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為治理和保護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飲用水源,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治理和保護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飲用水源,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以下簡稱兩湖一庫)管理範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的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兩湖一庫管理範圍是指紅楓湖、百花湖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範圍及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阿哈水庫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範圍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前款管理範圍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四條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受市、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在兩湖一庫管理範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在兩湖一庫管理範圍內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的範圍:
(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四)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六)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七)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八)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九)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十)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准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六條 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含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組織、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
第七條 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對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
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的必要性
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 (以下簡稱兩湖一庫)是我市的主要飲用水源,近年來,兩湖一庫水質下降、水體污染形勢嚴峻,已嚴重危及廣大人民民眾飲用水安全,溫家寶總理及省、市有關領導對治理、保護兩湖一庫作了重要批示和部署。治理和保護兩湖一庫刻不容緩。為貫徹溫家寶總理及省、市有關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治理和保護好兩湖一庫飲用水源。根據工作需要,我市成立兩湖一庫管理局。為使兩湖一庫管理局能夠切實履行好治理和保護的職責,需要依法賦予該局治理和保護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制定《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兩湖一庫管理範圍內涉及水資源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進行規範,已刻不容緩。
二、制定的過程及依據
(一)過程
2007年10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布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起草了《規定》初稿。2007年11月四次徵求並吸納了小河、烏當、花溪、南明區、清鎮市人民政府和市環保、水利、規劃、建設、旅遊、農業、交通、衛生、林業綠化、城管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數次修改,形成本《規定》(草案)送審,並經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二)依據
《規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管理範圍
對兩湖一庫飲用水源實施統一的治理和保護,既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也是執法體制的一種全新探索。根據省政府關於劃定、調整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保護區有關批覆檔案(黔府函〔2004〕271號、黔府函〔2005〕 17號)精神,在分清主次有效管理的原則下,徵求了市環保局、水利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結合兩湖一庫治理和保護的實際,認真反覆研究,明確兩湖一庫管理範圍為:紅楓湖、百花湖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範圍及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阿哈水庫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範圍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管理範圍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二)關於受委託主體問題
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保護和治理兩湖一庫水資源,因此本《規定》明確: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受市、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在兩湖一庫管理範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
(三)關於委託許可權範圍問題
為了使受委託的事業組織能夠更好地履行治理和保護的職責,有關部門又能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本《規定》關於委託許可權範圍明確:有關部門與保護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准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關於委託主體的問題
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保護主要涉及環保、規劃、建設、農業、水利、林業綠化、衛生、交通、城管、旅遊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有的行政處罰是由市或區(市)兩級分別去行使,為了實施有效管理,本《規定》關於委託主體明確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關於有關問題的銜接問題
本《規定》通過後,兩湖一庫管理局應當與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銜接,逐項梳理涉及水資源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處罰,依照本《規定》辦理行政處罰的委託手續,由相關部門分別逐一與兩湖一庫管理局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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