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選舉暫行實施細則

1980年11月5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選舉暫行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1.05
  • 實施時間:1980.11.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三章 代表名額,第四章 選區劃分,第五章 選民登記,第六章 選民資格審查,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八章 投票選舉,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選舉工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眾路線,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加強地方政權建設,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推動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必須貫徹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加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在選舉中,民族聚居地區應依靠本民族幹部,使用本民族語言,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切實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第四條 選舉工作必須緊密結合生產,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做到選舉、生產兩不誤。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特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自治州、設區的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前,在本級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設立選舉委員會。地區行署及農村的區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設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選舉指導工作。選區設選舉工作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區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推選正副組長,協助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的具體工作。農村以生產隊為選民小組,城市街道居民按居住狀況劃分選民小組,較大的廠礦、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可按工段、車間、科系、班組劃分選民小組。
第六條 自治州、市、市轄區、特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選舉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特區)、社(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一)負責選舉法及本細則的確切執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培訓選舉工作幹部,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三)組織選舉宣傳活動,向選民解答有關選舉問題;
(四)劃分選區,制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分配代表名額,確定選舉日期;
(五)進行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填發選民證;
(六)受理有關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決定;
(七)組織各選區提名推薦、協商確定代表候選人,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組織宣傳代表候選人;
(八)審查選舉結果,根據選舉法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對當選代表發給當選證書;
(九)向上級報告選舉工作情況,總結選舉工作經驗;
(十)選舉結束後,向上級作出選舉工作總結報告,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即行撤銷,有關檔案、選票、表冊、印章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保存。選票保存到本屆期滿為止。

第三章 代表名額

第八條 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原則,對縣、社兩級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一)縣、自治縣、特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的,選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人。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的,選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三)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四)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十五人至四十五人;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二萬的,選代表四十五人至六十人;人口超過二萬的,選代表六十人至七十人。
(五)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二十人至五十人;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三萬的,選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過三萬的,選代表六十五人至九十人。
(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四百人至五百五十人。
(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五百五十人至六百五十人。
第九條 農村與城鎮關於縣代表名額的分配比例,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沒有設鎮的縣級機關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可按城鎮人口分配代表名額。
第十條 在代表總數中,婦女一般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青年一般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對於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少數民族、幹部、人民解放軍、愛國人士等各方面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當的比例。
第十一條 縣級機關的代表名額,按人口比例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和本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基本相等。
第十二條 駐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所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名額,經過協商,可少於本級所屬單位和居民的代表名額。
第十三條 解放軍代表名額,由州(市)、縣(市、區)與警備區(軍分區)、縣人武部協商決定。代表的產生,由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按照選舉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根據各少數民族人口數和分布狀況具體分配代表名額,照顧到各民族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五條 選區的劃分應從實際出發,本著便於選舉工作的組織領導,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於選民了解代表,便於代表聯繫選民和選民監督代表的原則劃分。選區不宜過大,也不宜過小,一般以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
第十六條 在農村,原則上以生產大隊為選舉社代表的選區,以幾個相鄰的生產大隊聯合或者以人口少的公社為選舉縣代表的選區。在城鎮,原則上按居住狀況,以街道居委會單獨劃分或相鄰的幾個居委會聯合劃分選區。規模較大的廠礦、機關、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凡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單獨劃分選區;規模較小不夠產生一名代表的單位聯合劃分選區,或者同當地居民混合劃分選區。
第十七條 民族雜居的公社或生產大隊,可按照當地的民族關係和居住狀況劃分選區。對同一境內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可單獨劃分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十八條 選民登記應做到不錯、不漏、不重,嚴格貫徹執行《選舉法》第三條的規定,不讓一個有選舉權的人錯誤地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不讓一個依法被剝奪選舉權的人竊取了選舉權。
第十九條 選民在本選區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
第二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前做好選民登記工作。各選區設立選民登記站和選民資格審查小組,或由選區工作組負責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選民登記結束後,選區應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張榜公布選民名單,並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一條 選民登記,居民、社員以戶口冊為依據在居住地登記;職工以職工名冊為依據在所在單位登記。選民登記後應經選民小組討論進行核對。
第二十二條 登記年滿十八周歲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當地選舉委員會確定的選舉日期為標準。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按以下規定辦理選民登記:
(一)中央、省、地屬單位,參加所在地登記,並參加選舉。領導機構與分支機構跨越幾地的,應各在其所在地登記,並參加選舉。
(二)在地方醫院住院的軍隊傷病員和在地方院校學習的或者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隊幹部戰士,為選舉方便,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三)行政關係在軍隊工廠的人員,參加軍隊選舉;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工廠的人員,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四)在軍隊工作的在編和非在編職工,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參加軍隊選舉。
(五)少數民族結婚後“不坐家”的選民,應徵求本人意見,只在一地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
(六)城鄉之間通婚和疏散、下放、上山下鄉返回城鎮尚未辦理落戶的人員,如本人身份清楚,或持有證明,可予以登記,並參加選舉。
(七)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列入選民名單,並參加選舉。
(八)盲、聾、啞人中,無法表達自己意志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九)麻風病人應予登記,並在麻風村就地進行選舉或委託他人代選。
(十)外來探親、訪友,或盲流城鎮的人員,由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十一)長期外流下落不明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投票選舉之前,由選區工作組對選民進行一次複查,如有遷入、遷出、死亡的應予補登或除名。

