荒唐性!
近日,貴陽宣布破壞一起“收繳各類槍枝達1.5萬支,管制刀具12萬把”的重大販賣槍枝彈藥案件,成功搗毀一個以湖南邵東為主要集散地的“地下兵工廠”,抓獲以陳氏父子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成為“全國單次收繳槍枝、刀具最多”的特大案件 ,這一新聞瞬間驚爆全國。
一、貴陽槍案拔得天下頭籌,有違常理!
貴陽槍案後第一時間,知名軍事專欄作家朱江明著文例舉了國際國內著名涉槍案件,發現從披露的槍枝數量看,之前所有案件均微不足道。如2012年中美破獲一起特大跨國走私武器彈藥案,繳獲各類槍枝僅93支(此為當年重大國際新聞事件);2013年紐約警方宣布破獲了有史以來最大的非法走私軍火案,也僅有區區200支槍;2004年中俄兩國聯手破獲一宗跨境聯合走私毒品及武器彈藥案件,涉案槍枝數量不過7支,成為當年法治新聞頭條;2008年,國內著名的非法槍枝製造之鄉化隆地區宣布破獲一起非法槍枝製造案件,繳獲手槍僅38支。 此案曝光後,除國內媒體熱炒外,國際主流媒體幾乎沒有任何動靜,這真讓大跌眼鏡。
不錯,1.5萬支槍足以吸引所有人的眼球,但從常理看卻讓人生疑。首先,它可以裝備一個師的武裝力量,可能引發一國一地治安急劇惡化、政局動盪甚至國際形勢緊張。但報導並無指出這一危害後果?其次,真槍黑市價格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1.5萬支槍少則幾千萬多則數億,它的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應十分隱蔽,通過所謂“全國各地散發名片聯繫買家”、“定期從廣東進貨再分銷”、“家庭經營”、“物流配送”、“每天頻繁地有車輛出入倉庫”等正常生意方式進行如此大規模的槍類犯罪,讓人不可思議?第三,眾所周知,我國法律規定涉槍涉武器犯罪的刑罰極其嚴重,與毒品犯罪類似,一旦嫌犯遭遇抓捕一般不會束手就擒。現警方一舉查獲如此驚天大案居然毫髮無損,也未發一槍一彈,莫非是神兵天降或世上竟然有這么溫柔的軍火商供人民警察們捕獲以便榮立大功?第四,作為世界上槍枝管制最嚴格的國家,以前的新聞多次提及,只要公安局丟了一把槍,就會立即全縣、全市、全省甚至全國動員一切力量尋找。現1.5萬支流散於社會三年之久警方居然沒有採取行動,實在反常?相關方面是否存在保護傘未予追究?!第五,官方一直宣稱要除惡務盡,為何這些“槍枝”的產地廣東汕頭這么多年來並沒有“大魚”落網,而只有經銷商們鋃鐺入獄?!那這到底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發生於2009年10月的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枝一案或許能夠給出答案。
二、槍枝認定門檻劇降十倍,玩具商屢被軍火商,已引發司法混亂和極其嚴重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顯而易見,“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是槍的外在物理特徵,而“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是槍枝的內在本質特徵,即能夠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方具有致傷力。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1】68號”所確立的致傷力判定方法為“木板射擊試驗”,該測試方法符合立法精神和公眾認知,其相對應的槍口比動能數值應在16 j/cm2以上。 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發布《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2008年3月1日實施)第3.2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枝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 j/cm2”。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公通字【2010】67號”重申了這一新標準。這意味著,從2008年3月1日起,特別是2010年12月7日“通字【2010】67號”發布之日起,其認定致傷力的槍口比動能數值實際已巨額縮減為原木板射擊試驗的近十分之一。 這一認定標準的劇烈變化客觀上使得刑法中有關槍枝、武器犯罪部分條款的適用機會大增。鑒於我國刑法對於涉槍涉武器犯罪的處罰極其嚴厲,其所造成的司法混亂和嚴重後果已經無法估量。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王國其案就是例證。尚在審判中的山東青州景某案(公訴機關起訴15支要求判處12-15年)、廣州中院何某走私武器案(公訴機關起訴388支,要求判處無期)也是如此。
2009年10月19日,因案涉公安部督辦槍枝大案,王國其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所繳獲18支槍形物的槍口比動能大於1.8 j/cm2,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當時法院召集廣州各大媒體旁聽報導。2010年5月,筆者介入此案發現,涉案槍形物擊發到大腿上只有一個紅點,不會穿透皮膚,認為應無致傷力遂抗訴要求改判無罪。
