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若干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若干規定》是貴陽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7-16
  • 生效日期:1988-07-16
  • 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8]21號
【發布日期】1988-07-16
【生效日期】1988-07-16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若干規定
(1988年7月16日築發〔1988〕21號)
為了給殘疾人、社會貧困戶和優撫對象創造就業條件,促進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發展社會福利企業是以實業促事業,對發展社會經濟和社會保障事業具有雙重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企事業單位都應把保護與扶持發展社會福利企業落到實處。各級民政部門應進一步提高認識,把發展社會福利生產納入目標管理抓緊抓好。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因地制宜地發展社會福利生產。在考核各級政府、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時,應將發展社會福利生產作為內容之一。
二、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指導。人員編制,市、區民政部門,由市、區編委在同級行政編制內調劑;事業單位,由市、區編委批准配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根據任務,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三、原社會福利生產單位應逐步轉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為扶持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這些單位轉軌變型後,以1988年為基數,繼續由市財政撥給民政救濟事業費,隨著經濟的發展,應逐年有所增加。新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一律為企業性質的經濟實體。
四、計畫、勞動、人事部門應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每年分配急需的大、中專畢業生到社會福利企業工作,其工資可上浮一級。社會福利企業急需新增的管理幹部、技術員和工人,由市、區民政部門分別向同級計畫、勞動、人事部門申請用工和錄乾指標。科委、勞動、人事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員招聘、勞動用工和工資待遇等,應給予支持和指導。
鼓勵科技人員領辦社會福利企業,其優惠待遇,與領辦鄉鎮企業相同。
五、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廠(場)長、經理負責制。廠(場)長、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對企業負全部責任,享有經營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勵分配權。廠(場)長、經理任期內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任期終結審計制,每屆任三至五年,工作出色,可以連任。凡全面完成任期內年度目標的,經營者個人收入可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成績突出的還可再高一些;完不成責任目標的,應扣減經營者個人的收入。
六、社會福利企業應全面推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種承包基數和分配比例。不論採取哪種承包形式,都應保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承包契約既要有經濟指標,又要有社會效益指標。簽訂承包契約時,應明確經營者的責、權、利、以及經營者對增強企業活力和後勁的責任,防止短期行為。
七、市、區、街道(鄉、鎮)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地興辦各種形式的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多業並舉,多種經營。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含軍工企業),以及集體、個體與民政部門聯合興辦社會福利企業,並享受其優惠待遇。
八、落實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
(一)凡安排有一定比例殘疾人,經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和擁有《貴州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1.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免交營業稅;從事商業經營而營業額較少,納稅後有困難的,可享受定期減免稅照顧。
2.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殘疾人員占職工總數10%至35%以下的,減半交納所得稅;35%以上至50%的,免交所得稅,如生產銷售產品產生虧損或微利,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50%以上的,除酒類產品外,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所得稅。用自籌資金安排生產性建設投資免交建築稅。
3.民政部門所屬工廠生產殘疾人專用的輪椅、假肢、矯型鞋和社會救濟性產品等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所得稅;民政部門安置收容人員的農場,生產銷售的農副土特產品,免交產品稅或增值稅、所得稅。
4.社會福利企業使用的場地、廠房(含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免交房地產稅。
(二)社會福利企業免購重點建設債券。
(三)凡用貸款新建改造的社會福利企業,可在還清貸款後,再將免稅部門的20%上交主管民政部門。
(四)房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積極為社會福利企業提供生產場地用房,對社會福利生產用房租金儘量給予優惠。
(五)社會福利企業可按銷售總額提取銷售基金(商業0.5%,工業1%),並攤入成本。
(六)為加快社會福利企業設備的更新改造,固定資產折舊按10%以內綜合折舊率提取,大修理基金折舊額的50%提取。
九、社會福利企業資金來源
(一)建立發展基金,其來源:社會福利企業盈利中的50%;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優惠免稅中上交市、區民政部門的20%;社會集資、入股、合資、引進外資、募捐等;各級財政不抵作下年度包乾經費的當年結餘的救災、救濟款。
(二)安排流動資金,其來源:有償借貸社會福利企業發展基金;上年度民政事業結餘和民政部門預算外資金、間歇閒置資金;經批准轉作社會福利企業生產周轉金的部分救災款;財政部門預撥包乾經費、組織預算外資金低息貸款,以及金融部門的優惠貸款。
(三)社會福利企業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科研項目所需資金,計委、經委、科委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
十、社會福利企業的收益分配
社會福利企業的盈利除50%作發展基金外,其餘20%為福利基金,25%為獎勵基金,5%為後備基金。
十一、計委、經委應把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納入統一計畫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能源安排、原材料供應、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息傳遞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對社會福利企業所需物資,物資部門應積極支持,儘量從計畫內解決。
十二、各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大力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在發展橫向聯合、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時,應有計畫地將部門產品,特別是配套產品和零部件,擴散給社會福利企業生產,也可採取聯營、合營、來料加工等形式,扶持社會福利企業擴大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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