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貴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具體條例有35條,3條起草說明,5條需要說明問題。

具體內容,起草說明,需要說明問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保護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注重效益的方針,實行誰使用土地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破壞水土保持設施誰負責賠償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荒、破壞植被、挖砂、取土、開山採石、亂堆亂倒建築渣(土)等行為予以制止,並有權對破壞水土保持資源、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委員會,負責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審批相應級別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
(三)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水土保持查勘、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訓;
(六)負責水土保持經費、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七)負責其他有關水土保持的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規劃、建設、城管、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水土保持資源、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安排專人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普及水土保持知識,提高全民自覺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識。
本市範圍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水土保持知識教育。各新聞單位應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宣傳。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專項資金,逐步增加水土保持預算,多渠道籌集資金,有計畫地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和管護工作。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水土保持委員會報告本部門開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況,並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土流失情況,劃定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第十一條 禁止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禁止毀林、毀草、燒山開荒、濫砍濫伐。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庫及其保護範圍內傾倒各種建築廢料、廢渣(土)。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地帶從事挖砂、採石、取土等活動:
(一)江河、湖泊、水庫、乾渠保護範圍內;
(二)鐵路、公路隧洞洞口用地範圍內的斜坡;
(三)道路、水壩、水渠的地基坡面;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古蹟區;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帶。
第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濟林、水土保持林、修建水平梯田(土)、蓄水池、攔山溝、攔沙壩等保護水土資源的活動。
第十四條 治理水土流失,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山、水、林、田、路、氣綜合治理,建設水土保持綜合防護體系。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告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活動防治水土流失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市、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四級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和管護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水土保持監督員制度和管護員制度。
水土保持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水土保持監督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水土保持管護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聘任,水土保持管護員履行職責時,應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土保持管護員證件。
水土保持管護員協助水土保持監督員工作,負責管護範圍內水土保持資源、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管護範圍內的水土保持情況。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動態管理,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社會服務體系,為社會提供水土保持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列入土地承包契約。鄉(鎮)人民政府應監督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依法申請從事需剝離地表、開挖山體、採礦、堆放砂(石)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或水土保持方案併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水土保持的有關手續。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法律、法規規定須辦理水土保持手續的項目時,應核實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水土保持手續。
第二十二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分級審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時,應進行水土保持驗收。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效果的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棄土(渣)場的管理。在城鎮周邊地區設定棄土(渣)場的選址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開辦單位和個人在申報辦理水土保持方案手續時,應附有關部門對棄土(渣)場選址的論證資料。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生產活動中應依法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包括水土保持補償費與水土流失治理費。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後,不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水土流失防治或自行防治不符合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徵收水土流失治理費,專項用於該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生產活動中造成水土保持資源、設施損失的,必須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範圍,按照《貴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監督員和管護員濫用職權,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阻礙水土保持監督員和管護員依法履行監督、管護職責,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員和水土保持管護員依法履行監督、管護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三十條 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不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即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進行治理。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侵占或損壞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或照價賠償,可並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設定經營性棄土(渣)場,未辦理水土保持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批准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1年,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隨後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省人大於1992年制定了《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經濟社會現狀已發生很大變化。水土保持是山區發展的生命線,是國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市是一個水土流失嚴重的城市,水土流失使我市耕地減少,質量下降,土地沙化、石漠化,影響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大洪澇災害的量級和損失。我市人均耕地僅0.9畝,人均保證灌溉面積0.3畝,人均多年平均水資源量1368立方米,水土資源相對匱乏。據2000年衛星遙感調查,我市尚有水土流失面積2622.5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2.64%,水土流失的形勢十分嚴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從1998年以來,我市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和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工作迅速開展起來。我市建設生態經濟市,需要加強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方面的立法,制定《貴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及過程
(一)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同時,參照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貴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過程
按照市政府2005年立法計畫,市水利局於2004年12月成立了《貴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由熟悉法律和業務的人員構成,2005年3月擬寫了初稿,初稿形成後,市水利局召集各區、縣(市)水利部門進行座談和徵求意見,並作再次修改。在整個起草過程中,做了十餘次修改,形成了較成熟的稿子。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徵求市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此次會議的意見,起草小組對稿子做了較大修改。市水利局將修改稿報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到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部門徵求書面意見。2005年6月22日,市政府法制辦和起草小組,根據反饋的書面意見,作了認真仔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貴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草案)》送審,並經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需要說明問題

(一)關於本辦法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範圍問題
國家頒布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定額編制規定,方案編制和審批,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在開工前,就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按批准的方案進行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凡是需要剝離地表,開挖山體、採礦、堆放砂(石)材料的生產建設項目,屬於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關於加強農村水土保持工作和建設的問題
我市農村的水土流失比較嚴重,加強農村水土保持工作十分重要。在現實中,許多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居民)委員會和農戶水土保持知識還很欠缺,自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的意識還比較淡漠。土地承包契約未依法列入水土保持的內容;新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許多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未受到有效制止,一些村民(居民)委員會或農戶,對非法挖砂、取土、採石、亂堆亂倒建築渣土等行為,只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後就聽之任之。大量水土保持資源、設施缺乏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林(草)、工程性水保設施等),不斷遭到各種人為活動的破壞。因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水土保持資源、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安排專人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關於加強市、縣、鄉、村四級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和管護體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號)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同時,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安排20%用於預防、監督和管護”。省、市人民政府分別批准的《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執法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都規定設立水土保持監督執法體系和管護體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的“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我市實際,本辦法除對建設水土保持監督、管護體系做出規定外,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實行水土保持監督員制度和管護員制度。
(四)關於嚴格審批棄土(渣)場水土保持方案的問題
違法棄土(渣)場在選址上未經過水土保持專家的論證,沒有水土保持方案和採取水土保持防護設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一些違法棄土(渣)場還威脅著民房、水庫、河道、道路的安全(如已廢棄的南明區紅岩沖棄土場)。
城市發展必然帶來大量集中棄渣土的問題,由於我市特殊的地形,棄土(渣)場成為水土流失最嚴重的地帶。因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棄土(渣)場的管理。在城鎮周邊地區設定棄土(渣)場的選址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開辦單位和個人在申報辦理水土保持方案手續時,應附有關部門對棄土(渣)場選址的論證資料”。
(五)關於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辦理水土保持有關手續。
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辦理水土保持手續是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號)規定:“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新上的生產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項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機構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級計畫部門在審批項目時要嚴格把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53號)第八條列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內容,並規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2〕129號檔案規定“建設單位在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同時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及礦產資源開發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號)規定對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徵用和採礦登記、許可時,要嚴格把關,切實落實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因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作了相應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法律、法規規定須辦理水土保持手續的項目時應核實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水土保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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