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旨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及維護生態安全。《條例》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 實施地點:貴州省
  • 通過時間:2014年5月17日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施行信息,條例全文,解讀,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報告,

施行信息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理念,人與人和睦相處,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牴觸。
第五條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最佳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最佳化、生態系統安全。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並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為本省生態文明宣傳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
經依法批准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為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在自然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公益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從事各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維護生態安全。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包括生態安全、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生態制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自然生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用地結構,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劃定耕地和林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農業和生態林業發展、城鄉綠色交通建設、生態旅遊發展、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等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現代種業、設施農業、生態林業、生態服務業等產業,將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新能源、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主要污染物減排、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處置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逐步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資源利用節約化和集約化,降低資源消耗強度,提高資源產出率。
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加強循環化改造,實現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完善環境保護設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循環經濟基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廣使用天然氣、風能、太陽能、淺層地溫能和生物質能等綠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結構;加強工業生態化改造,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築節能,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綠色建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淘汰落後產能,並公布本區域內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計畫和目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計畫限期淘汰。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禁止引進、新建、擴建和改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條件的產業、企業及項目。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構建新型農業生產體系,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保障農業安全。推進畜禽糞便、廢水、棄物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林地、濕地、綠地的規劃和建設,發揮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在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抵禦自然災害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生態旅遊資源,加大旅遊資源整合與產業融合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生態旅遊。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市公共運輸體系,構建便捷通暢的城鄉交通網路,鼓勵綠色出行,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內容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培訓機構教學計畫,推進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示範基地建設。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學活動,推進綠色校園建設。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弘揚生態文化,開展生態文化載體建設,保護生態文化景觀,實施生態文化保護和利用示範工程,發展體現生態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倡導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引導全社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文化設施、傳媒手段和文學藝術等形式,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和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開展生態文明社區、單位、家庭以及示範教育基地等創建活動,樹立綠色消費觀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增強全民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感,促進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生態文明風尚。
第三章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禁止開發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質遺蹟、自然遺蹟、人文遺蹟和1000畝以上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實行永久性保護,確保紅線區域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0%以上。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一級管控區禁止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級管控區禁止影響其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林場所有森林轉為生態林,將25°以上坡耕地全部納入退耕還林(草)範圍;劃定濕地保護區域,確定濕地生態功能分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加強城鄉綠化、通道綠化和園林綠化,改善人居環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態環境承載力。
第二十八條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基準。實施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實時監測制度。加強水資源保護,改善水體生態功能,確保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要求。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從嚴控制建設用地;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探索工業用地租賃制;適度開發利用低丘緩坡地,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低效用地等二次開發利用,清理處置閒置土地。鼓勵和規範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劃定優先保護區域,提高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建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
對已經造成嚴重污染的耕地,應當組織監測和修復,或者合理調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礦山廢棄地的生態修復,加強山體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標責任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確保水質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斷面水質狀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美麗鄉村示範點、鄉村旅遊
度假區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鼓勵對生產生活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削減污染物進入水環境的總量。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生態建設、石漠化的綜合治理,並進行分類指導、統籌推進;合理確定不同區域生態建設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態脆弱區域抗禦自然災害和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改善城鄉生態系統,推動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和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估制度,防範外來物種對本省生態環境的危害。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觀資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樹木等自然標誌物和古城鎮、古村落、古文化等歷史遺蹟的保護。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統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行動計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分解、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目標責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
(二)節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
(三)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森林質量、林地保有量、濕地保有量、物種保護程度指標;
(四)重大生態修復工程;
(五)資源產出率、土地產出率指標;
(六)環境基礎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七)生態文化建設指標;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飲用水水源利用指標;
(十)城鄉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城鎮污水處理率、城市園林綠化率指標;
(十一)其他經濟社會發展的生態文明建設指標。
