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4-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貴陽市政府令第1號
  • 【發布日期】:1994-04-08



【生效日期】1994-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994年4月8日貴陽市政府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正常供水、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和城市供水用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貴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是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供水企業應提高服務質量,有計畫地改善城市供水條件,保證安全供水,做到水質好、水壓夠、計量準、維修及時、收費有據。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服務的方針,在優先滿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則下,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申請使用自來水的權利,也有保護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 供水
第七條供水企業實行不間斷供水。如因維修、施工等需要停水時,應提前一天通知用戶(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造成停水不在此限)。凡用水不能間斷的用戶,應自備儲水設施或採取其他保證安全生產的用水措施。如供水設施發生損壞,供水企業必須及時搶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干涉、阻攔。
第八條供水企業必須加強水源地、水廠和供水管網的水質檢測和管理,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用戶,自行進行再處理。
第九條根據用水條件,供水企業應按規定保證供水管網的服務壓力,供水管網要按規定設定足夠的測壓點,壓力合格率應達到國家要求。
第十條供水企業的生產用電應設定雙電源或兩個以上迴路,供電部門應確保供電。如果線路出現故障,供電部門應及時搶修,確需臨時停電時,必須事先通知供水企業。
第十一條自備水單位的管道不得與供水企業的管道連通混用。用戶不得在自來水管道上直接鑽孔取水和安泵抽水、加壓。
第三章 立戶 過戶 銷戶
第十二條用戶新裝、改裝、遷移供水設施,須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覆,經審查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用戶申請用水,由供水企業對供水管道負責勘測、設計、施工,用戶供水管道應當按技術設計要求和輸配水管供水情況決定接水點和管道走向,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從總水錶(含總水錶)至用戶的管道,產權屬用戶;總水錶以外的供水設施,屬供水企業所有。
第十四條用戶總水錶按門牌正號設定,管徑在100MM以上(含100MM)的用戶,應一戶兩表。總水錶由供水企業統一型號,統一安裝,用戶應當保護。
第十五條用戶更名過戶,應由交接雙方向供水企業遞交書面申請,辦理過戶手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轉讓戶頭。
第十六條用戶需銷戶,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從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清費用,辦完銷戶手續。在未銷戶前,因用戶責任造成供水企業損失的,用戶應負責賠償。
第四章 抄表和收費
第十七條供水企業派員每月定期抄表,按總水錶計量收費。月用水量低於水錶底度時,按底度計收水費。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抄表時,如遇水錶不能正常顯示水量,按前三個月的平均水量計費。在水錶正常顯示情況下,供水企業抄表員不得估抄、估收水費。
第十九條因用戶保護不妥,總水錶損壞或被掩蓋等造成無法抄表,供水企業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收費,並書面通知用戶及時申請修復或清除。如用戶未按通知要求申請修復或清除,第二個月仍不改變現狀,如系用戶責任,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加倍收費。
第二十條用戶可向供水企業申請校驗總水錶,誤差在±5%範圍內由用戶交納校表費。校表時間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一條用戶須按時到指定地點交納水費,逾期一天加收當月水費額3%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市政施工、市政維護用水、環衛用水,由市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用水計畫,供水企業裝表計量、定點供應,按期收取水費。
市內公廁用水,按表計量收費。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維護
第二十三條凡屬供水企業管轄的閘門、管道、水塔、水壩、堤渠等供水設施,未經供水企業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開關、改動、淹埋、拆除、損壞。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兩側一米以內,嚴禁修建建築物、堆放物品、植樹以及修建其他設施或實施其他隱蔽工程,在與供水管道並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築物或埋設其他管線時,應嚴格執行城市建設管理和給水設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五條凡在本《辦法》實施前,在供水設施上依法修建的建築物、花圃、栽種的樹木,暫時保持原狀,不得改建、擴建,違章建築應予拆除。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委視其情節給予罰款、沒收設備等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建築施工、植樹、行車等,損壞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賠償額3-5倍罰款;
(二)擅自改動水錶、拆除水錶鉛封、撥動水錶指針,致使水錶倒轉或停轉的,按前三個月最高用水量計收水費,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開關動用閘門的,按閘門口徑處以罰款,100MM的罰100元,200MM的罰200元,依次類推;
(四)私自接水、在水管上直接設泵抽水,以及在消防栓、沖水閥、排氣閥、校表三通上取水的,按水管口徑流量和使用天數計算用水量,並處以3-5倍罰款;
(五)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按違章天數計算應增交水費,並處以3-5倍罰款;
(六)私自安裝或未申請辦理立戶、過戶手續的,沒收安裝設施,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盜竊供水設施的,處以被盜竊物價值的5倍罰款;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停水處理。
(一)自備水單位的水與供水企業自來水連通混用的;
(二)用戶造成供水企業無法抄表經書面通知三個月仍不改變現狀的;
(三)拖欠水費達三個月之久的;
(四)阻撓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搶修、施工的;
(五)造成自來水嚴重浪費的;
(六)其他違章經三次書面勸告無效的。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工作失職,造成停水事故的;
(二)人為造成水質事故的;
(三)不按計量抄表,估抄、估收水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刁難、敲詐用戶的;
(五)管網破損漏水嚴重,不及時搶修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各項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未明確的有關收費額度,由市城管委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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