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實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經事前通謀而建立的犯罪組織。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特點:(1)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有領導、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犯罪活動。(2)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為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而組建。(3)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組織紀律比較嚴密,一般有實施多次犯罪的計畫,有些甚至以犯罪為常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集團
  • 外文名:Crime group
  • 人數:三人以上
  • 補充: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 主要有:反革命集團、走私集團等
法律法規,構成條件,種類和處罰,主要特徵,首要分子,

法律法規

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構成條件

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犯罪集團犯罪集團
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並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畫、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繫;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種類和處罰

犯罪集團主要有反革命集團、走私集團、拐賣人口集團、搶劫集團、盜竊集團、詐欺集團、貪污集團、販毒集團等。由於犯罪集團較之單個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處刑也較重 。在中國,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應從重處罰;對其他主犯也應從重處罰;對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脅從犯,則根據其犯罪情況,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要特徵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集團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徵。
第一,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並無明顯的區別。實踐中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的人數常常比犯罪團伙多,而又比黑社會組織少一些。當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團,人數比犯罪團伙少得多,而一些較大規模的犯罪團伙人數比較多。
第二,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徵,這是與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徵,犯罪團伙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定性,主要表現為集團內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形成明顯的區別。犯罪團伙內部一般沒有明顯的紀律性,而黑社會組織表現出更強的紀律性,組織結構更為穩定,首要分子常常構成對組織成員的相當強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員形成對於黑社會組織首要分子、骨幹分子的依附關係。
第三,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畫地實施犯罪活動。無論是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還是黑社會組織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只有少數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統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當然,小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動的領導者、組織者,也是犯罪活動的直接參入者。常見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次數相對較少,而黑社會組織實施犯罪的次數明顯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團會表現為專業化的特徵,但是遠沒有專業化的黑社會組織突出。
犯罪集團由於人多勢眾,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犯罪氣焰囂張,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繼續犯罪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首要分子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乾;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乾。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畫,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裡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畫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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