第六章 選民資格審查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人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犯和其他犯罪分子;
(二)尚未摘帽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雖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但應停止其選舉權的行使:
(一)在羈押期間的未決犯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
(二)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
(三)依法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
(四)依法被刑事拘留的人員;
(五)經公安機關批准勞動教養及強制勞動的人員;
(六)正在投票選舉期間被行政拘留的人員。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由各選區選民,自下而上提名推薦,凡選民一人提議三人以上附議的,均應作為代表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宜過多。各方面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均應報選舉委員會或選區匯總,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二十八條 經匯總公布候選人名單後,按照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組織選民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經過几上幾下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如經過几上幾下反覆民主協商,代表候選人仍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一倍以上時,可進行預選,以獲得票數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九條 提名協商的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代表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先進性,照顧到各個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十條 各黨派、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在徵求基層選區選民的同意後,選舉委員會可安排到基層選區參加選舉。
第三十一條 各選區應採取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如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組織代表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向選民表示當選代表後的態度,讓選民更好地了解和選擇代表。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第八章 投票選舉

第三十二條 選舉日前應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印製選票,製作票箱;
(二)推選出計票員、監票員;
(三)因事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由選區登記經選舉委員會認可,發給委託書;
(四)對不識字的選民,組織好他信任的人代寫;
(五)宣傳動員和組織選民踴躍參加投票選舉。
第三十三條 選民比較集中的選區,可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選民居住分散的選區,可按自然村寨或劃片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舉;城鎮以投票站為主,按照不同的生產特點,組織選民投票選舉;規模較大的廠礦、學校以院校、科系、車間、工區設投票站,實行分班次投票選舉;對老、弱、病、殘人員,設流動票箱由監票員監督登門就選。投票選舉一般應在選舉日或選舉日之後三日內結束,最多不得超過十天。
第三十四條 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或委託選區工作組主持。主持人應向選民報告選民人數和參加選舉人數;宣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應選代表名額;宣講《選舉法》選舉程式有關各條的規定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 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憑選民證發給選票;受他人委託代為投票的,憑委託書發給選票代為投票選舉。
第三十六條 投票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列,經過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可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仍按差額選舉的規定,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較多的代表候選人中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也可重新提名推薦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投票結束後,由計票員、監票員和選區工作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填寫選舉結果記錄單,由監票人簽字,連同選票一併報選舉委員會審核。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向選民宣布。當選的代表,由本級選舉委員會發給當選證書。
第三十九條 選舉過程中,如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視其情節輕重,按照《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如有與選舉法不符的按選舉法執行。選舉法已作明確規定的,本細則一般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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