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辦法(試行)

《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辦法(試行)》在1994.05.0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03
  • 實施時間:1994.05.03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全面衡量,公開進行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行使一票否決權。
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對轄區內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對問題突出的單位,可以要求其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可以向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提出否決建議。
第五條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其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主管部門和地方雙重領導。對應當給予否決的單位,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但必須徵求該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提交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決定。
第六條 軍隊(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區和軍事禁區內的治安工作由軍隊負責,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有對其進行否決的建議權;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對社會開放的單位,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地方為主,軍隊配合,對應當給予否決的單位和個人,地方須徵求軍隊的意見。
第七條 對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單位,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可以指定其中一個縣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一票否決權工作。
第八條 對跨兩個或兩個以上街道或鄉鎮的單位,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指定其中一個街道或鄉鎮負責對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可以提出否決建議。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取銷評選綜合性先進單位、雙文明單位資格;對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負責人,取銷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一)本地區或本單位社會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採取措施化解,以致發生集體上訪、非法遊行、聚眾鬧事、停工、停產、停課並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三)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特大案件和重大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不及時查處的。
(四)存在治安重大隱患,經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限期改進,仍不改進或者改進無明顯效果的;
(五)單位職工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
(六)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決: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向較好,發生刑事案件及時上報、配合查處的;
(二)發生難以預防的突發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改進的。
第十一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行使一票否決權,必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治安承包責任書》規定的內容,對轄區內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全面考核。應當作出否決決定的,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集體討論審定。
對被否決的單位,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行使否決權前,應事先向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並同時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在限期內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否決決定,將《否決決定書》送交被否決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作內部通報或公開報導。
否決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的晉職晉級資格,按照規定許可權,與有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二條 一票否決權工作應與評選先進同步進行,每年一次,也可以根據實際延期進行。
第十三條 否決時限最長為一年,期滿仍需否決的,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重新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被否決者對否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否決決定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申請複議。受理複議機構應在接到申請複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由受理複議的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複議期間,否決決定暫不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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