第四十一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減排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節能減排目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責任書,建立節能評估審查、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提升與環境風險控制相結合的環境管理模式,並將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和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向社會公布,並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二條對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保護措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已經批准的建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節能評估檔案和氣候可行性論證檔案等的要求進行建設,並進行風險評估。
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盲目決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應當追究決策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職責範圍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情況,由同級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對報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政府職能部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結果應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並向社會公告。
建立健全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和考核體系,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評價考核制度,提高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資源產出率等指標權重。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保護考核一票否決制;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度和第一責任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增加循環經濟產業、清潔型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新指標。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及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列入重點投資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在項目布點、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內容,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過專項資金整合,綜合運用財政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採取多種投資形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十七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綠色採購制度,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按照定額指標用能、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引導企業之間建立綠色供應鏈。
鼓勵、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資源有償使用、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補償、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水權交易等環境經濟政策。逐步劃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並進行確權登記。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環境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專業化運營,支持發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中介評估機構,推動相關環保產業良性發展。
第四十九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者受益、污染者(破壞者)賠償、受益者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與資金、技術、實物補償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實施生態補償,逐步對全省空氣品質實行地區間生態補償,並對生態保護區、流域上游地區和生態項目建設者、保護者、受損者提供經濟補償和經費支持。
鼓勵探索區域合作等形式進行生態補償,推動地區間搭建協商平台,建立生態補償市場化運作機制和橫向轉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支持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與套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與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研究合作與交流,帶動本省科技力量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創新人才發展和運行機制,採取提供創業資助、工作場所、住房、公寓、貸款擔保、融資服務和薪酬激勵等措施,引進、培養和聚集人才,加強生態文明人才隊伍建設。
對於生態文明建設中面臨的重大技術和管理問題,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省內外有實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科技和管理創新。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支撐,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節能環保、循環經濟等先進技術推廣套用。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預警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輻射環境、固體廢物、森林資源系統等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建立區域生態文明聯動機制,統一區域產業環保準入標準,實施環境信息共享,推進區域水污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應急聯動機制和區域危險廢物、化學品環境監管機制,共同維護區域生態環境安全。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門機構辦理。
第五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為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五十六條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完善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途徑、程式、保障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便利。
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作出決策前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共享平台,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生態功能區的範圍及規範要求;
(三)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及績效考核結果;
(四)財政資金保障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
(五)生態文明建設資金、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七)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八)生態保護紅線的範圍和內容;
(九)其他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情況,並定期公布相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十條鼓勵鄉村、街道(社區)、住宅小區的自治公約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對違反規定者可以提出勸告、批評和警告。
第六十一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情況。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有關部門不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級生態文明建設機構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十四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訴訟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環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在60日內書面答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檔案,記錄單位和個人環境違法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並向社會公開,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環境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信用懲戒。
第六十六條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熱心公益的社會各界人士,擔任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勸阻、報告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或者弄虛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限期淘汰計畫;
(三)引進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強制性標準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
(五)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六)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不及時對檢舉、投訴和控告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七)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保護的活動,以及有其他破壞環境保護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或者環境保護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解讀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經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省級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條例》共八章七十條,包括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措施、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監督機制、法律責任等條款。《條例》將每年6月定為我省生態文明宣傳月。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逐步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資源利用節約化和集約化,降低資源消耗強度,提高資源產出率。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加強循環化改造,實現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完善環境保護設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循環經濟基地。