2010年12月20日,二審維持原判。意外的是,二審裁定採信了廣東省公安廳 “公通字【2010】67號”文所做《痕跡檢驗報告》。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應筆者申請將“公通字【2010】67號”公布於公安部網站。原來,廣東省公安廳早於2010年9月15日就已受理了重新鑑定申請,但一直等到公安部12月7號發出“公通字【2010】67號”後,才於同月14日至17日進行檢驗,於19日作出鑑定。廣州中院更是離奇地在未質證的情況下於次日發出二審裁定。 “公通字【2010】67號”檔案有為王國其案特別定製之嫌疑,躍然紙上。2011年3月1日,王國其提出申訴。2012年8月20日,廣州中院決定再審此案。2013年4月16日,廣州中院作出再審判決,仍然認定非法買賣槍枝罪成立,但認為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四年,依法需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就在王國其被抓的前一個月,王國其的“上線”左英、陳麗莉、陳歡被警方抓獲,經核算,三人買賣槍形物的經營額達511萬餘元。2011年10月20日,就在王國其申訴達八個月時,廣州中院對左英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同類涉案槍形物為仿真槍,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兩年兩個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罰。2012年4月9日,廣州中院對案發於2010年9月14日的陳年平、陳偉城“非法買賣槍枝”作出一審判決,也認為其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一審判處非法經營罪且免予刑事處罰,其判決邏輯與左英案一致。當然,王國其案涉案金額不足2000元,即使確定其屬於非法經營行為也根本不構成犯罪。在法律槍枝定義未改的情況下,同一法院對同類槍形物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反映出槍枝認定標準劇變已經在司法審判領域產生極大惡劣影響。2013年國慶前夕,廣州中院中止原二審裁定執行,對王國其取保候審。一個案情原本簡單的槍枝案,從一審判決十年到二審維持原判,從再審改判四年到覆核舉步維艱,一個到底是不是槍的簡單問題最終將得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決斷。 
公安部辯稱,j/cm2的標準是參與了香港政府2焦耳動能標準。但要知道,香港的這一標準是由《火器及彈藥條例》明確規定的,經過了嚴格的立法程式,縱有不妥,也只能修法解決。公安部用推薦性行業標準和內部規範性檔案擅自大幅調低槍枝認定門檻致使不特定公眾入罪,嚴重超越職權,顯屬違法違憲,必須予以糾正。從2011年以來,筆者多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法、最高檢要求廢除此一標準並解釋槍枝定義,今年更有46名律師和102名公民再次建議,但除了增加中國郵政收入,目前沒有任何效果。
三、“≥1.8 j/cm2 就認定有致傷力”不具有科學性
眾所周知,皮膚覆蓋全身,是最好的保護層,彈丸只有穿透皮膚才會造成身體輕傷以上損害。前已述及,16 j/cm2的斷面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如我國“五一”式手槍槍口比動能為1074.08 j/cm2,是1.8 j/cm2的近千倍。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以20 j/cm2為致傷力標準。據研究結果,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的比動能為1.8 j/cm2,但是這一比動能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在奧運前夕公安部突然規定≥1.8 j/cm2 就認定有致傷力,這種將特殊性當普遍性的偏激做法,違反科學認知和生活常理。那么“大於1.8 j/cm2”到底有多少“殺傷力”呢?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辦案人員說形象地說:“近距離內能擊穿3毫米厚玻璃或紙板,擊中人體表面可造成小面積軟組織損傷,擊中眼睛可至傷殘。” 原為擊穿或卡進25.4mm木板才算有致傷力,現在造成軟組織損傷就算,這完全不符合《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立法標準,因為軟組織損傷一般不構成輕傷以上,也就不具有致傷力。
美國1968年《槍枝管理法》只將以火藥作為動力的槍枝視為調整對象,這是因為由於氣槍本身條件所限,其最高槍口比動能不會超過50 j/cm2,大都屬於體育、娛樂之需要。美國聯邦法案對持有氣槍的主體及場合有所限制,個別州不作任何管制,有管制的處罰也較輕。按公安部現行標準,槍口比動能在1.8 j/cm2以上即屬於槍枝,則意味市場流行的BB槍、鋼珠槍等相關人員已經成為巨大的嫌犯群,由此帶來的人權損害遠比其人身損害危險大萬倍不止。同時,與之相關的產業被禁絕,也是重大經濟損失。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免去周某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孟某柱為公安部部長。而1.8 j/cm2標準則在次日29號發布,這一功勞屬於前部長的,還是屬於新部長的?還是你懂的?!
目前,貴陽槍案的細節與真相還有待於挖掘。但1.5萬支“槍”天文數字中有多少是因為1.8 j/cm2荒唐標準所導致,必須查明並排除。否則,這樣人為製造的天下第一槍枝案除了增加警方立功機會,只會造成社會恐慌和國際笑話。在以前多次請求廢止及解釋無效的情況下,希望警方高調宣揚的貴陽槍案成為檢視公安部槍枝認定標準劇變合法性、科學性的絕佳機會。它也再次提示我們,廢除這一標準已經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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