《條例》規定,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保護考核一票否決制;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度和第一責任人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增加循環經濟產業、清潔型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新指標。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現對《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布局,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全面系統的部署,黨中央、省委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出明確要求。2013年的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習近平總書記親自為論壇發來賀信。最近,對貴州工作又提出“堅守加快發展和生態保護兩條底線”的要求。趙克志書記在7月23日的省委常委擴大會上要求全省要把思想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打造生態文明先行區、走向生態文明新時代,努力在加速發展、跨越發展、轉型發展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制定專門性的生態文明建設法規是全面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具體行動,也是我省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一大戰略舉措。
我省在生態文明地方立法工作上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2009年貴陽市率先在全國頒布了第一部促進生態文明的地方性法規。本條例的出台,將是全國首部省級層面的生態文明地方性法規。此外,2013年7月省委成立了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省委副書記李軍任組長,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諶貽琴和副省長慕德貴任副組長,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等30多個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省生態文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
我省雖然生態環境相對良好,但面臨環境容量有限,資源相對貧乏和經濟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也存在生態基礎脆弱、經濟發展長期滯後等問題。我省在實現2020年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的貴州“中國夢”的奮鬥過程中,更需要立法對生態文明建設與發展進行引導和指導,對違反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因此,根據黨的十八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生態文明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我省要打造生態文明建設的先行區,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上也應當先行。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列入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並要求力爭在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4年年會召開之前頒布實施。該項立法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省人大環資委提案。為做好立法工作,2013年8月2日,省人大環資委召開了由省直有關廳局負責人參加的生態文明立法工作座談會,對我省制定條例的可行性進行了討論。8月28日,省人大環資委召開由省人大諮詢專家及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專家參加的徵求意見會。9月30日,《條例(草案)》立法領導小組成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龍超雲任組長,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群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周任副組長。成員由省人大常委會及省直有關廳局負責人組成。當日,還召開了第一次領導小組工作會議,法規起草工作正式啟動。10月8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公告徵集社會各界建議及意見。10月23日至11月10日,法規起草小組分4個調研組,先後赴省內九個市州和廈門市、珠海市展開立法調研。2013年12月7日,將《條例(草案)》發往各市州徵求意見,12月18日召開省直有關廳局徵求意見會,共徵集到意見140餘條。12月23日對《條例(草案)》進行再次修改,吸納徵集到的意見為意見總數的65%,形成《條例(草案)》第九稿。12月25日,經省人大環資委7次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共七章七十條。主要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與原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保障措施、監督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一)關於條例名稱
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主任會議決定,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省人大環資委提案,制定本條例。起草小組就條例名稱、內容等問題廣泛徵求了意見。徵求到的意見中大部分同意名稱為“建設促進條例”。起草小組又組織專家進行了反覆論證,結合貴州實際,最後確定條例名稱為“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原因主要是:第一,目前,國家沒有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沒有制定相關法規,沒有可參照的藍本和可借鑑的經驗,我省的生態文明法制建設雖然走在全國的前列,但也處於逐步建立完善階段,因此本條例不宜有太多剛性的規定。同時,國家及我省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許多禁止性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已散見在這些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本條例不應再重複。第二,我省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是為了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和方略進行統籌、引領,以解決目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的問題。同時,也希望通過條例的實施,喚醒全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意識,所以宣言性、倡導性的內容較多,用“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更為合適。
(二)關於執法主體
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涉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較多,目前,國務院沒有明文要求成立專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國家也沒有上位法對此進行規定,為此,《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三)關於決策管理機制
建立政府及其部門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規範化、制度化長效決策管理機制,對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目標和任務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草案)》在決策管理機制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編制生態文明規劃。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規劃有利於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思路、主要目標和發展任務,統籌協調區域發展重大問題,完善政策措施(第十一條)。二是目標責任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能夠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也有利於各級領導幹部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此,《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詳細規定了目標責任制所包括的具體內容,第五十條規定,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要求實行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度和第一責任人離任報告制度。
(四)關於生態紅線制度
生態紅線既是我省生態環境的保護線,也是生態支撐我省發展的生命線,劃定生態紅線,是為了嚴格禁止大規模、高強度的過度開發,遏制生態系統不斷退化的趨勢。我省《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在完善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基礎上,實行最嚴格的耕地、林地和水資源保護制度。《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生態紅線劃定的原則和內容,將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它具有生態保護價值重要區域劃入生態紅線區域,加強保護。《條例(草案)》第六十八條對在生態紅線範圍內從事與生態保護、改善無關的項目開發活動,以及其他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處罰。
(五)關於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環境惡化、資源瓶頸制約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根據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精神要求,《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對生態補償制度的原則、方式、補償事宜及提供經濟補償的範圍進行了規定。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有關各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八條第一款中的 “組織”。  2.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保障”改為 “維護”。  3.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及其”。  4.刪去第十七條中的“支持發展核能”。  5.刪去第十九條中的 “鼓勵和引導”。  6.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幹部”。  7.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重要地質遺蹟、世界自然遺產地”改為“重要地質遺蹟及自然遺蹟、人文遺蹟”。  8.第二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基準”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基準”。  9. 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最佳化能源結構,發展清潔能源”。  10.第三十八條中的“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觀資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樹木、古城鎮、歷史文化等自然標誌物和歷史遺蹟的保護”改為“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觀資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樹木等自然標誌物和古城鎮、古村落、古文化等歷史遺蹟的保護”。  11.第五十二條最後增加“做好突發事件的風險控制和應急處置”。  12.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4年7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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